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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隆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隆華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同一事實,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4 月11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5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並於同年5 月2 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則被告本件被訴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自應為上開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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