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訴,506,201710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銘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亦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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