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才幹
被 告 姜郁美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認被告涉犯偽造文書而提起自訴,業經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8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並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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