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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aka Ruan Whore Fu-chih . Wu Eunuch Chen-Hu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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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 告 一太事務機器行
代 表 人 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美國)
原 告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Paul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自字第5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餘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各被告人別,詳如附件所載)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自字第5 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其餘聲請(詳如前開附件所載)經核均係本訴之附隨請求,而其本訴既已遭駁回,所附隨之各項聲請即失所附麗,亦無必要,故應一併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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