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附民,232,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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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32號
原 告 黃亦璿
被 告 吳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532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家庭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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