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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423號
原 告 連春秀
被 告 黃永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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