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謝筱屏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王修媛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