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審附民,92,2017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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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美國)
原 告 謝諒獲
原 告 aka Ruan Whore Fu-chih. Wu Eunuch Chen-Huan. Koo Prostitute Li-Hsiung. Lin Asshole Jhih-G ang. Wong Whore Zhao-Rong.& Lin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 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 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 告 袁靜如
上列原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審自字第5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餘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各被告人別,詳如附件所載)均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自字第5 號判決自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其餘聲請(詳如前開附件所載)經核均係本訴之附隨請求,而其本訴既已遭駁回,所附隨之各項聲請即失所附麗,亦無必要,故應一併予以駁回,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藍 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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