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278,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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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政憲
選任辯護人 潘韻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政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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