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509,2018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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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美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6 年度易字第509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美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余美雪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收受本案判決正本後,於上訴期間內即107 年1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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