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520,2017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錦華
林俊豪
上列被告等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