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548,2017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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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智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1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智誠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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