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易,606,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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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6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儒
選任辯護人 陳建偉律師
林筠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31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7568號),本院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欣儒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9331號)及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併案審理(106 年度偵字第7568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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