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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雅涵
選任辯護人 楊蕙怡律師 (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雅涵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被告已經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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