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權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842號、105 年度偵字第6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權恩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黃瀞儀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