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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林忠村
被 告 鄭百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被告所涉刑事案件,業經被告即上訴人於民國106 年8 月9 日當庭以言詞撤回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部分審判(84年1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4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68號研討結果參照)。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林季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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