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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陳家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陳家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陳家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106 年1 月24日、105 年7 月29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9 月、11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7 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審簡字第65號、104 年度審原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原易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由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原上易字第3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數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12號、第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5月確定,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26 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原簡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5 年7 月29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655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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