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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BERSABE MARY VERSALIN POLIGA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ERSABE MARY VERSALIN POLIGA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BERSABE MARY VERSALIN POLIGA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BERSABE MARY VERSALIN POLIGA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訴字第38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5901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7 年2 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2 月1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至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
屬檢察官之職權,不在本件究審範圍,附此敘明。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以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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