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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96年12月11日判處有期徒刑15年2 月,張心怡於民國97年7 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心怡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及15年2 月確定在案,已於97年7月2 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053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 年11月29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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