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100,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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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長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長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長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於104 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4 年4 月24日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1 年6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受刑人上訴後,因上訴不合法律程式,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於104 年7 月2 日、10月8 日,分別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104 年度台上字第3002號判決駁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517號、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00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因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未對該案之犯罪事實進行審理及判決,是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仍為本院。

而上開案件於104 年10月8 日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於104 年12月30日入監執行,該判決所定執行刑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8 月29日;

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8 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2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21 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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