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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5 年2 月,現在監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991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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