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毓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毓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高毓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18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19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高毓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7 月12日某│105 年7 月4 日22│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3 號 │毒偵字第1704號 │ │
│號 │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8│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97號 │1918號 │ │
│ ├──┼────────┼────────┼────────┤
│事實審│判決│ 106.04.06 │ 106.05.10 │ │
│ │日期│ │ │ │
├───┼──┼────────┼────────┼────────┤
│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簡字第18│105 年度審易字第│ │
│ │ │97號 │1918號 │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5.06 │ 106.09.05 │ │
│ │日期│ │ │ │
├───┴──┼────────┼────────┼────────┤
│ 備 註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