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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燕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燕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燕娘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44號、106 年度士簡字第325 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30日、6 日、6 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燕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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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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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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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拘役30日 │ 拘役6 日 │ 拘役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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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5 月30日17│105 年12月11日17│105 年12月14日8 │
│ │時57分許 │時24分許 │時53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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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6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8760號 │偵字第1234號、第│偵字第1234號、第│
│號 │ │1235號 │12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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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
│ │ │44號 │325 號 │325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2.18 │ 106.07.12 │ 106.07.12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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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106 年度士簡字第│
│ │ │44號 │325 號 │325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6.03.20 │ 106.08.07 │ 106.08.0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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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已執畢 │編號2 、3 應執行拘役10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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