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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儒煌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儒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部分之罪後,刑法第50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
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第1項),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依同法第51條規定合併定之(第2項),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不見得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以及受刑人得選擇請求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自屬不利益於受刑人,以現行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執行刑,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檢察官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11至12、16至19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0、13至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0條第2項(102年1月23日修正後條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 瀞 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俊 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儒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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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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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1 月1 日至12月│100 年10月13日至12月│100 年7 月31日起迄日│
│ 犯 罪 日 期 │31日 │31日 │不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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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5696、5948號,臺北│第5696、5948號,臺北│第5696、5948號,臺北│
│ 年 度 案 號 │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8│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8│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8│
│ │711、19853 至19857、│711、19853 至19857、│711、19853 至19857、│
│ │20562 、20933 號及10│20562 、20933 號及10│20562 、20933 號及10│
│ │2年度偵字第5739號 │2年度偵字第5739號 │2年度偵字第57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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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
│事實審│ │ 0號 │ 0號 │ 0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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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
│判 決│ │ 0號 │ 0號 │ 0號 │
│ ├────┼──────────┼──────────┼──────────┤
│ │判 決│ 102年12月19日 │ 102年12月19日 │ 102年12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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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5 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5 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5 定應執行刑│
│備 註│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
│ │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
│ │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
│ │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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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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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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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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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期不詳,惟至少100 │租期不詳,惟至少100 │100 年1 月1 日起至 │
│ 犯 罪 日 期 │年12月16日有出租事實│年12月30日有出租事實│101 年1月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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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 │第5696、5948號,臺北│第5696、5948號,臺北│第13385 至13388 、13│
│ 年 度 案 號 │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8│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8│381 至13383 、18339 │
│ │711、19853 至19857、│711、19853 至19857、│、24762號 │
│ │20562 、20933 號及10│20562 、20933 號及10│ │
│ │2年度偵字第5739號 │2年度偵字第573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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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
│事實審│ │ 0號 │ 0號 │ 8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8日 │ 102年11月28日 │ 103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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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6│103年度台上字第4478 │
│判 決│ │ 0號 │ 0號 │ 號 │
│ ├────┼──────────┼──────────┼──────────┤
│ │判 決│ 102年12月19日 │ 102年12月19日 │ 103年12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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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5 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5 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15經智慧財產│
│備 註│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為有期徒刑10月;編號│法院以104 年度刑智聲│
│ │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
│ │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刑為有期徒刑4年 │
│ │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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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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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 │ │
├────────┼──────────┼──────────┼──────────┤
│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100 年1 月間起至100 │100 年1 月間起至100 │99年12月31日起至100 │
│ 犯 罪 日 期 │年3 月16日下午6 時20│年3 月16日下午3 時20│年5月6日 │
│ │分許 │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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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9323號、102 年度調│第9323號、102 年度調│第9323號、102 年度調│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15號 │偵字第1915號 │偵字第191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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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
│事實審│ │ 06號 │ 06號 │ 06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3月26日 │ 104年03月26日 │ 104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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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
│判 決│ │ 06號 │ 06號 │ 06號 │
│ ├────┼──────────┼──────────┼──────────┤
│ │判 決│ 104年03月26日 │ 104年03月26日 │ 104年03月2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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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7 至9 定應執行刑│編號7 至9 定應執行刑│編號7 至9 定應執行刑│
│備 註│為有期徒刑7 月;編號│為有期徒刑7 月;編號│為有期徒刑7 月;編號│
│ │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
│ │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
│ │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
│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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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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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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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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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12月21日起至10│100 年12月21日起至 │100 年12月30日起至 │
│ 犯 罪 日 期 │1 年3 月22日19時10分│101 年2月22日 │101 年2月22日 │
│ │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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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 │基隆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57號 │第57號 │第57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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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
│事實審│ │ 5號 │ 5號 │ 5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3月25日 │ 104年03月25日 │ 104年0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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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372 │104年度台上字第2372 │104年度台上字第2372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 104年08月06日 │ 104年08月06日 │ 104年08月0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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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 至15經智慧財產│編號11至12定應執行刑│編號11至12定應執行刑│
│備 註│法院以104 年度刑智聲│為有期徒刑8 月;編號│為有期徒刑8月;編號1│
│ │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1 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至15經智慧財產法院以│
│ │刑為有期徒刑4 年 │以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104 年度刑智聲字第25│
│ │ │2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
│ │ │有期徒刑4 年 │期徒刑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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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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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偽證 │
│ │ │ │ │
├────────┼──────────┼──────────┼──────────┤
│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 宣 告 刑 │ │ │ │
│ │ │ │ │
├────────┼──────────┼──────────┼──────────┤
│ │100 年5 月12日某時至│101 年3 月12日某時許│101 年4 月19日前不詳│
│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22日17時10分│至102 年2 月28日21時│時點 │
│ │許 │20分許 │ │
├────────┼──────────┼──────────┼──────────┤
│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偵查(自訴)機關 │第17338 號、102 年度│第17338 號、102 年度│第17338 號、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續字第381 號、103 │偵續字第381 號、103 │偵續字第381 號、103 │
│ │年度偵緝字第288號 │年度偵緝字第288號 │年度偵緝字第288號 │
├───┬────┼──────────┼──────────┼──────────┤
│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
│事實審│ │ 號 │ 號 │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04月09日 │ 104年04月09日 │ 104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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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81 │104年度台上字第2581 │104年度台上字第2581 │
│判 決│ │ 號 │ 號 │ 號 │
│ ├────┼──────────┼──────────┼──────────┤
│ │判 決│104 年08月26 日 │104 年08月26 日 │104 年08月26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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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3至14定應執行刑│編號13至14定應執行刑│編號1 至15經智慧財產│
│備 註│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法院以104 年度刑智聲│
│ │編號1 至15經智慧財產│編號1 至15經智慧財產│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
│ │法院以104 年度刑智聲│法院以104 年度刑智聲│刑為有期徒刑4 年 │
│ │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字第25號裁定定應執行│ │
│ │刑為有期徒刑4 年 │刑為有期徒刑4 年 │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 │101 年1 月1 日起至 │100 年12月31日起至10│101 年1 月1 日起至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1 月13日19時45│1 年1 月12日18時許為│101 年10月25日14時 │
│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警查獲時止 │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
├────────┼──────────┼──────────┼──────────┤
│ │ │ │新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2 年度偵字│第28926 號、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第31430號 │第31430號 │偵字第849 、851 、 │
│ │ │ │852 、20192號 │
├───┬────┼──────────┼──────────┼──────────┤
│ │ │ │ │ │
│ │法 院│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4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4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4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
│事實審│ │26號 │26號 │27號 │
│ │ │ │ │ │
│ ├────┼──────────┼──────────┼──────────┤
│ │判決日期│104年09月25日 │104年09月25日 │104年09月24日 │
├───┼────┼──────────┼──────────┼──────────┤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 年台上字第1787 │105 年度台上字第1787│106年度台上字第31號 │
│判 決│ │號 │號 │ │
│ ├────┼──────────┼──────────┼──────────┤
│ │判 決│105 年07月20 日 │105年07月20日 │106年01月05日 │
│ │確定日期│ │ │ │
├───┴────┼──────────┼──────────┼──────────┤
│ │編號16、17應執行有期│編號16、17應執行有期│ │
│備 註│徒刑8月 │徒刑8月 │ │
│ │ │ │ │
└────────┴──────────┴──────────┴──────────┘
┌────────┬──────────┬──────────┬──────────┐
│ 編 號 │ 19 │ │ │
├────────┼──────────┼──────────┼──────────┤
│ │ │ │ │
│ 罪 名 │著作權法 │ │ │
│ │ │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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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年3 月20日起至 │ │ │
│ 犯 罪 日 期 │100 年7 月11日22時40│ │ │
│ │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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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4 年度偵續│ │ │
│ 年 度 案 號 │一字第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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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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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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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審智訴字第10 │ │ │
│事實審│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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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1月13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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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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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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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審智訴字第10 │ │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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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3月02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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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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