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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藍偉青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呂明修律師
宋立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30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藍偉青承認本件犯罪,其僅係向車手收錢後匯予犯罪集團其他成員,情節輕微,犯罪所得非常少,且其尚有母親、小孩待撫養,其前有通緝紀錄,乃係因租房子被房東趕,實際上並沒有逃亡,乃聲請准予交保等語。
二、本件被告藍偉青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自民國106 年9月5 日起執行羈押。
嗣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經本院同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執行,被告自106 年10月3 日起已另案入監執行,本院並裁定應自106 年10月3 日起撤銷本件羈押在案。
則本件羈押既經撤銷,即無從審酌是否予以具保。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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