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251,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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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龍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69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並於106 年6 月23日假釋出監。

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 年6 月8 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7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79081 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隆地院)分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740 號、105 年度基簡字第183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確定,嗣經基隆地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5 年8 月31日入監執行,前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經本院於106 年6 月15日以106年度聲字第698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106 年6 月23日假釋出監等情,有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98 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惟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本院於106 年6 月8 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675 號裁定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6年6 月23日確定,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後,認其仍符合假釋要件,於106 年9 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79081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有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675 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7790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黃俊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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