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255,2017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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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萬益
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35 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益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並限制住居在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 號1 樓。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前經本院執行羈押後,以其母高齡須人照顧,聲請具保停押,本院認符合規定,並考量本案雖辯結待判,但其後仍有上訴或執行程序,為確保聲請人到案,除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外,並應限制住居在其現有之居所地,已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茲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前,復就相同意旨重為聲請,本院認應考量之條件,並未變更,雖無須駁回聲請,但仍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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