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267,2017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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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育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育全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425 號判決、106 年度審易字第912 號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品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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