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281,2017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建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建鑫犯如附表所示竊盜罪,應執行拘役陸拾日。

理 由受刑人金建鑫犯竊盜罪(共二次),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祐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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