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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凱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執聲字第8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凱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凱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
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其中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均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 至3 、編號6 至8 所示之罪則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受刑人已於106 年9 月26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狀1 紙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玉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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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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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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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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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105年11月3日 │ 105年11月3日 │105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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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68號 │字第4368號 │字第29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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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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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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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88 號 │ 106年度簡字第88號 │106年度士簡字第208號│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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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2月10日 │ 106年02月10日 │ 106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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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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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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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88 號 │ 106年度簡字第88號 │106年度士簡字第208號│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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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3月07日 │ 106年03月07日 │ 106年05月0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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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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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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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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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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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12月底某日 │ 105年4月某日 │105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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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11784號 │第11784號 │字第106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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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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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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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4號 │106年度簡字第1980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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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23日 │ 106年3月23日 │106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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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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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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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4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84號 │106年度簡字第1980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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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05月01日 │ 106年05月01日 │106年度5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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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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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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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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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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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24日 │105年9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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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 │士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9號 │字第24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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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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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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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士簡字第20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4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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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8日 │ 106年7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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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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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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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士簡字第209號│106年度審簡字第242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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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6月03日 │ 106年08月30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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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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