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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美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美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美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6 年1 月4 日送監執行,嗣於106 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鄧美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訴緝字第77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確定。
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644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前開2 案,嗣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0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149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係於106 年1 月4 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嗣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2580 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25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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