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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民國104 年9 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及本院於105 年3 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陳明昌於104 年8 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3 年10月28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0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3 年10月28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3 年12月23日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宣告刑復經桃園地院於104 年9 月17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380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甲部分)。
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3 月10日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乙部分)。
受刑人於104 年8 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甲、乙部分經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0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0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379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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