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1312,2017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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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任遠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任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任遠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以106 年度聲字第266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106 年1 月23日假釋出監,其另於假釋前犯賭博等案件,經貴院於106 年3 月23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779101 號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60177910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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