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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全世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867 號及第106 年度執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世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全世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又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全世明因犯刑法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已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3 、5 、7 所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2 、4 、6 、8 所載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於民國106 年9 月28日具狀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6 、8 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符合得易科罰金之宣告標準,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 、3 、5 、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已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于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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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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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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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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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25日 │105年8月26日 │105 年9 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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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0442 號、第30806 │第30442 號、第30806 │第30442 號、第30806 │
│ │號、第33584 號、第36│號、第33584 號、第36│號、第33584 號、第36│
│ │050 號、第36471 號、│050 號、第36471 號、│050 號、第36471 號、│
│ │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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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
│ │ │、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
│ │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
│ │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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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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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
│ │ │、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
│ │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
│ │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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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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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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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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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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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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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7日 │105年9月27日 │105 年10月18日(聲請│
│ │ │ │書誤載為105 年9 月15│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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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30442 號、第30806 │第30442 號、第30806 │第30442 號、第30806 │
│ │號、第33584 號、第36│號、第33584 號、第36│號、第33584 號、第36│
│ │050 號、第36471 號、│050 號、第36471 號、│050 號、第36471 號、│
│ │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106 年度偵字第23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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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
│ │ │、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
│ │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
│ │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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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1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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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105 年度審易字第4885│
│ │ │、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第4889號、106 年度│
│ │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審易字第48號、第714 │
│ │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號、第716 號 │
│ ├────┼──────────┼──────────┼──────────┤
│ │判 決│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106年4月1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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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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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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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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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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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9月14日 │105年10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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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1號 │字第9111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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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25 │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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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3月20日 │106年3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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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25號│106年度審易字第2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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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4月21日 │106年4月1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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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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