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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翊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 年執聲付字第1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翊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翊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
受刑人於104 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8721 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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