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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坤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 文
陳坤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方法院)於104 年6 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
於104 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陳坤成前因6 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分別經新北地方法院於103 年8 月18日以103 年簡字第4449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3 年9月16日以103 年度簡字第46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6 月(於103 年12月19日經該院以103 年簡上字第571 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4 年3 月12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6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本院於103 年12月3 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67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10月確定、於104 年11月26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139 號判處有期徒刑部分1 年2 月確定,經本院於105 年3 月22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44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於104 年6 月26日以104 年度審簡字第651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受刑人於104 年1 月22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39 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0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則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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