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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賀育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育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賀育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審訴字第3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20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3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賀育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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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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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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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6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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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 年5 月下旬某│105 年5 月下旬某│105 年8 月22日1 │
│ 犯罪日期 │日3 、4 時許至10│日3 、4 時許 │時25分許 │
│ │5 年9 月2 日19時│ │ │
│ │30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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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7527號 │偵字第12466 號 │偵字第12466 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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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 │ │390 號 │203 號 │203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6.05.31 │ 106.08.25 │ 106.08.25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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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新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6 年度審訴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106 年度審簡字第│
│判 決│ │390 號 │203 號 │203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6.06.20 │ 106.11.20 │ 106.11.2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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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已執畢 │編號2 、3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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