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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珮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珮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珮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簡字第352 號、第86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4 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珮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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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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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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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4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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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 年9 月16日某│104 年10月19日某│105 年1 月20日某│
│ │時許 │時許 │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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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4 年度│士林地檢105 年度│
│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2351號、│毒偵字第2351號、│毒偵緝字第176 號│
│號 │第2557號 │第25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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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352 號 │352 號 │865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5.05.02 │ 105.05.02 │ 105.12.2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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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352 號 │352 號 │865 號 │
│判 決├──┼────────┼────────┼────────┤
│ │判決│ │ │ │
│ │確定│ 105.06.04 │ 105.06.04 │ 106.02.13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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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2 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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