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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雨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雨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王雨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均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至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只有一罪宣告併科罰金,非屬本案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亦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特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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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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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 │險罪 │險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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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 日,併科罰金新│ │
│ │ │臺幣2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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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6年01月05日 │106年01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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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6年度速偵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號 │第208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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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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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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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3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263│ │
│事實審│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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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1月26日 │ 106年03月0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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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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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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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6年度士交簡字第93 │106年度士交簡字第263│ │
│判 決│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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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3月07日 │ 106年03月21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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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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