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526,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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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偉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偉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偉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聲請書誤載為判處有期徒刑8 年,應更正之)確定,於101年3 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81 號、第3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331 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43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1 年3 月1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5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0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行日數則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5 月3 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5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至第13頁)。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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