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527,2017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政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政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04 年6 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

受刑人於104 年2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4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呂政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4 年6 月25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97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於104 年7 月14日確定;

復於104 年8 月31日以104 年度聲字第13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104 年9 月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又受刑人於104 年2 月26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4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5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4 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60161755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翠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