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59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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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浤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浤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浤宸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羅浤宸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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