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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國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國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豐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國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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