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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欽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欽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林欽中因犯過失傷害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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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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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詐欺 │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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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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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0日 │104 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2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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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
│ 偵查(自訴)機關 │字第119 、120 、121 │字第119 、120 、121 │字第119 、120 、121 │
│ 年 度 案 號 │、122 、123 號 │、122 、123 號 │、122 、123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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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234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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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易字第234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106 年04月11日 │ 106年04月11日 │ 106年0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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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6 已經南投地院│ │ │
│備 註│105 年度易字第234 號│ │ │
│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1 年5 月,如易科罰金│ │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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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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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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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日。 │折算1日。 │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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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0月27日 │104年11月14日 │年11月1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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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南投地檢105 年度偵緝│
│ 偵查(自訴)機關 │字第119 、120 、121 │字第119 、120 、121 │字第119 、120 、121 │
│ 年 度 案 號 │、122 、123 號 │、122 、123 號 │、122 、123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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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105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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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105年度易字第234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6年04月11日 │ 106年04月11日 │ 106年04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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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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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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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過失傷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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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 │折算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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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09月1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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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5 年度偵緝│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55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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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士林地院 │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 │ │ │
│事實審│ │1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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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6年01月26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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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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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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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 │ │ │
│判 決│ │1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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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 年03月07日 │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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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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