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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童廣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第12至16行關於「又告訴人曾於本院上開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又撤回該附帶民事訴訟,惟其於撤回狀中已明確表明將自行繳納裁判費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一併調閱該刑事及附帶民事卷宗,較能釐清事實之全貌,附此敘明。」
之記載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如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酌司法院院字第1857號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得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且與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無關,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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