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聲,976,2017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受 刑 人 黃文星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文星(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存單號碼:刑保工字第118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審判中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其所涉案件,經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106 年6 月27日10時到案接受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復經聲請人指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警員至受刑人住所拘提未獲,而於106 年7 月28日以士檢清執寅緝字第1477號通緝書發布通緝在案,迄未緝獲;

而受刑人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通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矯正資料查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韋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