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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芸琳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明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芸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查具保人周芸琳因受刑人即被告周明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判中經指定之保證金額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嗣被告因前揭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237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而確定,惟被告未到案執行而已逃匿等情,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等附卷可證(以上均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證,堪認定為真實。
又被告迄今仍未到案,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
是聲請人據上開事實聲請沒入保證金,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薇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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