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訴,259,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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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6號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鈞崴
選任辯護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黃德維
廖翊庭
馬伯寬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0028 號、第11590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2260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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