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6,訴,296,201803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選任辯護人 王立中律師
被 告 柯智忠
周澤倫
杜昆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15114 、15115 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一○六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廷、柯智忠、周澤倫及杜昆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7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296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