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劉建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 二、陳鈞毅、宋威廉於106年5月底6月初,分別加入綽號「小
- 三、案經鄭仲妤、王雅萱、陳乃綺、吳雪綸、伍姿綾、錢震嘉、
- 理由
- 壹、關於本件審理範圍:
- 一、按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事訴訟
- 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523、1459
- 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06年度偵字第6523號,就
- 四、檢察官本件起訴時,原僅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
- 貳、有罪部分:
- 一、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
- 二、關於事實欄一部分:
- 三、關於事實欄二部分:
- 四、論罪科刑:
- 五、關於沒收部分:
-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謂:被告朱俊叡就附表二編號75至80
- 二、惟查:
- 肆、免訴部分:
-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30號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107年度訴字第117號
107年度訴字第118號
107年度訴字第153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號
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107年度訴字第325號
107年度訴字第326號
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107年度訴字第381號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5號
108年度訴字第17號
108年度訴字第18號
108年度訴字第34號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偉青
選任辯護人 張立業律師
呂明修律師
宋立文律師
被 告 呂金成
選任辯護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洪育任
黃武威
鄭凱文
賴冠菘
黃開龍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郁婷律師
陳寧馨律師
被 告 朱俊叡
荏原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廷興律師
被 告 劉建廷
陳鈞毅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宋威廉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417、2587、3510、4284、7672、7732、7734、7783、7784、7794、7884、7994、8047、8463、8661、10229 、10987 、12014 、12022 、12023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946 號)及追加起訴(106 年度偵字第14594 、7129、7128、6223、6224、6225、6226、6227、16635 號、107 年度偵字第2630、2524、6185、8141、8147、7650、8150、8149、8146、8143、8148、8151、8144、8142、18719 號)與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6523、14594 、7128、7129、7130、6225、6226、6227、15437號、107 年度偵字第5471、8141、8147、8146、187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偉青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80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八十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80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呂金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5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一0五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05 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育任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63、64、67、70、71、73、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20、63、64、67、70、71、73、74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黃武威犯如附表一編號21至34、62、64至67、69至72、128 至136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三二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1至34、62、64至67、69至72、128 至136 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9 至12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八編號4 所示部分公訴不受理。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鄭凱文犯如附表一編號46、47、63、67、81至94、96至98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一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46、47、63、67、81至94、96至98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三編號15所示部分均免訴。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賴冠菘犯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8、95、98至100 、101 、137至147 、152 至196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六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8、95、98至100 、101 、137 至147 、152 至196 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黃開龍犯如附表一編號35至70、72至109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七四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5至70、72至109 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 至6 所示之物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朱俊叡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七四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74所示之宣告刑;
又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荏原翔犯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3至105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二九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5至80、83至105 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部分均免訴。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陳鈞毅犯如附表一編號120 至127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共八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0 至127 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29、72所示之物沒收。
宋威廉犯如附表一編號110 至122 、148 至151 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18 所示部分未遂,共十七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10 至122 、148 至151 所示之宣告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被訴部分無罪。
劉建廷幫助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劉建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上訴字第89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2 年度台上字第12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執行後,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5 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朱俊叡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39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104 年8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朱俊叡仍不知悛悔,與藍偉青、呂金成、蕭毓賢(通緝中)、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於105 年9 月底10月初,陸續加入綽號「偉哥」之羅丞宏(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通緝中)為首之詐欺集團,由藍偉青、呂金成擔任負責統收車手領取之詐欺贓款,藍偉青並負責將之匯至大陸地區之帳務(俗稱水房),蕭毓賢、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均擔任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車手,蕭毓賢、黃開龍並兼送交工作手機、人頭帳戶提款卡予其他車手,及收取其他車手提領之詐欺贓款轉致呂金成之分工,朱俊叡則擔任負責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包裹,及送交工作手機、人頭帳戶提款卡予車手之分工。
而劉建廷前因涉嫌參與偉哥詐欺集團案件遭查獲(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竟仍依羅丞宏之指示,基於幫助偉哥詐欺集團及藍偉青等人遂行加重詐欺犯罪之犯意,於105 年9 月底10月初某日,在台北地區某處,將詐欺集團聯絡使用之工作手機1 支交付予藍偉青,俾其與偉哥詐欺集團聯繫收取詐欺贓款事宜,並引介賴冠菘自嘉義北上加入擔任蕭毓賢旗下之車手。
又荏原翔則經洪育任介紹認識黃開龍,而加入該詐欺集團,利用其時任黑貓宅急便「塔悠營業處」理貨員之便,依黃開龍之指示,截收收件人為「李金煌」、「莊澤銘(民)」之包裹(內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轉致黃開龍,俾黃開龍送交車手領取詐欺贓款。
藍偉青、呂金成、蕭毓賢、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朱俊叡、荏原翔、賴冠菘,於偉哥詐欺集團自稱「江代書」、「陳代書」、「張代書」、「吳經理」、「劉專員」、「劉玉華」等之不詳成員,以刊登代辦信用貸款廣告或其他方式,蒐集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其中交付帳戶之賴惠玲、衛小華、徐苡婕、劉益順、洪丞鴻〈改名洪證益〉、施信亦、姚承宗、蔡沛淳、林珮琪、謝峻弘、江永明、王芷蕾〈原名王秀鳳〉、郭耀中、韓秀玲、林柏文、郭尤敏〈改名郭郁盈〉、廖建富、曾韻伃、林美麗、湯義庠、蔡瑞麟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後,而分別為下列犯行:㈠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及工作手機交給洪育任,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鄭仲妤等20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 至20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之第3 筆、編號6 、編號15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日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㈡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附表八部分,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均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武威,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丁苡傑等23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5 至10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至3 、5 至10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武威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21至34、如附表八編號1 至3 、5 至10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22第2 筆、編號28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㈢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附表四、五部分,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均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任曼綾等15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如附表五編號1 、2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㈣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46、47、68「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轉交予蕭毓賢,蕭毓賢則依黃開龍指示再將工作手機及如附表二編號46、47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文,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黃贊允等3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46、47、68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46、47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6、47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47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通知蕭毓賢、鄭凱文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8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鄭凱文所涉附表二編號68部分判決免訴,詳後述),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鄭凱文所領得款項則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㈤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則將工作手機及該等提款卡交予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王心怡等14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48至61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㈥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2、65、69「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黃武威,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王凱等3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開龍、黃武威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2、65、69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元至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㈦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3「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及黃開龍,黃開龍則再轉交蕭毓賢依指示將工作手機及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文,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被害人吳承恩,以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吳承恩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洪育任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3所示被害人吳承恩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鄭凱文所領得款項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洪育任所領得款項則扣除其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㈧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4、70「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吳昀哲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4、70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㈨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6、72「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黃武威,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人頭鄒存龍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之人頭衛小華台新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林翊庭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6、7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武威、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6所示被害人林翊庭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通知黃武威、黃開龍、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2所示被害人黃怡仁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黃開龍、黃武威所領得款項扣除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㈩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67「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人頭徐苡婕彰化銀行、衛小華台新銀行、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予蕭毓賢,蕭毓賢則依黃開龍指示再將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人頭鄭品芳華南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鄭凱文,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被害人張簡仕亨,以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張簡仕亨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蕭毓賢、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67所示被害人張簡仕亨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鄭凱文所領得款項則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所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1「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洪育任、黃武威,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被害人曾詩晴,以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曾詩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武威所持用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黃武威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1所示被害人曾詩晴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黃武威每日報酬1,5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3、74「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分別交給黃開龍、洪育任,黃開龍再將其中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之人頭鄒存龍郵局帳戶提款卡,及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人頭賴惠玲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提款卡交付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劉佩華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73、7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洪育任所持用由朱俊叡之工作手機聯繫,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洪育任、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3所示被害人劉佩華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通知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4所示被害人龔千文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蕭毓賢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黃開龍、洪育任所領得款項扣除黃開龍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洪育任每日報酬3,000 元後,餘款均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賴冠菘,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
附表九、十部分,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均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李金煌」或「莊澤銘(民)」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蕭毓賢併同工作手機轉交賴冠菘,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黃承緯等11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賴冠菘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賴冠菘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十編號1 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蕭毓賢轉致呂金成或黃開龍再轉呂金成,蕭毓賢乃再支付賴冠菘每日報酬2,500 元,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至14、16、17(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李金煌」或「莊澤銘(民)」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蕭毓賢併同工作手機轉交鄭凱文,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趙時玉花等15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鄭凱文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荏原翔所涉附表三編號1 、2 部分均判決免訴,詳後述),所領得款項交付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呂金成再將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賴冠菘,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8、15(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李金煌」或「莊澤銘(民)」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蕭毓賢併同工作手機轉交鄭凱文、賴冠菘,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林書澄等2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賴冠菘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賴冠菘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8 、15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鄭凱文所涉附表三編號15部分判決免訴,詳後述),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蕭毓賢轉致呂金成或黃開龍再轉呂金成,蕭毓賢乃再支付賴冠菘每日報酬2,500 元,黃開龍則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鄭凱文、賴冠菘,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8(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人頭王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另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18「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人頭吳文峻玉山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李金煌」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二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蕭毓賢併同工作手機分別轉交鄭凱文、賴冠菘,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被害人趙婕涵,以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分別與鄭凱文、賴冠菘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鄭凱文、賴冠菘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8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蕭毓賢轉致呂金成或黃開龍再轉呂金成,蕭毓賢乃再支付賴冠菘每日報酬2,500 元,黃開龍則支付鄭凱文提領金額1 %為報酬,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莊澤銘(民)」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王庭均等3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黃開龍所持用由藍偉青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黃開龍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22至24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每次提領報酬2,000 元至3,000 元後,餘款全數交給呂金成或藍偉青,呂金成再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荏原翔依黃開龍指示領取如附表三編號25(附表三部分,藍偉青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收件人為「莊澤銘(民)」包裹後,即將之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將該帳戶之提款卡併同工作手機交予蕭毓賢,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被害人賴威程,以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賴威程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蕭毓賢所持用由黃開龍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三編號25所示被害人賴威程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黃開龍轉致呂金成,黃開龍乃再支付蕭毓賢每次提領報酬1,500 元,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賴冠菘,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朱俊叡領取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附表九、十二至十八部分,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均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寫有提款卡密碼紙條等物品之包裹後,即將該等帳戶之提款卡交給黃開龍,黃開龍即再併同工作手機交予蕭毓賢轉交賴冠菘,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曾家玉等54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偉哥」旋即以「微信」通訊軟體,與賴冠菘所持用由黃開龍指示蕭毓賢交付之工作手機聯繫,通知賴冠菘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 、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全數交予蕭毓賢轉致呂金成或黃開龍再轉呂金成,蕭毓賢乃再支付賴冠菘每日報酬2,500 元,呂金成再將收得之詐欺贓款交由藍偉青統將之匯至羅丞宏指定之帳戶,或透過地下匯兌交給偉哥詐欺集團成員。
二、陳鈞毅、宋威廉於106 年5 月底6 月初,分別加入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綽號「孤狼」之不詳人士,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與其他成員所組成之孤狼詐欺集團,由陳鈞毅負責領取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包裹,及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更改後,依指示放置特定地點,由車手拿取後提領詐欺贓款之分工,而宋威廉則擔任提領詐欺贓款車手之分工。
孤狼詐欺集團乃先由自稱「張老師」、「曾登偉會計師」、「吳倚君理財規劃師」、「吳強生」、「王小姐」、「林先生」等之不詳成員,以刊登代辦信用貸款廣告或其他方式,蒐集如附表六、七、十一「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其中交付帳戶之彭怡婷、鄭曉奷、潘玉歆、王怡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而朱俊叡則因打牌而認識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其明知裝有如附表六編號3 、4 所示之人頭潘米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5 、9 所示之人頭潘米歆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游凱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6 、7 、8 所示之人頭游凱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8 、13所示之人頭王怡人郵局及台灣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0所示之人頭黃舜逸郵局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1、12、16、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人頭陳威瑀兆豐銀行帳戶、蘇建竣陽信銀行帳戶、洪岳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人頭朱玫樺郵局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4、15、16所示之黃怡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7、18、19所示之人頭詹三驊土地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如附表七編號4 所示之人頭李建德日盛銀行帳戶、如附表七編號5至8 所示之人頭翁振格合作金庫銀行及土地銀行帳戶等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彭寶澤」國民身分證、筆記型電腦及讀卡機各1 台等物品之袋子,乃史姓男子所屬孤狼詐欺集團將供作施詐收取贓款之用,竟仍基於幫助該史姓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為加重詐欺犯罪之犯意,依該史姓男子之指示,於106 年6 月1 日凌晨1 時45分許,在台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前,將上開袋子交付陳鈞毅,俾陳鈞毅得更改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及將人頭帳戶提款卡依指示發放予車手以遂行施詐收取詐欺贓款之犯罪。
陳鈞毅、宋威廉乃分別為下列犯行:㈠陳鈞毅、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鈞毅將所取得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附表六部分,陳鈞毅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某處,隨即通知「孤狼」,再由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宋威廉至該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王富民等8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六編號6 至9、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六編號6 至9、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孤狼」旋即以「易信」通訊軟體,通知宋威廉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提領金額2 %為報酬後,餘款全數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廁所或速食店男廁之馬桶或垃圾桶後方隱密處,由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
㈡陳鈞毅、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鈞毅將所取得如附表六編號18(附表六部分,陳鈞毅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某處,隨即通知「孤狼」,再由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宋威廉至該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被害人戴良玲,雖以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詐騙方式,向戴良玲著手施詐,惟並未致使戴良玲陷於錯誤,而戴良玲仍依指示將其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匯款金額1 元,匯入如附表六編號18之人頭帳戶內,「孤狼」旋即以「易信」通訊軟體,通知宋威廉按指定之提款卡前往提領,然因及時警示圈存未能領得而未遂。
㈢陳鈞毅、宋威廉與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及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與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鈞毅將所取得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附表六部分,陳鈞毅未據起訴)「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某處,隨即通知「孤狼」,再由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分別通知宋威廉、該不詳車手至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陳小發等4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孤狼」旋即以「易信」通訊軟體,分別通知宋威廉、該不詳車手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六編號5 、11、13、16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宋威廉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提領金額2 %為報酬後,餘款全數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廁所或速食店男廁之馬桶或垃圾桶後方隱密處,由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
㈣陳鈞毅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及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與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陳鈞毅將所取得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某處,隨即通知「孤狼」,再由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該不詳車手至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之李瑋庭等5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七編號4 至8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孤狼」旋即以「易信」通訊軟體,通知該不詳車手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七編號4 至8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並交付孤狼詐欺集團成員。
㈤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孤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將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依「孤狼」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某處,隨即通知「孤狼」,再由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通知宋威廉至該指定地點,領取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即行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蔡文傑等4 名被害人,以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詐騙方式實行詐術,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孤狼」旋即以「易信」通訊軟體,通知宋威廉按指定之提款卡,於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所領得款項扣除其提領金額2 %為報酬後,餘款全數依「孤狼」以通訊軟體「易信」之指示,放置在「孤狼」所指定之公園廁所或速食店男廁之馬桶或垃圾桶後方隱密處,由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前往拿取。
三、案經鄭仲妤、王雅萱、陳乃綺、吳雪綸、伍姿綾、錢震嘉、林秀卿、王子誠、黃崧菱、吳琦章、邱淮暄、方宏家、陳郁雅、王文慧、江美穎、丁苡傑、張佩甯、林佳諭、蕭英婉、陳俊宏、張家瑜、陳泓錂、蘇永勝、鍾宛儒、方雅苹、吳昭彥、任曼綾、郭芳羽、李宜珊、吳佩如、陳瓊芳、吳宗潤、梁席瑀、杜泉達、厲慧珍、黃贊允、蔡孟修、鄭淑雲、黃建銘、鄭暉寰、萬佳昌、阮于軒、鄭雅云、王彥捷、陳彥勻、曾千容、王凱、吳承恩、吳昀哲、林姿怡、林翊庭、梁鴻華、陸偉欣、曾凱琳、曾詩晴、黃怡仁、衛小華、龔千文、盧品勳、黃承緯、樂唐鳳英、潘乙甄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經趙時玉花、周怡柔、張綺繹、鄭明翔、林欣怡、陳蕾、林書澄、周韻玲、胡懷文、周振華、張致豪、林寶玉、余品潔、黃聖雯、趙婕涵、劉玉萍、蔡馨慧、張雅雯、王庭均、郭治緯、賴威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經陳玉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盧韋捷、廖雨晨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鄭雅靜、吳明哲、陳小發、王郁馨、高宜宏、趙怡柔、林芳蘭、黃瀞論、施俐均、柯宥璿、曾祐偉、連子淳、戴良玲、陽治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經沈淑芬、邱國珍、賴奕丞、陳麗琪、郭秋瑤、石登逢、林佳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曾家玉、張碧津、吳晏儀、黃品恩、王意如、蔡舒婷、陳淑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陳鈺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蔡文傑、蔡佩璇、范雅茹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林永忠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許洪基、王榕笙、李珠華、李鏡良、邱鈺分、周佩怡、閔緁薰、孫詩閑、黃弋俽、李玉萍、鄭興鴻、濱島日華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曾建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林世明、杜怡葶、雲裕捷、徐子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游美鳳、莊雅晴、陳柏屹、胡志杰、魏筱如、楊貴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洪薏惠、陳雅詩、周惠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郭佳茵、周文傑、林欣慧、廖紹涵、甘琇甄、李彩榮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經陳聖德、馮瑞玲、陳雅瑩、李瑋庭、簡彤、蔡文雅、李世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壹、關於本件審理範圍:
一、按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刑事訴訟法第266條定有明文。
又按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施,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
再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尤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為判斷準據之一。
是以,於加重詐欺取財之案件,原則上以一被害人即屬一詐欺案件。
本件檢察官係就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各被害人詐欺案件,以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蕭毓賢、朱俊叡、荏原翔為被告提起公訴,嗣檢察官雖陸續追加起訴其他各附表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案件,惟其於各該次追加起訴時指為被告之人,與原起訴者並不完全一致(詳各附表「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欄所載),則依首揭規定,就檢察官陸續追加起訴之詐欺案件,如未經檢察官指為被告之人,縱然具有共犯關係,亦非屬各該次追加起訴效力所及之人,即為檢察官未起訴者,本院就此等部分自不能為實體之判決,合先敘明。
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523、14594、7128、7129、7130、6225、6226、6227、15437 號、107年度偵字第5471、8141、8147、8146、18719 號移送併辦部分,或屬已經起訴或合法追加起訴之被害人同次遭詐之不同時間匯款部分、或屬該同一被害人遭詐之同一事實,均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判。
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06 年度偵字第6523號,就被告黃開龍於該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之被害人李雪綺、編號3 之被害人陳玉君部分所涉之犯行,移請併案審理,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雖以106 年度偵字第3827號,就被告朱俊叡於該併辦意旨書所載被害人鄭振江所涉之犯行,移請併案審理。
然上三被害人之詐欺案件,並未經檢察官起訴或追加起訴繫屬本院,該3 名被害人之詐欺案件,既無屬於同一事實之案件,或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一部或他部事實之案件在本院審理中,顯然無從併辦,自應將該等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檢察官本件起訴時,原僅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案件,以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蕭毓賢、朱俊叡、荏原翔指為被告,並不包括劉建廷,嗣檢察官則僅以劉建廷指為被告,就其關於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案件追加起訴(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26 號),其後之追加起訴本應屬不合法,惟檢察官嗣再以劉建廷指為被告,就其關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被害人之詐欺案件合法追加起訴(即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3 號),而本院就被告劉建廷合法追加起訴部分,認定係以一行為構成數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詳後述),其原追加起訴不合法之附表三部分,即因與合法追加起訴之附表二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後合法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乃應併予審理。
是被告劉建廷原追加起訴不合法之附表三部分,本院既應予一併審理,基於訴訟經濟之原則,就該部分自無再予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之必要及實益,併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本件資以認定事實之所有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朱俊叡、荏原翔、劉建廷、陳鈞毅、宋威廉各自本身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藍偉青及辯護人、呂金成及辯護人、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及辯護人、朱俊叡、荏原翔及辯護人、劉建廷、陳鈞毅及辯護人、宋威廉於審判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未聲明異議(見本院106 訴230 卷九第11至326 頁,卷十第7 至65頁,卷十一第280 至289 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或違反自由意志而陳述等情形,且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乃屬適當;
又所有援用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關於事實欄一部分:㈠訊據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朱俊叡、荏原翔對於關於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48、49頁,卷十一第297 、298 頁),且互核被告藍偉青(見106 偵2417卷二第31頁以下,106 偵8463卷二第111 頁以下)、呂金成(106 偵10229 卷一第77頁以下,106 偵14594 卷一第15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23頁以下,106 偵8463卷二第119頁以下,106 偵10229 卷三第704 頁以下)、洪育任(見106 偵2417卷二第63頁以下、第115 頁以下、第129 頁以下)、黃武威(見106 偵2587卷第5 頁以下、第165 頁以下、第213 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590-3 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779 頁,卷二第95頁以下、第133 頁以下)、鄭凱文(見106 偵7994卷第93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771 頁以下,106 偵8463卷一第207 頁以下,106 偵14594 卷一第116 頁以下)、賴冠菘(見106 偵7994卷第99頁以下、第7994卷第191 頁以下、第221 頁以下,桃檢106 偵8589卷第4 頁以下,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4 頁以下,北檢106 偵10692卷第4 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803 頁以下,106 偵14594 卷一第178 頁以下)、黃開龍(見106 偵2417卷一第689頁以下、第713 頁以下,卷二第79頁以下,106 偵14594 卷一第25頁以下,106 偵10229 卷三第11頁以下)、朱俊叡(見106 偵8463卷一第435 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793 頁以下,卷二第125 頁以下)、荏原翔(見106 偵8661卷第137 頁以下、第143 頁以下,106 偵2417卷一第751 頁以下)及同案被告蕭毓賢(見106 偵2417卷一第535 頁以下、第563 頁以下,卷二第105 頁以下,106 偵8463卷一第159 頁以下,106 偵14594 卷一第40頁以下)所供證關於自己本身以外之他共同被告參與偉哥詐欺集團及各自分工之主要情節均屬相符,復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19頁,106 偵2417卷一第27至31、575 至577 、757 至759 頁,卷二第59至61、73至75、89至92、101 至103 、111 至113 、121 至123 、142 至147 頁,106 偵4284卷一第15至17頁,106 偵8463卷一第13至15、163 至165 頁,卷二第105 至110 、115 至118 、123 至126 頁,106 偵14594卷一第20至24、33至37、48至52、129 至133 頁,卷二第191 頁,106 偵15437 卷第51至54頁,106 偵2587卷第15至17頁,106 偵3510卷第19至21頁,106 偵7994卷第97、98、107 至110 、199 至202 、225 至229 、301 至304 頁,106偵8463卷一第215 至217 頁,106 偵8661卷第147 至153 頁)、夢想洗車廠照片1 張(見106 偵2417卷第93頁)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1 至6 、9 至12之物品可資佐證。
併查:⒈偉哥詐欺集團自稱「江代書」、「陳代書」、「張代書」、「吳經理」、「劉專員」、「劉玉華」等之不詳成員,以刊登代辦信用貸款廣告或其他方式,蒐集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匯入人頭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供作詐欺取財犯罪收取贓款使用之人頭帳戶乙節,除經證人陸義梅(見106 偵7672卷一第489 至494 頁)、王雅仙(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47至52頁)、吳書帆(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79至84頁,卷六第312 至314 頁)、謝紹弘(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92至97頁)、楊杰昇(見106 偵7672卷二第335 至340 頁,106 偵緝946 卷第70至72頁)、鄒存龍(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140 至145 頁)、張雅玲(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157 至162 頁)、李錫銘(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175 至180 頁)、郭念君(見106 偵8047卷二第33至37頁,106 偵緝946 卷第51至54頁)、鄭品芳(見106 偵8047卷二第77至80頁,106 偵緝946 卷第45至47頁)、林家文(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57至60頁,106 偵緝946 卷第64至66頁)、許紘齊(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94至97頁、106 偵緝946 號卷第58至60頁)、陽嬑庭(見北檢106偵7572警卷一第21、22頁)、張禎賀(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24、25頁)、林秋伶(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28至30頁)、劉忠岳(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41至42頁背面)、張雋(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48至49頁背面)、吳文峻(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4至16頁)、高佳維(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77至79頁,卷三第569 至575 頁)、游儀潔(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33 至136 頁,卷三第569 至575 頁)、湯義庠(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47 至150 頁)、葉賜男(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71 至173 頁)、林芳如(見106 偵7128卷第169 至172 頁)、林敬群(見107 偵8146卷第394 至397 頁)、陳雅鈴(見107 偵8150卷第263 至268 頁)、柯登耀(見107 偵8143卷第274 、275 頁)、黃羽岑(見107 偵8148卷第289 至293 頁)、張銘樺(見107 偵8144卷第311 至314 頁)、證人即統一速達公司塔悠營業所所長吳轉元(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87 至190 頁)證述在卷外,並有楊雨翔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偵14594 卷二第165 頁)、陳曉平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110 頁)、鄒存龍之手機通話紀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見中市警清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卷第29至31頁)、李錫銘之手機簡訊翻拍畫面、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見106 偵7672卷三第365 頁,桃檢106 偵23073 卷一第47頁)、陸義梅之手機通話紀錄、宅急便寄件人收執聯(見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0600009351 號卷第27至28頁,106 偵10981 卷第4 頁)、曾庭豐之手機通聯紀錄、宅配通收執聯(見基檢106 偵4346卷第19至21頁)、謝紹弘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 偵7672卷二第163 頁)、吳書帆提供之報紙求職廣告影本(見106 偵10987 卷五第85頁)、王雅仙之LINE對話紀錄1 份、新竹物流代收點專用托運單據照片影本(見106 偵7672卷三第479 至485 、493、495 至525 頁)、郭念君之LINE對話紀錄(見106 偵8047卷二第38至44頁)、林家文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62至79、71頁)、許紘齊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偵14594 卷二第98頁)、張禎賀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26頁)、林秋伶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LINE對話紀錄(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31頁)、劉忠岳之報紙貸款廣告、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43、44頁)、張雋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50頁)、吳文峻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詐欺集團手機簡訊對話紀錄(見106 偵14594 卷二第18至21頁)、高佳維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 偵14594卷二第81頁)、游儀潔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宅急便顧客收執聯(見106 偵14594卷一第111 、137 至141 頁)、葉賜男之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114 頁)、曾韻伃之宅急便宅急便包裹查詢號碼單據影本、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1 份、手機通話紀錄(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102 、457、458 、460 至474 頁,卷二第1 至8 頁)、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10月18日函附之寄運單正本16張(見本院106 訴230 卷三第133 頁)等件可資佐證。
⒉又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於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致電予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以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施詐,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旋即分別為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及同案被告蕭毓賢,持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之第3 筆、編號6 、編號15、編號22第2 筆、編號28、編號47、如附表十編號1 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等情,亦經證人即被害人鄭仲妤、王雅萱、陳乃綺、郭玉玟、葉雅婷、吳雪綸、伍姿綾、劉家君、錢震嘉、林秀卿、王子誠、黃崧菱、吳琦章、邱淮暄、方宏家、陳郁雅、王文慧、江美穎、黃聖雁、彭雅微、丁苡傑、張佩甯、林佳諭、張仁傑、蕭英婉、陳俊宏、張家瑜、李乃萱、陳泓錂、蘇永勝、郭蕎瑄、鍾宛儒、方雅苹、吳昭彥、任曼綾、楊雅婷、郭芳羽、李宜珊、吳佩如、陳瓊芳、吳宗潤、梁席瑀、杜泉達、厲慧珍、洪巧芸、黃贊允、蔡孟修、王心怡、鄭淑雲、黃建銘、鄭暉寰、萬佳昌、陳羿吉、阮于軒、何靜芳、許嘉玲、鄭雅云、王彥捷、陳彥勻、曾千容、陳詩涵、王凱、吳承恩、吳昀哲、林姿怡、林翊庭、張簡仕亨、梁鴻華、陸偉欣、曾凱琳、曾詩晴、黃怡仁、劉佩華、龔千文、黃承緯、盧品勳、鄭惠宇、沐爾芳、樂唐鳳英、潘乙甄、趙時玉花、魏至潔、周怡柔、張綺驛、鄭明翔、林欣怡、陳蕾、林書澄、陳姿羽、周韻玲、周振華、胡懷文、林昀瑩、張致豪、林寶玉、余品潔、黃聖雯、趙婕涵、劉玉萍、蔡馨慧、張雅雯、王庭均、蔡耀德、郭治緯、賴威程、李阿緣、陳玉珊、盧韋捷、廖雨晨、邱國珍、賴奕丞、楊莉萍、沈淑芬、陳麗琪、石登逢、郭秋瑤、巫淑君、林佳慧、曾家玉、張碧津、吳晏儀、黃品恩、王意如、蔡舒婷、曹勝坤、洪俊雄、楊淑玲、陳淑華、陳鈺昀、林永忠、許洪基、王榕笙、劉珮萱、李珠華、李鏡良、邱鈺分、周佩怡、閔緁薰、何恩足、孫施閑、黃弋俽、黃雅楨、石依凡、黃柏勳、李濼濤、李玉萍、鄭興鴻、濱島日華、曾建勳、林世明、雲裕捷、杜怡葶、徐子婷、游美鳳、蔡昀臻、莊雅晴、陳麗香、劉惠雯、陳柏屹、胡志杰、魏筱如、林依瑩、楊貴華、洪薏惠、陳雅詩、曾靖元、周惠生、郭佳茵、周文傑、林欣慧、廖紹涵、甘琇甄、李明鴻、李彩榮證述明確(卷頁均詳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並有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資料(證據名稱、卷頁均詳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證據」欄)在卷可稽。
⒊再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立法理由為多人共同行使詐術手段,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其主觀惡性較單一個人行使詐術為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仿照本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之立法例,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列為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本款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不限於實施共同正犯,尚包含同謀共同正犯(詳立法理由)。
復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
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再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⒋本件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所加入之偉哥詐欺集團,係由該集團不詳成員蒐集不特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由被告朱俊叡、荏原翔分別領取交付車手,再由集團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以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詐術,對如該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詐,致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將如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該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通知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及同案被告蕭毓賢,按指定之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並交由被告呂金成或藍偉青,由被告藍偉青統而將贓款轉致「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其等所涉之共同犯罪成員顯然已達三人以上至明。
又如附表二編號27、28、31、46、如附表三編號3 、11、22至25所示之被害人,均係透過網路得知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刊登販售商品之訊息,進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因此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而遭詐騙得逞,業據上開被害人指訴明確,並有上開附表各該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此部分顯係透過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實行詐欺取財行為。
雖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未必對全部詐欺集團成員有所認識或知悉其等之確切身分,亦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其等於本案所涉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⒌又依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意旨,雖認本件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不論各該被告之角色地位為何,各該被告於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內,就詐欺集團所詐騙之所有案件均負共同正犯之責,然查:⑴依被告洪育任供稱:我取得人頭卡後都自己去提領,贓款交給呂金成,朱俊叡負責拿給我工作手機及人頭卡,藍偉青是一開始帶我進詐欺集團,荏原翔是我介紹給黃開龍認識的,荏原翔想賺錢,荏原翔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交給黃開龍後,我有給過荏原翔1 次1,500 元(見106 偵2417卷二第70、71、118 、119 頁)等語;
被告黃武威供稱:是藍偉青帶我加入集團擔任車手,藍偉青負責把贓款匯給大陸首腦,提領的贓款依「偉哥」指示交給呂金成,呂金成是車手頭,呂金成再交給藍偉青匯給「偉哥」,人頭卡只有朱俊叡給我,荏原翔是洪育任介紹給黃開龍認識的,我有見過1 次,當時在車上,荏原翔、洪育任與藍偉青或呂金成一起見面(見106 偵2587卷第167 、215 頁,106 偵2417卷一第590-5 頁,卷二第98頁)等語;
被告黃開龍供稱:藍偉青有交付工作手機給我,朱俊叡拿人頭卡給我,我再依「偉哥」指示提款或將人頭卡再轉交其他車手,我拿到人頭卡只有交付給蕭毓賢,蕭毓賢可能再轉給其他車手,贓款是交給藍偉青、呂金成,藍偉青控管分款及開銷,朱俊叡負責收取人頭帳戶存摺及提款卡,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均有將工作手機及提款卡交給車手,是朋友介紹我認識藍偉青、呂金成後加入的,荏原翔有交給我人頭帳戶包裹,我收到後依照「偉哥」指示分配給車手,每個車手都有工作手機,單獨與上線聯繫(見106 偵2417卷一第691 至693 、715 、717 頁,106 偵14594 卷一第27至31頁)等語;
同案被告蕭毓賢供稱:我擔任車手期間僅單獨與上線聯絡,當時與黃開龍同住,工作手機是朱俊叡交給黃開龍轉交給我,朱俊叡也負責提供人頭卡給黃開龍轉交其他車手,朱俊叡好像是受藍偉青或呂金成指示收人頭帳戶包裹,我提領的贓款都是交給黃開龍或呂金成,黃開龍拉我當下線,指示我收水,主要是跟賴冠菘收水,我再交給呂金成,賴冠菘、鄭凱文是我交工作手機、人頭卡給他們使用,荏原翔在黑貓宅急便以每日1,500 元報酬領取人頭帳戶包裹,是洪育任介紹加入的,荏原翔是將人頭帳戶包裹交給黃開龍,我看過3 、4 次(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42、43、45、47頁,106 偵15437 卷第47、48頁,106 偵2417卷二第106、107 頁,106 偵8463卷一第160 、161 頁)等語;
被告鄭凱文供稱:是黃開龍介紹我擔任車手,蕭毓賢拿工作機及人頭卡給我,呂金成會來收水,剩下有問題就找黃開龍,是找黃開龍領薪水,有時找不到呂金成,也會把贓款交給黃開龍,我取得人頭卡後都是自己去提領,我有看過賴冠菘1 次,那次我是去跟蕭毓賢拿人頭卡,當時賴冠菘已經跟蕭毓賢拿了人頭卡要走了,蕭毓賢拿卡片給賴冠菘後,就走過來將人頭卡拿給我(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118 、119 、128 頁,106 偵8463卷第208 頁,106 偵2417卷一第773 頁)等語;
被告賴冠菘供稱:是劉建廷介紹我擔任車手,交付工作手機及人頭卡給我的是蕭毓賢,跟我收水的也是蕭毓賢,我拿到卡後依工作手機「微信」中的指示提款,贓款交給蕭毓賢,蕭毓賢再算給我薪水,只見過劉建廷和蕭毓賢,其他人都不認識(見106 偵14594 卷一第183 、184 頁)等語;
被告朱俊叡供稱:我有依「偉哥」指示,在三重中正北路366 號附近領人頭帳戶包裹,1 天1,000 元,交給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是藍偉青拿現金及提領證件給我,去貨運行領人頭帳戶包裹,再交給車手(見106 偵2417卷三第126 、127 頁,106 偵8463卷二第101 頁)等語;
被告荏原翔供稱:我有依黃開龍指示,收取收件人「李金煌」、「莊澤銘(民)」的包裹,是洪育任介紹我認識黃開龍,洪育任親口告訴我在當詐欺集團車手,洪育任與黃開龍是一夥的,黃開龍有告知我裡面是銀行存摺及提款卡,我認為黃開龍是車手頭,我共領取交付黃開龍6 次(見106 偵8661卷第138 至141 頁)等語;
被告呂金成供稱:有向蕭毓賢、鄭凱文、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收過贓款交給藍偉青,朱俊叡是發人頭卡給車手的人(見106 偵10229 卷三第706 、708 頁)等語;
被告藍偉青則供稱:我是屬於羅丞宏的下面,負責收過呂金成交付贓款,再依羅丞宏指示匯到指定帳戶,或交給地下匯兌人員,是羅丞宏指示車手交錢給呂金成,再交給我(見106 偵7994卷第296 、297 頁,106 偵8463卷二第112 頁)等語。
⑵堪認:①被告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賴冠菘僅是單純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已無下線層級,顯無指揮、統籌、調度之權,且於收受工作手機及人頭卡後,係單獨聽命於「偉哥」指示取款、並僅就自己成功取款的部分分取財物或受報酬,在其他案件中亦未主動支援或設法調度人力,自無法將其等同列為除其等獨自提款或與他人提領同一被害人以外犯行之共同正犯,亦即被告洪育任就附表二編號21至62、65、66、68、69、72、75至80部分、被告黃武威就附表二編號1 至20、35至61、63、68、73至80部分、被告鄭凱文就附表二編號1 至45、48至62、64至66、68至80、附表三編號19至25部分、被告賴冠菘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22至25部分,尚難認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②又同案被告蕭毓賢係由被告黃開龍提供工作手機及人頭卡,除自己前往提款兼任車手外,並依被告黃開龍指示,轉交工作手機及人頭卡予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提款,顯見同案被告蕭毓賢為被告黃開龍之下線車手,為被告鄭凱文、賴冠菘之上線車手頭,被告黃開龍除直接節制、監督同案被告蕭毓賢外,並因之間接節制、監督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是以其除就自己兼任車手提領贓款或與他車手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之犯行,應負共同正犯責任外,就其下線車手即同案被告蕭毓賢、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所涉之犯行,亦應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惟就此之外,其與另外車手即被告洪育任、黃武威係分別獨立依「偉哥」指示犯案,對於其等所涉部分,即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亦即被告黃開龍就附表二編號1 至34、71部分,尚難認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③被告朱俊叡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後,將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分發車手或交由被告黃開龍再轉其他車手,被告荏原翔則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後,交付被告黃開龍自行提款或分發下線車手,既均明知該等人頭帳戶係做收取詐欺贓款所用,當得預見被害者眾,且人頭帳戶及提款卡之取得,乃發動詐欺並成功取得贓款之關鍵樞紐,其等自應就所領取交付之各該人頭帳戶所涉各被害人遭詐之犯行,同負共同正犯之責。
惟因被告朱俊叡、荏原翔乃各自分別領取交付人頭帳戶包裹,並無證據證明彼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以被告朱俊叡、荏原翔自應就其各自領取交付之人頭帳戶所涉案件負共同正犯責任,對於他方涉及者,則不應互負共同正犯之責,亦即被告朱俊叡就附表二編號75至80部分、被告荏原翔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部分,尚難認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④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既統籌收受車手蕭毓賢、鄭凱文、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含同案被告蕭毓賢自被告賴冠菘收受交付之贓款)提領款項後,再轉交予其上手「偉哥」,且被告藍偉青並有招徠車手,二人均有交付過工作手機之情形,可見相當程度已發揮節制、監督本案車手行動並掌控詐得款項在詐欺集團內部間之流動,對於本案各車手所涉所有案件,自應認均屬其犯意聯絡之範圍,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⒍被告荏原翔之辯護人雖以被告荏原翔應係幫助犯,其所涉案件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52 號判決云云置辯。
惟查:⑴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計劃主持人、組織者),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把風、接應),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
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
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他人犯罪,為使犯罪易於達成,而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無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者,始能論以幫助犯。
⑵被告荏原翔已明確供承:洪育任介紹我認識黃開龍,洪育任親口告訴我在當詐欺集團車手,洪育任與黃開龍是一夥的,黃開龍有告知我裡面是銀行存摺及提款卡,我認為黃開龍是車手頭(見106 偵8661卷第138 至141 頁)等語,是其對於所領取之包裹乃係供作詐欺集團詐欺取財犯罪接收贓款之人頭帳戶及提款卡,已無不知之情形,而其領取人頭帳戶包裹交付被告黃開龍,係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施詐被害人匯款至該等人頭帳戶,再由車手持其所領取送交之人頭帳戶提款卡領取贓款,堪認被告所為乃該詐騙集團詐欺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行為,終達成該詐騙集團詐欺取財之目的,如未能取得該等人頭帳戶及提款卡,乃無由發動詐欺並成功取得贓款,則被告荏原翔雖僅參與詐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然確足以左右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或如何發動施詐並提領贓款,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且依被告洪育任及同案被告蕭毓賢之供證(見106 偵2417卷二第106 、107 、118 、119 頁),被告荏原翔係以每日1,500 元為酬,領取交付人頭帳戶包裹,亦足見其有自己犯罪之意思,則其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既係與該集團成員分別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等詐欺取財之目的,自屬共同正犯無訛。
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並不可採。
⑶又本案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縱有以詐騙方式取得,其詐得人頭帳戶後,再以之向其他數被害人施詐取財,其前後詐取人頭帳戶、向其他數被害人詐財,非但時間有間,遭詐騙之被害人亦屬個別,並非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害人交付人頭帳戶、遭詐財之數被害人各自匯款之時地亦均不同,係各別起意,各次犯罪行為本身均具有獨立性,當非實行單一犯罪之數個舉動,是各該詐欺行為乃屬多數犯行,縱使被告荏原翔所為係屬構成要件外之交付包裹行為,然其既構成偉哥詐欺集團所為數詐欺行為之共同正犯,自非僅單犯一罪,應就其犯意聯絡範圍內之各該詐欺犯行同負責任。
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252 號判決,主要係針對被告荏原翔領取交付受偉哥詐欺集團成員詐取人頭廖建富、曾韻伃之金融機構帳戶部分為判決,而本件檢察官並未起訴詐取帳戶之部分(本件檢察官反認該等人頭帳戶之提供係幫助詐欺之行為),所起訴者乃取得人頭帳戶後向數被害人詐財之部分,已難認本件有重複起訴或業經判決之情形。
縱使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判決併以想像競合犯之見解,對於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被害人趙時玉花、魏至潔部分為實體判決,亦僅係對該二人部分為免訴判決(詳後述)之問題而已,於本案其他起訴之遭詐財被害人部分,並不生影響,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容有誤會,亦不可採。
⒎又按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既在詐欺集團管領支配中,於被害人受騙而匯款至詐欺集團管領支配之人頭帳戶時,詐欺集團實際上既得自主領取,對該匯入款項顯有管領支配之能力,自該當詐欺取財既遂。
本件如附表二編號5 之第3 筆、編號6 、編號15、編號22第2 筆、編號28、編號47、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被害人,既已將受騙款項匯入如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已屬詐欺集團實際管領支配下之財物,該等犯行自屬既遂,自不因嗣後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未能領得款項,而影響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責之成立。
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賴冠菘就附表十編號1 所示之犯行仍屬未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⒏綜上所述,堪認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上開任意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均屬可信。
其等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㈡被告劉建廷雖否認犯罪,辯稱:我沒有參與詐欺集團,我沒有介紹賴冠菘當車手,我有拿手機給藍偉青,那是羅丞宏的,他交待我拿給藍偉青,是羅丞宏利用我去做詐騙的動作,之後我知道我就說不做了,羅丞宏就叫我拿給藍偉青云云。
然查:⒈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遭偉哥詐欺集團機房成員以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為電話施詐,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各將其等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旋即分別為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及同案被告蕭毓賢,持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匯入之受詐款項款項(其中如附表二編號5 之第3 筆、編號6 、編號15、編號22第2 筆、編號28、編號47、如附表十編號1 部分,因及時警示圈存而未領得)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⒉被告劉建廷自承:有依羅丞宏指示,於105 年9 月底10月初,拿工作手機給藍偉青(見106 偵7994卷第320 、327 頁)等語,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藍偉青證述(見本院106 訴230卷八第53頁)相符,藍偉青併供述:被告劉建廷交給我工作手機,是要跟羅丞宏聯絡,羅丞宏指示我去何處拿錢之事,羅丞宏要我去收贓款時,他會以該工作手機跟我聯絡,我每向車手收取贓款集中到某一金額後,我就以工作手機聯絡羅丞宏,依他指示留尾數後匯款(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55、56頁,106 偵10229 卷三第727 、729 頁)等語,而被告劉建廷則自承:我在105 年8 月加入羅丞宏詐欺集團幫羅丞宏收錢匯款,剛開始不知是詐欺,後來知道後,因為積欠羅丞宏債務,不得不做,約逾105 年10月被嘉義警方查獲,我就離開該集團,我不做時,羅丞宏就叫我將工作手機交給藍偉青(見106 偵14594 第56頁,106 偵7994卷第251 頁)等語,且於警詢時並能指認羅丞宏、藍偉青、黃偉南、蕭毓賢、賴冠菘都是詐欺集團成員,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為憑(見106 偵7994卷第248 至249 、253 至256 頁),可見其於受羅丞宏指示交付工作手機予藍偉青之時,顯然知悉該工作手機係為使藍偉青能與羅丞宏聯繫,以遂行偉哥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收取贓款。
又被告劉建廷雖否認有引介共同被告賴冠菘從事該集團車手一事,惟經證人即共同被告賴冠菘於偵、審指證歷歷(見106 偵7994卷第104 頁,北檢106 偵10692 卷第6 、7 頁,桃檢106 偵9957卷第11頁及背面,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63、70至74頁),且同案被告蕭毓賢亦供證:是劉建廷介紹賴冠菘,我才認識的,賴冠菘是車手,我有交人頭卡及工作手機給賴冠菘,綽號「阿國」、「建龍」、「阿龍」就是劉建廷(見106 偵15437 卷第48、49頁)等語明確,堪認被告劉建廷應有引介賴冠菘自嘉義北上加入擔任蕭毓賢旗下之車手無疑,其空言否認,並不可採。
⒊然依證人藍偉青證稱:我與劉建廷沒有互動(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55頁)等語;
共同被告賴冠菘亦供稱:我上來台北後跟被告劉建廷就沒聯絡了(見北檢106 偵10692 卷第7頁)、贓款都是交給蕭毓賢,被告劉建廷當時沒有一起北上(見桃檢106 偵8307卷第10頁)、到北部後就跟蕭毓賢接觸,我只有看到被告劉建廷1 、2 次,但都跟提領贓款無關(見桃檢106 偵9957卷第11頁背面)等語,而卷內復查無被告劉建廷就本案偉哥詐欺集團所涉之各該詐欺案件,有何參與之分工或事後之收贓或分贓,僅能認被告劉建廷於本案偉哥詐欺集團之參與程度,僅為交付工作手機予共同被告藍偉青使其能與羅丞宏聯繫,及引介共同被告賴冠菘擔任本案車手,其後並未實際參與本案偉哥詐欺集團詐騙組織或工作,而與本案詐騙行為之實行並無直接關係,雖被告劉建廷交付工作手機予藍偉青,及引介賴冠菘任車手之行為便於偉哥詐欺集團實行詐欺犯行,但對於詐欺行為之實現並不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尚難認有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被告劉建廷既未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又不足認定被告劉建廷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上開行為,基於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劉建廷僅構成本案偉哥詐欺集團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犯。
⒋綜上所述,被告劉建廷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三、關於事實欄二部分:㈠訊據被告陳鈞毅、宋威廉對於事實欄二所載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49頁,卷十一第298 頁),且經證人即證件遺失人彭寶澤(見107 偵6185卷三第221 至223 頁)、證人即提供人頭帳戶者游凱逸(見107 偵6185卷一第314 至322 頁,卷三第373 至383 頁)、黃舜逸(見107 偵6185卷二第68至71頁)、陳威瑀(見107 偵6185卷二第95至99、100 至102 頁)、黃怡貞(見107 偵6185卷三第1 至8 、373 至383 頁)、詹三驊(見107 偵6185卷三第93至100 、373 至383 頁)、鄭逸銘(見107 偵7560卷第23至26頁)、陳盈潔(見107 偵7560卷第28至31頁)、洪岳廷(見106 偵16635 卷一第113 至117 頁)、李建德(見106偵16635 卷一第204 至210 頁背面)、朱玫樺(見106 偵16635 卷一第254 至258 頁)、翁振格(見106 偵16635 卷二第71至79頁),及證人即被害人鄭雅靜、吳明哲、陳小發、王富民、王郁馨、高宜宏、施俐均、趙怡柔、林芳蘭、黃瀞論、柯宥璿、陳郁昌、楊君緯、曾祐偉、連子淳、戴良玲、陽治成、陳聖德、馮瑞玲、陳雅瑩、李瑋庭、蔡文雅、李世麟、董紹安、蔡文傑、蔡佩璇、吳聖皓、范雅茹(卷頁詳附表六編號3 至19、附表七、十一各編號「證據」欄)證述明確,復有黃怡貞之LINE對話紀錄、統一超商寄件收執聯(見107 偵6185卷三第9 至11頁)、詹三驊之手機通聯紀錄(見107 偵6185卷三第190 頁)、朱玫樺之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06 偵16635 卷一第275 頁)、翁振格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06 偵16635 卷二第80至87、123 頁)、陳鈞毅之扣案物品照片135 張(見107 偵6185卷三第269 至345 頁)、陳鈞毅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與「孤狼」之易信簡訊語音譯文(見107 偵6185卷三第247 至248 、261 至268 頁)、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張(見107 偵6185卷三第206 至209 頁)、如附表六編號3 至19、附表七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證據名稱、卷頁均詳附表六編號3至19、附表七各編號「證據」欄)附卷可徵,及如附表十九編號23、29、30、46、48至65、69至72所示之物品扣案為憑。
又查:⒈本件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所加入之孤狼詐欺集團,係由該集團不詳成員蒐集不特人之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後,由被告陳鈞毅或其他不詳成員領取後,或於變更密碼後或逕自依指示放置特定地點,以交付車手待命領取贓款,再由集團之電信詐欺機房成員,以如附表六或附表七或附表十一各編號所示之詐術,對如該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電話施詐,致使該等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將如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如該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後,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通知被告宋威廉或其他不詳車手,按指定之提款卡前往提領贓款,並依指示放置到指定地點,以供孤狼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贓款,其等所涉之共同犯罪成員至少包括「孤狼」、「小龍」、收簿手、車手本身、機房成員及收贓成員,顯然已達三人以上至明。
雖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未必對全部詐欺集團成員有所認識或知悉其等之確切身分,亦未實際參與全部詐欺取財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是其等實均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之目的,自應就其等於本案所涉之詐欺取財犯行,與孤狼詐欺集團成員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⒉又依追加起訴書之意旨,雖認被告宋威廉不論其角色地位為何,於其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內,就詐欺集團所詐騙之所有案件均負共同正犯之責。
然依被告宋威廉供稱:是「孤狼」透過易信聯絡我去公園拿人頭卡,提領贓款後,依「孤狼」指示,放到速食店或公園的廁所,然後我離開,之後會有人去拿,報酬是交錢時自行扣留(見107 偵6185卷一第154 至156 頁)等語,而卷內並無事證足徵被告宋威廉尚有節制、監督其他車手或擔任其他分工,應認其僅是單純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已無下線層級,顯無指揮、統籌、調度之權,且於收受工作手機及人頭卡後,係單獨聽命於「孤狼」指示取款、並僅就自己成功取款的部分分取財物或受報酬,在其他案件中亦未主動支援或設法調度人力,自無法將其等同列為除其等獨自提款或與他人提領同一被害人以外犯行之共同正犯,亦即被告宋威廉就附表六編號1 至4 、10、12、14、15、17、附表七編號4 至8 部分,尚難認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⒊至被告陳鈞毅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後,將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依指示放置於特定地點,由車手前往領取俾持以提領詐欺贓款,既明知該等人頭帳戶係做收取詐欺贓款所用,當得預見被害者眾,且人頭帳戶及提款卡之取得,乃發動詐欺並成功取得贓款之關鍵樞紐,其自應就本件經起訴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其所領取交付之各該人頭帳戶所涉各被害人遭詐之犯行,同負共同正犯之責。
⒋再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被害人戴良玲,雖於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詐騙時間,遭孤狼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冒充親友以電話佯為借款而為詐術之實行,然戴良玲並未因此陷於錯誤,惟仍假意於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匯款時地,將1 元匯入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人頭帳戶內,此據證人戴良玲證述綦詳(見107 偵6185卷三第156 、157 頁),並有如附表六編號18「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為憑,然戴良玲雖有匯款,但並非係因陷於錯誤而交付之財物,不能認為屬詐欺之贓款,惟該詐欺集團成員既已對於戴良玲實行詐術,自屬已著手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而被告宋威廉既亦已待命提款,雖被害人戴良玲未陷於錯誤,所匯之款項不能認係因陷於錯誤而交付者,雖不能認為已經既遂,但仍應構成加重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
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宋威廉就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犯行已屬既遂,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⒌綜上所述,被告二人之任意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其等犯行亦臻明確,應予論科。
㈡被告朱俊叡雖否認此部分犯罪,辯稱:「小龍」那天是來打牌,我是那邊工作人員,他請我拿東西給他朋友,但是用一個袋子裝著,我當時不知道裡面是什麼東西(見本院107 訴262卷第99頁)云云。
然查:⒈被告朱俊叡坦認有於事實欄二所載之時地,將內裝有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證件及讀卡機之袋子1 個,交付予陳鈞毅之事實,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鈞毅所述(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76頁,107 偵6185卷三第214 、215 、244 、245 頁,北檢106 偵13944 卷第87頁背面)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107 偵6185卷三第247 至248 頁)、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8張(見107 偵6185卷三第206 至209 頁)在卷可稽。
又依同案被告陳鈞毅供稱:朱俊叡所交付之袋子裡有如附表六編號3 、4 所示之人頭潘米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5 、9 所示之人頭潘米歆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游凱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6 、7 、8 所示之人頭游凱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8 、13所示之人頭王怡人郵局及台灣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0所示之人頭黃舜逸郵局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1、12、16、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所示之人頭陳威瑀兆豐銀行帳戶、蘇建竣陽信銀行帳戶、洪岳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3所示之人頭朱玫樺郵局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4、15、16所示之黃怡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如附表六編號17、18、19所示之人頭詹三驊土地銀行及第一銀行帳戶、如附表七編號4 所示之人頭李建德日盛銀行帳戶、如附表七編號5 至8 所示之人頭翁振格合作金庫銀行及土地銀行帳戶等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彭寶澤」國民身分證、筆記型電腦及讀卡機各1 台(見107 偵6185卷三第215 頁,北檢106 偵13944 卷第87頁背面)、其中「彭寶澤」國民身分證我有持以至便利商店領取如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之人頭彭怡婷、鄭曉奷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見107 偵6185卷三第220 、215 、216 頁)等語,並有扣案之上開帳戶存摺可按。
後上開各該帳戶提款卡經陳鈞毅依「孤狼」指示放置特定地點,由車手拿取後,孤狼詐欺集團成員乃於如附表六、七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時間,向附表六、七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詐,使各該被害人除如附表六編號18所示之被害人戴良玲外,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各該人頭帳戶,旋遭車手提領一空等情,亦有如附表六、七各編號「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足證。
⒉被告朱俊叡雖以前詞置辯。
然同案被告陳鈞毅供稱: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讀卡機、筆記型電腦都是裝在1 個袋子(見北檢106 偵13944 卷第87頁背面,107 偵6185卷三第215頁)等語,且依臺北市○○區○○街00號附近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見107 偵6185卷三第206 頁,106 偵2417卷二第150 頁),被告朱俊叡當時手上亦僅提有1 個白色塑膠袋,而其既供承:我知道袋子內有電腦(見106 偵2417卷二第138 頁)等語,則其對於袋子內尚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其他物品,實無不知之理,所辯已難採信,況其併供稱:我知道「小龍」有在從事詐騙,但我沒有加入他的詐欺集團,也沒領取他的酬勞,當時我只是依他指示幫忙拿東西(見106 偵8463卷二第102 、103 頁)等語,且衡諸被告朱俊叡前於105 年10月至12月間,亦有為偉哥詐欺集團領取交付人頭帳戶包裹之情,足認被告朱俊叡應係知悉其所交付內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證件、讀卡機等物品之袋子,係為遂行孤狼詐欺集團詐欺犯罪收取贓款所用。
其上辯解,並不可採。
⒊然被告朱俊叡供稱:「小龍」、陳鈞毅不是偉哥詐欺集團的,他們跟這團不相關,我知道「小龍」有在從事詐騙,但我沒有加入他的詐欺集團,也沒領取他的酬勞,當時我只是依他指示幫忙拿東西(見106 偵8463卷二第102 、103 頁)等語,同案被告陳鈞毅亦供稱:不認識被告朱俊叡(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76頁,107 偵6185卷三第244 、245 頁)等語,而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朱俊叡就本案孤狼詐欺集團所涉之各該詐欺案件,有何參與之分工或事後之收贓或分贓,僅能認被告朱俊叡於本案孤狼詐欺集團部分之參與程度,僅為交付裝有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證件、讀卡機之袋子予陳鈞毅,使其能將人頭帳戶提款卡變更密碼後或逕自放置指定地點以分發予車手提領贓款,其後並未實際參與本案孤狼詐欺集團詐騙組織或工作,而與本案詐騙行為之實行並無直接關係,雖被告朱俊叡交付內有人頭帳戶之袋子予陳鈞毅之行為便於詐欺集團實施詐欺犯行,但對於詐欺行為之實現並不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尚難認有共同支配實現犯罪之意思,被告朱俊叡既未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又不足認定被告朱俊叡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為上開行為,基於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應認被告朱俊叡就此部分僅構成本案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幫助犯。
⒋綜上所述,被告朱俊叡所辯核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其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應予論科。
㈢另,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雖認本案偉哥詐欺集團與孤狼詐欺集團乃屬同一詐欺集團,惟兩者所涉及之詐欺案件相隔已在半年之遙,就卷證所得知,其等運作模式、參與人員均不相同,且依被告朱俊叡供稱:「小龍」、陳鈞毅不是偉哥詐欺集團的,他們跟這團不相關,我知道「小龍」有在從事詐騙,但我沒有加入他的詐欺集團,也沒領取他的酬勞(見106偵8463卷二第102 頁)等語,卷內復無其他事證足認此兩者同一,是以,檢察官認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劉建廷及同案被告蕭毓賢,就本案孤狼詐欺集團所涉詐欺案件部分,亦均為共同正犯云云,尚屬率斷,併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㈠論罪:⒈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於事實欄一㈠即附表二編號1 至20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⒉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於事實欄一㈡之如附表二編號21至26、29、30、32至3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於事實欄一㈡之如附表二編號27、28、3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武威於事實欄一㈡之如附表八編號1至3 、5 至10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⒊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於事實欄一㈢之如附表二編號35至4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黃開龍於事實欄一㈢之如附表四編號1 、2 、如附表五編號1 、2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⒋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㈣之如附表二編號4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㈣之如附表二編號4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於事實欄一㈣之如附表二編號6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鄭凱文、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⒌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於事實欄一㈤即附表二編號48至6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⒍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於事實欄一㈥即附表二編號62、65、6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⒎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㈦即如附表二編號63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鄭凱文、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⒏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於事實欄一㈧即如附表二編號64、70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⒐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於事實欄一㈨即附表二編號66、72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蕭毓賢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⒑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㈩即附表二編號6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⒒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7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⒓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二編號73、7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⒔被告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於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二編號75至80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於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三編號19至2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賴冠菘於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九編號2 、如附表十編號1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⒕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7 、9 、10、12至14、16、17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於事實欄一之如附表三編號3 、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⒖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於事實欄一之如編號三附表8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於事實欄一之如編號三附表1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⒗被告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18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蕭毓賢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⒘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22至24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⒙被告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三編號2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蕭毓賢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⒚被告賴冠菘於事實欄一即附表九編號1 、3 至10、附表十二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至18、附表十四編號1 、附表十五編號1 至4 、附表十六編號1 至10、附表十七編號1 至4、附表十八編號1 至7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蕭毓賢、賴冠菘與羅丞宏及其所屬偉哥詐欺集團成員、蕭毓賢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⒛被告宋威廉於事實欄二㈠之如附表六編號6 至9 、19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於事實欄二㈠之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陳鈞毅、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被告宋威廉於事實欄二㈡即附表六編號18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陳鈞毅、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被告宋威廉於事實欄二㈢即附表六編號5 、11、13、16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陳鈞毅、宋威廉與另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及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與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被告陳鈞毅於事實欄二㈣即附表七編號4 至8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陳鈞毅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及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與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被告宋威廉於事實欄二㈤即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宋威廉與綽號「小龍」之史姓男子、「孤狼」及其等所屬孤狼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共同正犯。
被告劉建廷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或第3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其以一幫助行為,幫助偉哥詐欺集團犯如附表二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數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其中如附表四至五、八至十、十二至十八各編號所示之部分,於被告劉建廷部分雖未據起訴,然因該等部分與被告劉建廷經起訴如附表二、三各編號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判。
被告朱俊叡於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其以一幫助行為,幫助孤狼詐欺集團犯如附表六編號3 至19、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數加重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
其中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部分,於被告朱俊叡部分雖未據起訴,然因該等部分與被告朱俊叡經起訴如附表六編號3 至19所示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即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判。
至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所犯法條欄,就詐欺取財之加重要件,雖僅記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規定,固應予更正,然前開加重要件本於事實內即已載明而屬漏列,且僅為加重要件之增減,既屬同一條項,尚非罪名有所不同,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又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賴冠菘於如附表十編號1 所示部分所為係加重詐欺取財未遂,被告宋威廉於附表六編號18所示部分所為係加重詐欺取財既遂,被告劉建廷於事實欄一所為、被告朱俊叡於事實欄二所為,均係本案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正犯,固均有未洽,然此僅係行為態樣之分,尚非罪名之變更,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均併敘明。
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屬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
是以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而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成立一個罪名。
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 、2 、4 、5 、8 、13、22、24、29、34、35、37、41至45、53、61至75、78、80、附表三編號2 、4 、5 、8 、12、13、15、18至20、25、附表五編號2 、附表六編號5 、7 、8 、11、13、16、19、附表七編號5 、7 、8 、附表八編號3 、7 、8 、附表九編號1 、3 、4 、6 、附表十編號1 、附表十一編號1 、附表十三編號1 、2 、6 、7 、10、11、14、附表十六編號3 、附表十七編號2 、3 、附表十八編號4 、5 所示之被害人,雖均多次匯款至詐欺集團指示之人頭帳戶內,並旋由各該被告逐筆提領後輾轉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惟此係詐欺集團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上開各該被害人遭詐部分應均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於事實欄一所犯上述之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於事實欄二所犯上述之各該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被告呂金成、荏原翔之辯護人雖以本案各該被害人遭詐之案件應屬接續犯之一罪云云置辯。
惟按所謂接續犯,雖在刑法之評價上僅認為成立一罪,然必須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能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如行為人先後數行為,在客觀上係逐次實施,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益,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應按照其行為之次數,一罪一罰。
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當於所侵害之法益是否同一之外,尤應以被害人(個人法益)是否同一,為判斷準據之一。
查本案各附表編號所示之被害人遭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有間,縱有交疊情形,遭詐騙之被害人個別,並非侵害同一法益,且被害人匯款之時地亦不同,顯係各別起意,各次犯罪行為本身均具有獨立性,當非實行單一犯罪之數個舉動,無由成立接續犯。
辯護人上開所辯,並非可採。
㈡科刑:⒈被告劉建廷、朱俊叡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可徵諸卷存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為就被告劉建廷、朱俊叡本案所犯之罪,尚無因加重最輕本刑而生刑罰逾其罪責之情,即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
又被告劉建廷就事實欄一所為、被告朱俊叡就事實欄二所為,既均屬幫助犯,乃就該等部分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另被告宋威廉就事實欄二㈡即附表六編號18部分所為既屬未遂犯,乃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⒉被告荏原翔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荏原翔於偵查中自白,並供述其他共犯黃開龍犯罪事證,使檢察官據以追訴其他共犯,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云云。
惟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依該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同法第3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1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為第2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查被告荏原翔及其他共犯於本件所涉者為刑法第339條之4 之罪,其最輕本刑非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亦非證人保護法第2條第2款所列舉之罪,已無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之餘地;
又卷查被告荏原翔並無檢察官偵訊筆錄,檢察官於本件偵查中自無依上開規定予以同意之情形,且被告荏原翔供述黃開龍等人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情形,早因同案被告或遭調閱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為偵查機關獲悉,而無於偵查中供述案情之重要關係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情形,況所查獲者亦非屬證人保護法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是被告荏原翔於警詢之供述亦不符合證人保護法第3項規定之減刑要件,乃無從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刑。
是辯護人此部分所辯,容有誤會,尚無足取。
⒊至被告黃開龍、陳鈞毅、藍偉青、荏原翔之辯護人均為被告黃開龍、陳鈞毅、藍偉青、荏原翔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惟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之情狀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本院審酌被告黃開龍、陳鈞毅、藍偉青、荏原翔均值青壯,身強體健,非無謀生能力,且依其等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見本院106 訴230 卷十一第290 、291 頁),及現今詐欺集團相關報導屢經媒體披露且為政府宣導,該等犯罪更嚴重損害人與人間之信賴關係,造成民眾之財產安全及社會秩序嚴重危害,其等當無不知之理,猶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合作為本案犯行,被害金額動數千至數十萬元不等,其等犯罪之情節甚頗具組織規模,行為惡性非微,顯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堪憫恕之處;
復參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法定刑度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堪認刑度之量定,於依刑法第57條就各情狀審酌即為已足,並無科以最低度刑仍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酌減其刑。
是辯護人上開所請,均屬無據。
⒋爰審酌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劉建廷、陳鈞毅、宋威廉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等分別加入偉哥詐欺集團、孤狼詐欺集團從事收取人頭帳戶,並提領詐騙款項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之工作,或對之施以助力便於遂行詐欺犯罪,均助長詐欺集團財產犯罪之風氣,致被害人受騙匯款至其蒐集之人頭帳戶,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破壞社會人際交往之信賴,影響層面廣泛嚴重,所為自應予相當之非難,及如附表二各編號、附表六編號3 至19、附表七至十八各編號所示各被害人遭詐騙匯入各人頭帳戶內之金額,兼衡各該被告在詐欺集團中尚非擔任主導施詐犯罪之人,及其各自擔任之領取贓款分工,從事提領人頭帳戶、詐騙贓款及交付贓款工作之獲利情形,暨衡以被告藍偉青為高中肄業、被告呂金成、朱俊叡、宋威廉、洪育任均為高職畢業、被告黃武威為專科肄業、被告黃開龍、荏原翔均為大學肄業、劉建廷為國中畢業、被告陳鈞毅為大學畢業、被告鄭凱文為高中畢業、被告賴冠菘為高職結業之智識程度、被告藍偉青離婚,有3 名子女,前從事檳榔五金百貨,月入約5 至8萬元不等、被告呂金成未婚,從事油漆工,月入約3 萬元、被告洪育任未婚,於速食店工作,月入約2 萬8,000 元、被告黃武威離婚,無子女,前從事媒體業,月入約2 萬5,000元、被告黃開龍未婚,從事地攤工作,月入約1 萬元至2 萬元不等、被告朱俊叡未婚,從事汽車業務工作,月入約2 萬元、荏原翔未婚,從事速食店外送工作,月入2 萬8,000 元、被告劉建廷未婚,從事自家工廠工作,月入約3 萬元、被告宋威廉未婚,從事防火工程工作,月入約3 萬元、被告陳鈞毅已婚,有2 名子女,從事保全工作,月入約4 萬元、被告鄭凱文未婚,在家幫忙賣米粉湯,月入約2 萬元、被告賴冠菘已婚,有3 名子女,從事務農及環保工作,月入約2 萬5,000 元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犯後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部分、被告陳鈞毅、宋威廉犯後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部分,均表坦認犯行之態度,被告劉建廷犯後就事實欄一所示犯行部分、被告朱俊叡犯後就事實欄二所示犯行部分,均表否認犯行之態度,以及被告藍偉青、呂金成、黃武威、朱俊叡、荏原翔、黃開龍除與數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見本院106 訴230 卷十二第105 至123 頁,卷四第102 、104 頁,卷十一第293 、294 、295 、465 、489 頁)外,尚未與其餘大部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被告陳鈞毅就其所涉犯之被害人,除1 名尚未聯絡上、另1 名因金額無共識外,均已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見本院106 訴230 卷十一第292 、293 、300 、349 至378-17頁),與各該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宣告刑(均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⒌復按審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故定應執行刑時,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酌上開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妥適之裁量。
本院衡酌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於事實欄一所示之詐欺犯行,分別係在近3 個月內所為,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於事實欄二所示之詐欺犯行,則分別於不到1 個月內所為,間隔期間甚近,顯於短時間內反覆實施,所侵害法益固非屬於同一人,然各次擔任領取交付人頭帳戶、提領贓款轉致詐欺集團成員之方式並無二致,犯罪類型之同質性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
依上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上述內、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及斟酌各該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判處罪刑之罪數、對其等施以矯正之各自必要性,乃就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荏原翔、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陳鈞毅、宋威廉前揭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資為懲儆。
⒍另查被告陳鈞毅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貪圖小利而一時失慮致犯本件之罪,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已與所涉案之被害人幾已達成和解賠償損失,未能達成和解者則係因未能聯絡上或對於賠償金額未有共識,確已見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被告陳鈞毅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宣告緩刑5 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又為促使被告陳鈞毅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導正偏差行為,以義務勞動方式彌補其犯罪所生危害等考量,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其等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陳鈞毅於緩刑期內,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 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再被告陳鈞毅上揭所應負擔、履行之義務,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五、關於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十九編號3 所示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1 支,係被告黃開龍所有,且其供稱:詐欺集團成員會以這支電話聯繫(見106 偵3510卷第15頁)等語,被告荏原翔亦供稱:被告黃開龍會用此門號告訴我今天會有東西進來(見106 偵2417卷一第757 頁)等語,顯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如附表十九編號4 至6 所示之SIM 卡3 張,亦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黃開龍持用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黃開龍陳明在卷(見106 偵2417卷一第703、713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9 至12所示之SIM 卡1 張、手機2 支、手機序號條碼1 張,均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黃武威持用所有,且係供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黃武威供承在卷(見106 偵2587卷第9 頁);
如附表十九編號29所示之手機1支,係被告陳鈞毅所有,且供聯繫「孤狼」以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而如附表十九編號72所示之讀卡機1台,則係詐欺集團成員交付被告陳鈞毅持用所有,並供更改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以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經被告陳鈞毅陳明在卷(見本院106 訴230 號卷十一第277 頁,107 偵6185卷三第213 至220 頁);
以上物品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主文所示被告黃開龍、黃武威、陳鈞毅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
至其餘如附表十九所示之物品,或雖有屬於被告黃開龍、黃武威、洪育任、藍偉青、呂金成所有,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與其等本案犯罪有關;
或為人頭帳戶存摺、提款卡、他人證件,均非屬於本件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物品,其中如附表十九編號23所示之彭寶澤國民身分證1張並已發還,乃均不予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藍偉青供稱:我幫羅丞宏收錢匯款,每次報酬約2,000 元至3,000 元,共拿了約1 萬5,000 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5 頁)等語;
被告呂金成供稱:我的報酬1 日2,000 元,共拿了4 萬多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5 頁)等語;
被告洪育任供稱:我的報酬1 天2,000 元至3,000元,共領得約1 萬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6 頁)等語;
被告黃武威供稱:我的報酬1 天1,000 元至2,000 元,共拿了約1 萬多元至2 萬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7頁)等語;
被告鄭凱文供稱:我的報酬就是提領金額的1 %,我拿了大約2 萬元左右(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7 頁)等語;
被告賴冠菘供稱:我的報酬1 天2,500 元,共拿了約4 萬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7 頁)等語;
被告黃開龍供稱:我的報酬1 天2,000 元,共拿了約3 萬多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8 頁)等語;
被告朱俊叡供稱:我的報酬1 天1,500 元,大約拿了8,000 元至9,000 元(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8 頁)等語;
被告荏原翔雖稱其並無報酬(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9 頁)云云,惟依被告洪育任及同案被告蕭毓賢之供證(見106 偵2417卷二第106 、107 、118 、119 頁),被告荏原翔係以每日1,500 元為酬,領取交付人頭帳戶包裹,堪認被告荏原翔上開所供,應屬不實,而依其供稱:我做了6 天(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219 頁)等語,堪認其受有報酬9,000 元;
又被告宋威廉供稱:我的報酬是提領金額的2 %(見107 偵6185卷一第156頁)等語,而依其於本案所涉案如附表六編號5 至9 、11、13、16、19、如附表七編號1 至3 、附表十一編號1 至4 所示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金額計算,其提領之贓款約為119萬元,則其所獲報酬應有約2 萬4,000 元。
是上述被告藍偉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 萬5,000 元、被告呂金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 萬元、被告洪育任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 萬元、被告黃武威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 萬元、被告鄭凱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 萬元、被告賴冠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 萬元、被告黃開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3 萬元、被告朱俊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000 元、被告荏原翔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000 元、被告宋威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 萬4,000 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於主文所示各該被告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均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陳鈞毅雖供稱:我的報酬是1 天3,000 元,1 週領1 次(見107 偵6185卷三第216 頁)等語,惟其亦供稱:本件我還沒問清楚要跟誰領錢及要如何領取就被警方抓了(見107 偵6185卷三第219 頁)等語,此外,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陳鈞毅有取得任何報酬,而被告劉建廷、朱俊叡就其各自所犯之幫助加重詐欺罪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其等獲有任何報酬,則被告陳鈞毅、劉建廷,及被告朱俊叡就其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部分,尚無沒收犯罪所得之問題。
㈣另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往昔實務雖採連帶沒收之見解;
惟按沒收,是以犯罪為原因,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並將之強制收歸國有的處分,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
故無利得者,本不應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
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而非負連帶責任,始屬合理。
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參照)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或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迥然不同。
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究竟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本件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所提領偉哥詐欺集團施詐取得之詐欺贓款,均直接或輾轉交由被告呂金成,再交予被告藍偉青依羅丞宏指示以匯款或地下匯兌方式交付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已據各該被告供述在卷,而被告宋威廉所提領孤狼詐欺集團之詐欺贓款,則已由被告宋威廉依「孤狼」之指示,放置於速食店或公園之廁所,由孤狼詐欺集團遣人前往拿取,亦經被告宋威廉供述在卷,而本院查無事證足以證明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或朱俊叡、荏原翔、劉建廷,以及被告陳鈞毅、宋威廉或朱俊叡確有收執該等款項,此外,亦乏證據證明各該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款項享有共同處分權,是尚難將詐欺集團成員自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呂金成、藍偉青,或自被告宋威廉取得之上開款項,認屬本件各該被告犯罪所獲得之利益,依上說明,自無從依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朱俊叡就如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云。
㈡惟查,如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之人頭彭怡婷郵局帳戶、鄭曉奷台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並非被告朱俊叡交付同案被告陳鈞毅之袋子所內裝者,而係陳鈞毅自行至便利超商所領取者,業據同案被告陳鈞毅供陳明確(見107 偵6185卷三第220 、215 、216 頁),已難認如附表六編號1 、2 所示犯行部分,與被告朱俊叡有所關聯;
又被告朱俊叡供稱:「小龍」、陳鈞毅不是偉哥詐欺集團的,他們跟這團不相關,我知道「小龍」有在從事詐騙,但我沒有加入他的詐欺集團,也沒領取他的酬勞,當時我只是依他指示幫忙拿東西(見106 偵8463卷二第102 、103 頁)等語,同案被告陳鈞毅亦供稱:不認識被告朱俊叡(見本院106 訴230 卷八第76頁,107 偵6185卷三第244 、245 頁)等語,而卷內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朱俊叡就本案孤狼詐欺集團所涉之各該詐欺案件,有何參與之分工或事後之收贓或分贓,亦不能認定被告朱俊叡與孤狼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正犯之情形,已如前述,則就如附表六編號1 、2 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朱俊叡犯罪,惟被告朱俊叡經追加起訴之附表六部分,其中如附表六編號3至19部分既經本院認定構成加重詐欺之幫助犯,亦如前述,則該如附表六編號1 、2 部分與之即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就被告朱俊叡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無罪部分:
一、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謂:被告朱俊叡就附表二編號75至80部分;
被告洪育任就附表二編號21至62、65、66、68、69、72、75至80部分;
被告黃武威就附表二編號1 至20、35至61、63、68、73至80部分;
被告黃開龍就附表二編號1 至34、71部分;
被告鄭凱文就附表二編號1 至45、48至62、64至66、68至80、附表三編號19至25部分;
被告賴冠菘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22至25部分;
被告荏原翔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部分;
被告宋威廉就附表六編號1 至4 、10、12、14、15、17、附表七編號4 至8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等云。
二、惟查:㈠上述各附表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固分別遭偉哥詐欺集團成員、孤狼詐欺集團成員施詐匯款至各該人頭帳戶,而分遭車手提領一空,已如前述(詳本判決理由欄貳、二、㈠、⒉,及貳、三、㈠所示部分)。
㈡惟依被告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同案被告蕭毓賢、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朱俊叡、荏原翔、呂金成、藍偉青之供述,可知:⑴被告黃武威、洪育任、鄭凱文、賴冠菘僅是單純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已無下線層級,顯無指揮、統籌、調度之權,且於收受工作手機及人頭卡後,係單獨聽命於「偉哥」指示取款、並僅就自己成功取款的部分分取財物或受報酬,在其他案件中亦未主動支援或設法調度人力,自無法將其等同列為除其等獨自提款或與他人提領同一被害人以外犯行之共同正犯,亦即被告洪育任就附表二編號21至62、65、66、68、69、72、75至80部分、被告黃武威就附表二編號1 至20、35至61、63、68、73至80部分、被告鄭凱文就附表二編號1 至45、48至62、64至66、68至80、附表三編號19至25部分、被告賴冠菘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附表三編號1 至7 、9 至14、16、17、22至25部分,尚難確證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⑵又同案被告蕭毓賢係由被告黃開龍提供工作手機及人頭卡,除自己前往提款兼任車手外,並依被告黃開龍指示,轉交工作手機及人頭卡予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提款,顯見同案被告蕭毓賢為被告黃開龍之下線車手,為被告鄭凱文、賴冠菘之上線車手頭,被告黃開龍除直接節制、監督同案被告蕭毓賢外,並因之間接節制、監督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是以其除就自己兼任車手提領贓款或與他車手提領同一被害人贓款之犯行,應負共同正犯責任外,就其下線車手即同案被告蕭毓賢、被告鄭凱文、賴冠菘所涉之犯行,固亦應同負共同正犯之責任,惟就此之外,其與另外車手即被告洪育任、黃武威係分別獨立依「偉哥」指示犯案,對於其等所涉部分,即不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亦即被告黃開龍就附表二編號1 至34、71部分,尚難確證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⑶至被告朱俊叡、荏原翔領取人頭帳戶包裹後,將各該人頭帳戶提款卡分發車手或交由被告黃開龍再轉其他車手,既均明知該等人頭帳戶係做收取詐欺贓款所用,且所為亦就本案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其等固應就所領取交付之各該人頭帳戶所涉各被害人遭詐之犯行,同負共同正犯之責。
惟因被告朱俊叡、荏原翔乃各自分別領取交付人頭帳戶包裹,並無證據證明彼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是以被告朱俊叡、荏原翔自應就其各自領取交付之人頭帳戶所涉案件負共同正犯責任,對於他方涉及者,則不應互負共同正犯之責,亦即被告朱俊叡就附表二編號75至80部分、被告荏原翔就附表二編號1 至74部分,尚難確證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
以上均經本院詳述如前(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二、㈠、⒌所示部分)。
㈢又依被告宋威廉之供述(見107 偵6185卷一第154 至156 頁),其係依「孤狼」指示獨力作業,卷內並無事證足徵被告宋威廉尚有節制、監督其他車手或擔任其他分工,應認其僅是單純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已無下線層級,顯無指揮、統籌、調度之權,且於收受工作手機及人頭卡後,係單獨聽命於「孤狼」指示取款、並僅就自己成功取款的部分分取財物或受報酬,在其他案件中亦未主動支援或設法調度人力,自無法將其等同列為除其等獨自提款或與他人提領同一被害人以外犯行之共同正犯,亦即被告宋威廉就附表六編號1 至4、10、12、14、15、17、附表七編號4 至8 部分,尚難確證屬該等犯行之共同正犯,亦經本院詳述如前(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三、㈠、⒉所示部分)。
㈣再卷內檢察官所舉之其他事證,或可證明詐欺集團之取得人頭帳戶、或可證明被害人遭詐之情形、或可證明上開各該被告有領取交付人頭帳戶、擔任提款車手之情形,然就上開各該被告之犯意聯絡範圍,均不足證明上述各該被告就其等前揭所示各附表編號之詐欺案件,確有犯意聯絡而同屬共同正犯。
㈤綜上所述,卷內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已臻真實之程度,而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荏原翔、宋威廉有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犯行,核屬不能證明該等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肆、免訴部分:㈠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鄭凱文就附表二編號68、附表三編號15部分、被告荏原翔就附表三編號1 、2 部分,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云。
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㈢經查:⒈被告鄭凱文關於附表二編號68部分所涉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692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7 年5 月31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其關於附表三編號15部分所涉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61號判處罪刑,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68 號)後,因被告鄭凱文於105 年5 月31日撤回上訴而確定,此有卷存之各該刑事判決書(見本院106 訴230 卷五第28至55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⒉又被告荏原翔關於附表三編號1 、2 部分所涉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52 號判處罪刑,並於107 年1 月30日確定,亦有卷存之該案刑事判決書(見本院106 訴230 卷四第306 至313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⒊綜上所述,被告鄭凱文、荏原翔所涉上開各部分犯行,既均曾經判決確定,依上規定,自應就此均諭知免訴之判決。
伍、公訴不受理部分:㈠追加起訴意旨略謂:被告黃武威就附表八編號4 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云。
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黃武威關於附表八編號4 (按即附表二編號28)部分所涉之犯行,業經檢察官於106 年9 月5 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417、2587、3510、4284、7672、7732、7734、7783、7784、7794、7884、7994、8047、8463、8661、10229 、10987 、12014 、12022 、12023 號、106 年度偵緝字第946 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9 月5 日士檢清勇106 偵2417字第10104 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106 訴230 卷一第1 頁),與該件檢察官起訴書(見本院106 訴230 卷一第3 至125 頁,卷二第92至152 頁)在卷可稽;
嗣檢察官於107 年10月3 日又對被告黃武威所涉此部分犯行,再以106 年度偵字第6223、6224、6225、6226、6227號向本院為追加起訴,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10月3 日士檢貴勇106 偵6223字第1079047428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見本院107 訴291 卷第7 頁),與該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見本院107 訴291 卷第9 至17頁)附卷可按,顯係屬對於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依上規定,自應就此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余秉甄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馬凱蕙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許梨雯、陳貞卉、林在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欣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6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7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6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7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1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2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6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2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附表二編號27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附表二編號28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2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2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3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3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附表二編號31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3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3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6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7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3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3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3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4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4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
│ │附表二編號46 │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
│ │ │年貳月。 │
├──┼───────┼────────────────────────────┤
│4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47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4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4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2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3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5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4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5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5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6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7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5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59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60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6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61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62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6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
│ │附表二編號63 │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6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三人以上共│
│ │附表二編號64 │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6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65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66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6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鄭凱文三│
│ │附表二編號67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 │
├──┼───────┼────────────────────────────┤
│6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二編號68 │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6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69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黃開龍三人以上共│
│ │附表二編號70 │同犯詐欺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1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1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2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黃開龍、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2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73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3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4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朱俊叡、洪育任、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4 │取財罪,朱俊叡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75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5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76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6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7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7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8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8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79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79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80 │事實欄一暨 │藍偉青、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二編號80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81 │事實欄二暨 │呂金成、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附表三編號1 │徒刑壹年捌月。 │
├──┼───────┼────────────────────────────┤
│82 │事實欄二暨 │呂金成、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
│ │附表三編號2 │徒刑壹年肆月。 │
├──┼───────┼────────────────────────────┤
│83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黃開龍、荏原翔、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附表三編號3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4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黃開龍、荏原翔、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4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5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黃開龍、荏原翔、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5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6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黃開龍、荏原翔、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6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87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黃開龍、荏原翔、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7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88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三編號8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89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9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0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0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1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 │附表三編號11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2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2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93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3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4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4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95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5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96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6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7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7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98 │事實欄二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鄭凱文、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
│ │附表三編號18 │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99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19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100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20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101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附表三編號21 │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2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附表三編號22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3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附表三編號23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4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附表三編號24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5 │事實欄一暨 │呂金成、荏原翔、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
│ │附表三編號25 │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106 │事實欄一暨 │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四編號1 │ │
├──┼───────┼────────────────────────────┤
│107 │事實欄一暨 │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四編號2 │ │
├──┼───────┼────────────────────────────┤
│108 │事實欄一暨 │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五編號1 │ │
├──┼───────┼────────────────────────────┤
│109 │事實欄一暨 │黃開龍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五編號2 │ │
├──┼───────┼────────────────────────────┤
│110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六編號5 │ │
├──┼───────┼────────────────────────────┤
│111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六編號6 │ │
├──┼───────┼────────────────────────────┤
│112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六編號7 │ │
├──┼───────┼────────────────────────────┤
│113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六編號8 │ │
├──┼───────┼────────────────────────────┤
│114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六編號9 │ │
├──┼───────┼────────────────────────────┤
│115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六編號11 │ │
├──┼───────┼────────────────────────────┤
│116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六編號13 │ │
├──┼───────┼────────────────────────────┤
│117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六編號16 │ │
├──┼───────┼────────────────────────────┤
│118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附表六編號18 │ │
├──┼───────┼────────────────────────────┤
│119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六編號19 │ │
├──┼───────┼────────────────────────────┤
│120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七編號1 │貳月。 │
├──┼───────┼────────────────────────────┤
│121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七編號2 │貳月。 │
├──┼───────┼────────────────────────────┤
│122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
│ │附表六編號3 │貳月。 │
├──┼───────┼────────────────────────────┤
│123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七編號4 │ │
├──┼───────┼────────────────────────────┤
│124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七編號5 │ │
├──┼───────┼────────────────────────────┤
│125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七編號6 │ │
├──┼───────┼────────────────────────────┤
│126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七編號7 │ │
├──┼───────┼────────────────────────────┤
│127 │事實欄二暨 │陳鈞毅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七編號8 │ │
├──┼───────┼────────────────────────────┤
│128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八編號1 │ │
├──┼───────┼────────────────────────────┤
│129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2 │ │
├──┼───────┼────────────────────────────┤
│130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八編號3 │ │
├──┼───────┼────────────────────────────┤
│131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5 │ │
├──┼───────┼────────────────────────────┤
│132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6 │ │
├──┼───────┼────────────────────────────┤
│133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八編號7 │ │
├──┼───────┼────────────────────────────┤
│134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8 │ │
├──┼───────┼────────────────────────────┤
│135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9 │ │
├──┼───────┼────────────────────────────┤
│136 │事實欄一暨 │黃武威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八編號10 │ │
├──┼───────┼────────────────────────────┤
│13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九編號1 │ │
├──┼───────┼────────────────────────────┤
│138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九編號2 │ │
├──┼───────┼────────────────────────────┤
│139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九編號3 │ │
├──┼───────┼────────────────────────────┤
│140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九編號4 │ │
├──┼───────┼────────────────────────────┤
│141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九編號5 │ │
├──┼───────┼────────────────────────────┤
│14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九編號6 │ │
├──┼───────┼────────────────────────────┤
│14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九編號7 │ │
├──┼───────┼────────────────────────────┤
│14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九編號8 │ │
├──┼───────┼────────────────────────────┤
│14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九編號9 │ │
├──┼───────┼────────────────────────────┤
│14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九編號10 │ │
├──┼───────┼────────────────────────────┤
│14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編號1 │ │
├──┼───────┼────────────────────────────┤
│148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十一編號1 │ │
├──┼───────┼────────────────────────────┤
│149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一編號2 │ │
├──┼───────┼────────────────────────────┤
│150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一編號3 │ │
├──┼───────┼────────────────────────────┤
│151 │事實欄二暨 │宋威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一編號4 │ │
├──┼───────┼────────────────────────────┤
│15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十二編號1 │ │
├──┼───────┼────────────────────────────┤
│15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 │ │
├──┼───────┼────────────────────────────┤
│15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十三編號2 │ │
├──┼───────┼────────────────────────────┤
│15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十三編號3 │ │
├──┼───────┼────────────────────────────┤
│15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4 │ │
├──┼───────┼────────────────────────────┤
│15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5 │ │
├──┼───────┼────────────────────────────┤
│158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6 │ │
├──┼───────┼────────────────────────────┤
│159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7 │ │
├──┼───────┼────────────────────────────┤
│160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8 │ │
├──┼───────┼────────────────────────────┤
│161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9 │ │
├──┼───────┼────────────────────────────┤
│16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0│ │
├──┼───────┼────────────────────────────┤
│16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1│ │
├──┼───────┼────────────────────────────┤
│16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2│ │
├──┼───────┼────────────────────────────┤
│16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3│ │
├──┼───────┼────────────────────────────┤
│16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4│ │
├──┼───────┼────────────────────────────┤
│16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5│ │
├──┼───────┼────────────────────────────┤
│168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6│ │
├──┼───────┼────────────────────────────┤
│169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7│ │
├──┼───────┼────────────────────────────┤
│170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三編號18│ │
├──┼───────┼────────────────────────────┤
│171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四編號1 │ │
├──┼───────┼────────────────────────────┤
│17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五編號1 │ │
├──┼───────┼────────────────────────────┤
│17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五編號2 │ │
├──┼───────┼────────────────────────────┤
│17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五編號3 │ │
├──┼───────┼────────────────────────────┤
│17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五編號4 │ │
├──┼───────┼────────────────────────────┤
│17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1 │ │
├──┼───────┼────────────────────────────┤
│17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2 │ │
├──┼───────┼────────────────────────────┤
│178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十六編號3 │ │
├──┼───────┼────────────────────────────┤
│179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十六編號4 │ │
├──┼───────┼────────────────────────────┤
│180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5 │ │
├──┼───────┼────────────────────────────┤
│181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6 │ │
├──┼───────┼────────────────────────────┤
│18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附表十六編號7 │ │
├──┼───────┼────────────────────────────┤
│18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8 │ │
├──┼───────┼────────────────────────────┤
│18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9 │ │
├──┼───────┼────────────────────────────┤
│18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六編號10│ │
├──┼───────┼────────────────────────────┤
│18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七編號1 │ │
├──┼───────┼────────────────────────────┤
│187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七編號2 │ │
├──┼───────┼────────────────────────────┤
│188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七編號3 │ │
├──┼───────┼────────────────────────────┤
│189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附表十七編號4 │ │
├──┼───────┼────────────────────────────┤
│190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八編號1 │ │
├──┼───────┼────────────────────────────┤
│191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八編號2 │ │
├──┼───────┼────────────────────────────┤
│192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八編號3 │ │
├──┼───────┼────────────────────────────┤
│193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附表十八編號4 │ │
├──┼───────┼────────────────────────────┤
│194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 │附表十八編號5 │ │
├──┼───────┼────────────────────────────┤
│195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八編號6 │ │
├──┼───────┼────────────────────────────┤
│196 │事實欄一暨 │賴冠菘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附表十八編號7 │ │
└──┴───────┴────────────────────────────┘
附表二:(106 年度訴字第230 號、107 年度訴字第153 號、106 年度訴字第326 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藍偉青、呂金成、洪育任、黃武威、鄭凱文、賴冠菘、黃開龍、蕭毓賢、朱俊叡、荏原翔、劉建廷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 1│鄭仲妤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987 │彰化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鄭仲妤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23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9 │重區光復│ 17卷一第421至423 頁) 。 │
│ │ │月23│網站及銀│時3 分 │ │0000000000│ │時10分 │路1 段86│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日下│行人員,├─────┼───┤號王芷蕾(│ │ │、88號AT│ 106 偵2417卷一第619 頁) 。│
│ │ │午7 │佯稱須操│105 年10月│2,198 │原名王秀鳳│ │ │M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時30│作ATM 解│23日下午9 │元 │)帳戶 │ │ │ │ 紀錄表、警所陳報單(106 偵│
│ │ │分 │除付款,│時8分 │ │ │ │ │ │ 2417卷一第611 頁,106 偵76│
│ │ │ │陷於錯誤│ │ │ │ │ │ │ 72卷三第609頁) 。 │
│ │ │ │而匯款 │ │ │ │ │ │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彰化銀│
│ │ │ │ │ │ │ │ │ │ │ 行帳戶顧客資料卡、交易明細│
│ │ │ │ │ │ │ │ │ │ │ 查詢、提款卡提款紀錄(106 │
│ │ │ │ │ │ │ │ │ │ │ 偵2417卷一第393 至39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457 │
│ │ │ │ │ │ │ │ │ │ │ 、458 頁,106 偵4284卷一第│
│ │ │ │ │ │ │ │ │ │ │ 55、56頁)。 │
├─┼────┼──┼────┼─────┼───┼─────┼────┼─────┼────┼──────────────┤
│ 2│王雅萱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王雅萱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9 │元 │ │ │23日下午9 │ │ 72卷三第639 至640 頁)。 │
│ │ │月23│ │時8分 │ │ │ │時11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卷三第641 頁)。 │
│ │ │午7 │ │105 年10月│29,985│土地銀行帳│ │105 年10月│同上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6│ │23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9 │ │ (106 偵7672卷三第637 頁)│
│ │ │分 │ │時10分 │ │00000000號│ │時15分 │ │ 。 │
│ │ │ │ ├─────┼───┤王芷蕾(原│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彰化銀│
│ │ │ │ │105 年10月│29,985│名王秀鳳)│ │105 年10月│同上 │ 行帳戶顧客資料卡、交易明細│
│ │ │ │ │23日下午9 │元 │帳戶 │ │23日下午9 │ │ 查詢、提款卡提款紀錄(106 │
│ │ │ │ │時14分 │ │ │ │時16分 │ │ 偵2417卷一第393 至39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土地銀│
│ │ │ │ │ │ │ │ │ │ │ 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625 、626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6.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99 │
│ │ │ │ │ │ │ │ │ │ │ 頁)。 │
├─┼────┼──┼────┼─────┼───┼─────┼────┼─────┼────┼──────────────┤
│ 3│陳乃綺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0,123│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陳乃綺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9 │元 │ │ │23日下午9 │82號ATM │ 72卷三第647 至649頁)。 │
│ │ │月23│ │時21分 │ │ │ │時29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651 頁)。 │
│ │ │午8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3│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645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土地銀│
│ │ │ │ │ │ │ │ │ │ │ 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625 、626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89 │
│ │ │ │ │ │ │ │ │ │ │ 頁)。 │
├─┼────┼──┼────┼─────┼───┼─────┼────┼─────┼────┼──────────────┤
│ 4│郭玉玟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7,812│中華郵政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郭玉玟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0│ │23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10│85-1號AT│ 6 偵2103卷第38、39頁)。 │
│ │) │月23│ │時 │ │0000000000│ │時4分 │M │2.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日下│ ├─────┼───┤號王澤彥帳│ ├─────┼────┤ 式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
│ │ │午9 │ │105 年10月│9,612 │戶 │ │105 年10月│同上 │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檢106 偵│
│ │ │時11│ │23日下午10│元 │ │ │23日下午10│ │ 2103卷第43、45、46頁)。 │
│ │ │分 │ │時4分 │ │ │ │時5分 │ │3.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
│ │ │ │ │ │ │ │ │ │ │ 檢106 偵2103卷第48頁)。 │
│ │ │ │ │ │ │ │ │ │ │4.王澤彥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16至│
│ │ │ │ │ │ │ │ │ │ │ 18、15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
│ │ │ │ │ │ │ │ │ │ │ 73至77頁)。 │
├─┼────┼──┼────┼─────┼───┼─────┼────┼─────┼────┼──────────────┤
│ 5│葉雅婷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葉雅婷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0│ │23日下午10│元 │ │ │23日下午10│ │ 6偵2103卷第61至63頁)。 │
│ │) │月23│ │時19分 │ │ │ │時22分 │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北│
│ │ │日下│ ├─────┼───┤ │ ├─────┼────┤ 檢106 偵2103卷第64頁)。 │
│ │ │午8 │ │105 年10月│3,190 │ │ │105 年10月│同上 │3.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時37│ │23日下午10│元 │ │ │23日下午10│ │ 式表、報案三聯單、反詐騙諮│
│ │ │分 │ │時20分 │ │ │ │時23分 │ │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檢106 偵│
│ │ │ │ ├─────┼───┤ │ ├─────┼────┤ 2103卷第67至70頁)。 │
│ │ │ │ │23日下午10│4,234 │ │ │未提領(圈│ │4.王澤彥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時50分 │元 │ │ │存抵銷)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同上卷第16至18、15頁)。│
│ │ │ │ │ │ │ │ │ │ │5.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 │ │ │ │ │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
│ │ │ │ │ │ │ │ │ │ │ 檢106 偵2103卷第41頁)。 │
│ │ │ │ │ │ │ │ │ │ │6.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
│ │ │ │ │ │ │ │ │ │ │ 73至77頁)。 │
├─┼────┼──┼────┼─────┼───┼─────┼────┼─────┼────┼──────────────┤
│ 6│吳雪綸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0,123│同上 │洪育任 │未提領(圈│ │1.證人吳雪綸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10│元 │ │ │存抵銷) │ │ 6偵2103卷第51至54頁)。 │
│ │ │月23│ │時56分 │ │ │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日下│ │ │ │ │ │ │ │ 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57頁)│
│ │ │午7 │ │ │ │ │ │ │ │ 。 │
│ │ │時45│ │ │ │ │ │ │ │3.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分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報案三聯單、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新北檢106 偵2103卷第56│
│ │ │ │ │ │ │ │ │ │ │ 、58至60頁)。 │
│ │ │ │ │ │ │ │ │ │ │4.王澤彥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新北檢106 偵21│
│ │ │ │ │ │ │ │ │ │ │ 03卷第16至18頁)。 │
├─┼────┼──┼────┼─────┼───┼─────┼────┼─────┼────┼──────────────┤
│ 7│伍姿綾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伍姿綾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4 │莊區中華│ 72卷三第247 至249 頁)。 │
│ │ │月23│ │時13分 │ │0000000000│ │時20分 │路2 段18│2.伍姿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號洪丞鴻帳│ │ │7 號ATM │ 本(106 偵7672卷三第251 頁│
│ │ │午2 │ │ │ │戶 │ │ │ │ )。 │
│ │ │時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4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洪丞鴻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237 、23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07 │
│ │ │ │ │ │ │ │ │ │ │ 頁)。 │
├─┼────┼──┼────┼─────┼───┼─────┼────┼─────┼────┼──────────────┤
│ 8│劉家君 │105 │同上 │105 年10月│5,285 │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劉家君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3日下午4 │元 │ │ │23日下午5 │160號ATM│ 72卷三第259至262 頁)。 │
│ │) │月23│ │時58分 │ │ │ │時1分 │ │2.劉家君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 本(106 偵7672卷三第263 至│
│ │ │午4 │ │105 年10月│2,285 │ │ │105 年10月│同上 │ 267 頁)。 │
│ │ │時10│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時 │ │ │ │時2分 │ │ (106 偵7672卷三第25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洪丞鴻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237 、23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1 │
│ │ │ │ │ │ │ │ │ │ │ 頁)。 │
├─┼────┼──┼────┼─────┼───┼─────┼────┼─────┼────┼──────────────┤
│ 9│錢震嘉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8│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錢震嘉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8 │元 │ │ │22日下午8 │幸福路72│ 72卷三第241、242頁)。 │
│ │ │月22│ │時33分 │ │ │ │時35分 │3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243 頁)。 │
│ │ │午8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3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洪丞鴻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237 、23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05 │
│ │ │ │ │ │ │ │ │ │ │ 頁)。 │
├─┼────┼──┼────┼─────┼───┼─────┼────┼─────┼────┼──────────────┤
│10│林秀卿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合作金庫銀│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林秀卿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6 │元 │行帳號006 │ │22日下午6 │中平路37│ 17卷一第431、432頁)。 │
│ │ │月22│ │時50分 │ │-000000000│ │時55分 │9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林秀卿存摺封│
│ │ │日下│ │ │ │4148號陸義│ │ │ │ 面影本(106 偵7672卷一第50│
│ │ │午6 │ │ │ │梅帳戶 │ │ │ │ 7、511 頁)。 │
│ │ │時許│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 │ │ │ │ │ │ │ │ 6 偵7672卷一第501 頁,106 │
│ │ │ │ │ │ │ │ │ │ │ 偵2417卷一第429 、43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 │ │ │ │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425 │
│ │ │ │ │ │ │ │ │ │ │ 至428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453 │
│ │ │ │ │ │ │ │ │ │ │ 至455 頁,106 偵4284卷一第│
│ │ │ │ │ │ │ │ │ │ │ 58頁)。 │
├─┼────┼──┼────┼─────┼───┼─────┼────┼─────┼────┼──────────────┤
│11│王子誠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7,985│中華郵政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王子誠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1日下午9 │幸福路72│ 987 卷三第74、59至61頁)。│
│ │ │月21│ │時9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3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王子誠存摺│
│ │ │日下│ │ │ │號陸義梅帳│ │ │ │ 封面影本(106 偵10987 卷三│
│ │ │午8 │ │ │ │戶 │ │ │ │ 第62、65、66頁)。 │
│ │ │時 │ │ │ │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 │ │ │ │ │ │ │ │ 6 偵10987 卷三第58頁)。 │
│ │ │ │ │ │ │ │ │ │ │4.陸義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一│
│ │ │ │ │ │ │ │ │ │ │ 第569、571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3 │
│ │ │ │ │ │ │ │ │ │ │ 頁)。 │
├─┼────┼──┼────┼─────┼───┼─────┼────┼─────┼────┼──────────────┤
│12│黃崧菱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6│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黃崧菱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9 │元 │ │ │21日下午9 │ │ 72卷一第575 至577 頁)。 │
│ │ │月21│ │時27分 │ │ │ │時3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582頁)。 │
│ │ │午8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7│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573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一│
│ │ │ │ │ │ │ │ │ │ │ 第569 、571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3 │
│ │ │ │ │ │ │ │ │ │ │ 頁)。 │
├─┼────┼──┼────┼─────┼───┼─────┼────┼─────┼────┼──────────────┤
│13│吳琦章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吳琦章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9 │元 │ │ │21日下午9 │ │ 72卷一第586 至588 頁)。 │
│ │ │月21│ │時31分 │ │ │ │時33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卷一第590頁)。 │
│ │ │午7 │ │105 年10月│12,123│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8│ │21日下午9 │元 │ │ │21日下午9 │719號ATM│ (106 偵7672卷一第584 頁)│
│ │ │分 │ │時33分 │ │ │ │時39分 │ │ 。 │
│ │ │ │ ├─────┼───┤ │ ├─────┼────┤4.陸義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105 年10月│4,061 │ │ │105 年10月│同上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一│
│ │ │ │ │21日下午9 │元 │ │ │21日下午9 │ │ 第569 、571 頁)。 │
│ │ │ │ │時42分 │ │ │ │時48分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3 │
│ │ │ │ │ │ │ │ │ │ │ 、415、417頁)。 │
├─┼────┼──┼────┼─────┼───┼─────┼────┼─────┼────┼──────────────┤
│14│邱淮暄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1,980│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邱淮暄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10│元 │ │ │21日下午10│723號ATM│ 72卷一第594 至595 頁)。 │
│ │ │月21│ │時18分 │ │ │ │時25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596頁)。 │
│ │ │午9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0│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592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一│
│ │ │ │ │ │ │ │ │ │ │ 第569 、571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3 │
│ │ │ │ │ │ │ │ │ │ │ 頁)。 │
├─┼────┼──┼────┼─────┼───┼─────┼────┼─────┼────┼──────────────┤
│15│方宏家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9,123│同上 │洪育任 │未提領(圈│ │1.證人方宏家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10│元 │ │ │存抵銷) │ │ 72卷一第600 至601 頁)。 │
│ │ │月21│ │時38分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方宏家存摺│
│ │ │日下│ │ │ │ │ │ │ │ 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7672│
│ │ │午10│ │ │ │ │ │ │ │ 卷一第602 、610 、612 頁)│
│ │ │時 │ │ │ │ │ │ │ │ 。 │
│ │ │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59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一│
│ │ │ │ │ │ │ │ │ │ │ 第569 、571 頁)。 │
├─┼────┼──┼────┼─────┼───┼─────┼────┼─────┼────┼──────────────┤
│16│陳郁雅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土地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陳郁雅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1日下午9 │719號ATM│ 72卷一第618 至621頁)。 │
│ │ │月21│ │時32分 │ │00000000號│ │時36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陸義梅帳戶│ │ │ │ 卷一第622 頁)。 │
│ │ │午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2│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16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 │ │ │ │ │ │ 7672卷一第614 、615 頁)。│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5 │
│ │ │ │ │ │ │ │ │ │ │ 頁)。 │
├─┼────┼──┼────┼─────┼───┼─────┼────┼─────┼────┼──────────────┤
│17│王文慧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12│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王文慧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1日下午9 │元 │ │ │21日下午9 │723號ATM│ 72卷一第626 至628 頁)。 │
│ │ │月21│ │時39分 │ │ │ │時44分 │ │2.匯款紀錄及王文慧存摺翻拍照│
│ │ │日下│ │ │ │ │ │ │ │ 片(106 偵7672卷一第630 頁│
│ │ │午9 │ │ │ │ │ │ │ │ )。 │
│ │ │時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2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陸義梅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 │ │ │ │ │ │ 7672卷一第614 、615 頁)。│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7 │
│ │ │ │ │ │ │ │ │ │ │ 頁)。 │
├─┼────┼──┼────┼─────┼───┼─────┼────┼─────┼────┼──────────────┤
│18│江美穎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4,912│新光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江美穎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 │ 72卷二第191 至193 頁)。 │
│ │ │月22│ │時41分 │ │000000000 │ │時50分 │ │2.江美穎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
│ │ │日下│ │ │ │號謝紹弘帳│ │ │ │ 片(106 偵7672卷二第195 頁│
│ │ │午8 │ │ │ │戶 │ │ │ │ )。 │
│ │ │時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18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謝紹弘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二│
│ │ │ │ │ │ │ │ │ │ │ 第187 、18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9 │
│ │ │ │ │ │ │ │ │ │ │ 頁)。 │
├─┼────┼──┼────┼─────┼───┼─────┼────┼─────┼────┼──────────────┤
│19│黃聖雁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黃聖雁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9 │719號ATM│ 72卷二第199 至201頁)。 │
│ │) │月22│ │時28分 │ │ │ │時31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二第203 頁)。 │
│ │ │午9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19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謝紹弘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二│
│ │ │ │ │ │ │ │ │ │ │ 第187 、18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21 │
│ │ │ │ │ │ │ │ │ │ │ 頁)。 │
├─┼────┼──┼────┼─────┼───┼─────┼────┼─────┼────┼──────────────┤
│20│彭雅微 │105 │同上 │105 年10月│5,985 │同上 │洪育任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彭雅微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9 │723號ATM│ 72卷二第207 至209頁)。 │
│ │) │月22│ │時37分 │ │ │ │時41分 │ │2.彭雅微帳戶匯款紀錄(106 偵│
│ │ │日下│ │ │ │ │ │ │ │ 10987卷三第121頁)。 │
│ │ │午8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4│ │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205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謝紹弘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二│
│ │ │ │ │ │ │ │ │ │ │ 第187 、188 頁)。 │
│ │ │ │ │ │ │ │ │ │ │5.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19 │
│ │ │ │ │ │ │ │ │ │ │ 頁)。 │
├─┼────┼──┼────┼─────┼───┼─────┼────┼─────┼────┼──────────────┤
│21│丁苡傑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0,985│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丁苡傑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9 │中平路19│ 72卷三第201 至203頁)。 │
│ │ │月22│ │時47分 │ │0000000000│ │時53分 │2號ATM │2.丁苡傑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號劉益順帳│ │ │ │ 本(106 偵7672卷三第205 頁│
│ │ │午8 │ │ │ │戶 │ │ │ │ )。 │
│ │ │時36│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 │ │ │ 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 │ 單(106 偵7672卷三第199 頁│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105 │
│ │ │ │ │ │ │ │ │ │ │ 、106 、108 、114 、115 、│
│ │ │ │ │ │ │ │ │ │ │ 118 頁)。 │
│ │ │ │ │ │ │ │ │ │ │4.劉益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197 、198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09 │
│ │ │ │ │ │ │ │ │ │ │ 頁)。 │
├─┼────┼──┼────┼─────┼───┼─────┼────┼─────┼────┼──────────────┤
│22│張佩甯 │105 │同上 │105 年10月│8,012 │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張佩甯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10│新泰路 │ 72卷三第209 、210 頁)。 │
│ │ │月22│ │時57分 │ │ │ │時16分 │472號 │2.張佩甯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 本(106 偵7672卷三第213 、│
│ │ │午9 │ │105 年10月│12,012│ │ │未提領(圈│ │ 215 頁)。 │
│ │ │時3 │ │22日下午10│元 │ │ │存抵銷)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時29分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106 偵7672卷三第207 頁│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119 │
│ │ │ │ │ │ │ │ │ │ │ 、120頁)。 │
│ │ │ │ │ │ │ │ │ │ │4.劉益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領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97 、19│
│ │ │ │ │ │ │ │ │ │ │ 8 頁,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103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104頁)。 │
├─┼────┼──┼────┼─────┼───┼─────┼────┼─────┼────┼──────────────┤
│23│林佳諭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五│1.證人林佳諭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30日下午9 │股區五權│ 72卷三第443 至446 頁)。 │
│ │ │月30│ │時22分 │ │0000000000│ │時30分 │路42-1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江永明帳│ │ │ATM │ 卷三第449 頁)。 │
│ │ │午8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8│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 │ │分 │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所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441 頁,新│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4385卷第155 、15│
│ │ │ │ │ │ │ │ │ │ │ 8 至160 、164 頁)。 │
│ │ │ │ │ │ │ │ │ │ │4.江永明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439 、440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85 │
│ │ │ │ │ │ │ │ │ │ │ 頁)。 │
├─┼────┼──┼────┼─────┼───┼─────┼────┼─────┼────┼──────────────┤
│24│張仁傑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張仁傑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30日下午10│元 │ │ │30日下午10│莊區幸福│ 72卷三第453 至454 頁)。 │
│ │) │月30│ │時19分 │ │ │ │時31分 │路723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ATM │ 卷三第455 頁)。 │
│ │ │午10│ │105 年10月│29,985│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30日下午10│元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時22分 │ │ │ │ │ │ 格式表(106 偵7672卷三第45│
│ │ │ │ │ │ │ │ │ │ │ 1 頁,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130頁)。 │
│ │ │ │ │ │ │ │ │ │ │4.江永明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領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439 、44│
│ │ │ │ │ │ │ │ │ │ │ 0 頁,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123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87 │
│ │ │ │ │ │ │ │ │ │ │ 頁)。 │
├─┼────┼──┼────┼─────┼───┼─────┼────┼─────┼────┼──────────────┤
│25│蕭英婉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12│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蕭英婉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10│元 │ │ │30日下午10│727號ATM│ 72卷三第459 至463頁)。 │
│ │ │月30│ │時22分 │ │ │ │時33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467 頁)。 │
│ │ │午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3│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分 │ │ │ │ │ │ │ │ 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 │ 單(106 偵7672卷三第457 頁│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132 │
│ │ │ │ │ │ │ │ │ │ │ 、133 、142 、147 、14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江永明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439 、440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89 │
│ │ │ │ │ │ │ │ │ │ │ 頁)。 │
├─┼────┼──┼────┼─────┼───┼─────┼────┼─────┼────┼──────────────┤
│26│陳俊宏 │105 │同上 │105 年10月│9,234 │第一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俊宏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6 │山區民生│ 17卷一第345 、346 頁)。 │
│ │ │月23│ │時39分 │ │0000000 號│ │時44分 │東路1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李錫銘帳戶│ │ │70號ATM │ 卷三第395 頁)。 │
│ │ │午4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0│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 │ │ │ │ │ │ │ │ 6 偵7672卷三第391 頁,106 │
│ │ │ │ │ │ │ │ │ │ │ 偵2417卷一第343 、34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李錫銘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33 至338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75 │
│ │ │ │ │ │ │ │ │ │ │ 頁)。 │
├─┼────┼──┼────┼─────┼───┼─────┼────┼─────┼────┼──────────────┤
│27│張家瑜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9,000 │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張家瑜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成員於購│20日中午12│元 │號000-0000│ │20日中午12│莊區福壽│ 987卷三第160至162頁)。 │
│ │ │月15│物網站,│時25分 │ │0000000000│ │時36分 │街188 、│2.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
│ │ │日下│佯為販賣│ │ │號施信亦帳│ │ │190號ATM│ 106偵10987卷三第163頁)。 │
│ │ │午1 │商品,陷│ │ │戶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時47│於錯誤而│ │ │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106 偵1022│
│ │ │分 │匯款 │ │ │ │ │ │ │ 9 卷二第195 頁,106 偵1098│
│ │ │ │ │ │ │ │ │ │ │ 7 卷三第159 頁)。 │
│ │ │ │ │ │ │ │ │ │ │4.施信亦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67、68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17 │
│ │ │ │ │ │ │ │ │ │ │ 頁)。 │
├─┼────┼──┼────┼─────┼───┼─────┼────┼─────┼────┼──────────────┤
│28│李乃萱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1,000│同上 │黃武威 │未提領(圈│ │1.證人李乃萱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0日下午5 │元 │ │ │存抵銷) │ │ 72卷三第89至93頁)。 │
│ │) │月20│ │時37分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95頁)。 │
│ │ │午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87頁)。│
│ │ │ │ │ │ │ │ │ │ │4.施信亦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67、68頁)。 │
│ │ │ │ │ │ │ │ │ │ │5.詐欺網站賣場截圖、李乃萱與│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
│ │ │ │ │ │ │ │ │ │ │ 圖(106 偵7672卷三第97至10│
│ │ │ │ │ │ │ │ │ │ │ 5 )。 │
├─┼────┼──┼────┼─────┼───┼─────┼────┼─────┼────┼──────────────┤
│29│陳泓錂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9,985│合作金庫銀│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陳泓綾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成員冒充│21日凌晨1 │元 │行帳號006 │ │21日凌晨1 │莊區思源│ 72卷二第375至378 頁)。 │
│ │) │月20│網站及銀│時22分 │ │-000000000│ │時28分 │路421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行人員,│ │ │4029號張雅│ │ │ATM │ 卷二第387、329 頁)。 │
│ │ │午7 │佯稱須操├─────┼───┤玲帳戶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6│作ATM 解│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106 偵7672卷二第373 頁)│
│ │ │分 │除付款,│21日凌晨1 │元 │ │ │21日凌晨1 │427號ATM│ 。 │
│ │ │ │陷於錯誤│時43分 │ │ │ │時50分 │ │4.張雅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而匯款 │ │ │ │ │ │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
│ │ │ │ │ │ │ │ │ │ │ 6 偵7672卷二第361 至36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03 │
│ │ │ │ │ │ │ │ │ │ │ 、305 頁)。 │
├─┼────┼──┼────┼─────┼───┼─────┼────┼─────┼────┼──────────────┤
│30│蘇永勝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00,00│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蘇永勝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成員冒充│20日下午2 │0元 │ │ │20日下午2 │山區長安│ 72卷二第367 至369 頁)。 │
│ │) │月20│親友借錢│時42分 │ │ │ │時55分 │東路1 段│2.台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06 偵│
│ │ │日下│,陷於錯│ │ │ │ │ │9 號ATM │ 7672卷二第371頁)。 │
│ │ │午2 │誤而匯款│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0│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分 │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 │ 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365 頁,新│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4385卷第31、35、│
│ │ │ │ │ │ │ │ │ │ │ 36、38、39頁)。 │
│ │ │ │ │ │ │ │ │ │ │4.張雅玲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
│ │ │ │ │ │ │ │ │ │ │ 6 偵7672卷二第361 至36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95 │
│ │ │ │ │ │ │ │ │ │ │ 頁)。 │
├─┼────┼──┼────┼─────┼───┼─────┼────┼─────┼────┼──────────────┤
│31│郭蕎瑄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1,000│台北富邦銀│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郭蕎瑄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成員於購│21日下午2 │元 │行帳號012-│ │21日下午2 │民生東路│ 72卷二第12至13頁)。 │
│ │) │月20│物網站佯│時4分 │ │0000000000│ │時33分 │1 段58號│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6 偵│
│ │ │日下│稱欲販售│ │ │14號曾庭豐│ │ │ATM │ 7672卷二第14頁)。 │
│ │ │午10│手機,陷│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於錯誤而│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10頁)。│
│ │ │ │匯款。 │ │ │ │ │ │ │4.曾庭豐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二第9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11 │
│ │ │ │ │ │ │ │ │ │ │ 頁)。 │
├─┼────┼──┼────┼─────┼───┼─────┼────┼─────┼────┼──────────────┤
│32│鍾宛儒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9,987│台灣中小企│黃武威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鍾宛儒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25日下午8 │元 │銀帳號050-│ │25日下午9 │山區林森│ 72卷二第389 至391頁)。 │
│ │ │月25│網站及銀│時57分 │ │0000000000│ │時 │北路380 │2.ATM 交易明細表、鍾宛儒帳戶│
│ │ │日下│行人員,│ │ │1 號楊杰昇│ │ │之1號 │ 存摺封面影本(106 偵7672卷│
│ │ │午7 │佯稱須操│ │ │帳戶 │ │ │ │ 二第393 、395 、399 頁)。│
│ │ │時7 │作ATM 解│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除付款,│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387 頁)│
│ │ │ │陷於錯誤│ │ │ │ │ │ │ 。 │
│ │ │ │而匯款 │ │ │ │ │ │ │4.楊杰昇台灣中小企銀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二第34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25 │
│ │ │ │ │ │ │ │ │ │ │ 頁)。 │
├─┼────┼──┼────┼─────┼───┼─────┼────┼─────┼────┼──────────────┤
│33│方雅苹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6,001│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方雅苹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莊區新泰│ 17卷一第380、381頁)。 │
│ │ │月22│ │時17分 │ │0000000000│ │時22分 │路330 號│2.方雅苹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號蔡沛淳帳│ │ │ATM │ 本(106 偵7672卷二第495 、│
│ │ │午5 │ │ │ │戶 │ │ │ │ 429 頁)。 │
│ │ │時48│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
│ │ │ │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 │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二第489 頁,10│
│ │ │ │ │ │ │ │ │ │ │ 6 偵2417卷一第378 、379頁 │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62、│
│ │ │ │ │ │ │ │ │ │ │ 64、67頁)。 │
│ │ │ │ │ │ │ │ │ │ │4.蔡沛淳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71 、372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85 │
│ │ │ │ │ │ │ │ │ │ │ 、387 頁)。 │
├─┼────┼──┼────┼─────┼───┼─────┼────┼─────┼────┼──────────────┤
│34│吳昭彥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新光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吳昭彥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4 │252號ATM│ 72卷三第221 至223 頁)。 │
│ │ │月22│ │時40分 │ │000000000 │ │時46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號謝峻弘帳│ ├─────┼────┤ 卷三第225 頁)。 │
│ │ │午3 │ │105 年10月│29,985│戶 │ │105 年10月│同上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22日下午4 │元 │ │ │22日下午4 │ │ (106 偵7672卷三第219 頁)│
│ │ │ │ │時49分 │ │ │ │時56分 │ │ 。 │
│ │ │ │ ├─────┼───┤ │ ├─────┼────┤4.謝峻弘新光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105 年10月│19,758│ │ │105 年10月│同上 │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22日下午4 │元 │ │ │22日下午4 │ │ 第217 、218 頁)。 │
│ │ │ │ │時56分 │ │ │ │時57分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13 │
│ │ │ │ │ │ │ │ │ │ │ 頁)。 │
├─┼────┼──┼────┼─────┼───┼─────┼────┼─────┼────┼──────────────┤
│35│任曼綾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5,980│台灣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任曼綾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山區南京│ 17卷一第254 至256 頁)。 │
│ │ │月22│ │時36分 │ │00000000號│ │時48分 │東路5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蔡沛淳帳戶│ │ │213號ATM│ 卷二第453頁)。 │
│ │ │午5 │ │105 年10月│5,980 │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 │22日下午6 │元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
│ │ │ │ │時37分 │ │ │ │ │ │ 6 偵2417卷一第第253 頁,10│
│ │ │ │ │ │ │ │ │ │ │ 6偵10987卷三第215頁 )。 │
│ │ │ │ │ │ │ │ │ │ │4.蔡沛淳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第│
│ │ │ │ │ │ │ │ │ │ │ 243、244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29 │
│ │ │ │ │ │ │ │ │ │ │ 頁,106 偵3510卷第125 頁)│
│ │ │ │ │ │ │ │ │ │ │ 。 │
├─┼────┼──┼────┼─────┼───┼─────┼────┼─────┼────┼──────────────┤
│36│楊雅婷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2,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楊雅婷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5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9 │山區長春│ 72卷三第285 、286 頁)。 │
│ │) │月24│ │時54分 │ │0000000000│ │時3分 │路135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吳書帆帳│ │ │ATM │ 卷三第289 頁)。 │
│ │ │午8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8│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83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吳書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79 、28│
│ │ │ │ │ │ │ │ │ │ │ 1、282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89 │
│ │ │ │ │ │ │ │ │ │ │ 頁)。 │
├─┼────┼──┼────┼─────┼───┼─────┼────┼─────┼────┼──────────────┤
│37│郭芳羽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12│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郭芳羽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5日下午9 │元 │ │ │25日下午9 │ │ 72卷三第295 至297 頁)。 │
│ │ │月25│ │時 │ │ │ │時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下│ ├─────┼───┼─────┤ ├─────┼────┤ 7 卷三第230頁)。 │
│ │ │午8 │ │105 年10月│2,985 │台中銀行帳│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18│ │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9 │山區慶城│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
│ │ │分 │ │時36分 │ │00000000號│ │時48分 │街1-1 號│ 6 偵7672卷三第287 、293 頁│
│ │ │ │ │ │ │林芳如帳戶│ │ │ATM │ )。 │
│ │ │ │ │ │ │ │ │ │ │4.吳書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79 、28│
│ │ │ │ │ │ │ │ │ │ │ 1、282 頁)。 │
│ │ │ │ │ │ │ │ │ │ │5.林芳如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7128卷第│
│ │ │ │ │ │ │ │ │ │ │ 199、201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89 │
│ │ │ │ │ │ │ │ │ │ │ 頁,北檢106 偵788 卷第65頁│
│ │ │ │ │ │ │ │ │ │ │ )。 │
├─┼────┼──┼────┼─────┼───┼─────┼────┼─────┼────┼──────────────┤
│38│李宜珊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8,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李宜珊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9 │南京東路│ 72卷三第305 、307頁)。 │
│ │ │月25│ │時11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3 段36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吳書帆帳│ │ │ATM │ 卷三第308 頁)。 │
│ │ │午7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8│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303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吳書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279 、28│
│ │ │ │ │ │ │ │ │ │ │ 1、282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91 │
│ │ │ │ │ │ │ │ │ │ │ 頁)。 │
├─┼────┼──┼────┼─────┼───┼─────┼────┼─────┼────┼──────────────┤
│39│吳佩如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國泰世華銀│黃開龍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吳佩如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18日下午7 │元 │行帳號013-│ │18日下午7 │重區永福│ 72卷三第131 至137 頁)。 │
│ │ │月18│ │時49分 │ │0000000000│ │時52分 │街124 號│2.國內匯款申請書(106 偵7672│
│ │ │日下│ │ │ │13號林珮琪│ │ │ATM │ 卷三第139頁)。 │
│ │ │午6 │ │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5│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29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珮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查詢、提款卡│
│ │ │ │ │ │ │ │ │ │ │ 提款紀錄(106 偵7672卷三第│
│ │ │ │ │ │ │ │ │ │ │ 107 至117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11 │
│ │ │ │ │ │ │ │ │ │ │ 頁)。 │
├─┼────┼──┼────┼─────┼───┼─────┼────┼─────┼────┼──────────────┤
│40│陳瓊芳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00,00│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瓊芳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17日下午1 │0元 │ │ │17日下午2 │山區長春│ 72卷三第121 至125 頁)。 │
│ │ │月16│親友借款│時 │ │ │ │時5分 │路48號 │2.國內匯款申請書(106 偵7672│
│ │ │日下│,陷於錯│ │ │ │ │ │ATM │ 卷三第129頁)。 │
│ │ │午8 │誤而匯款│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1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珮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查詢、提款卡│
│ │ │ │ │ │ │ │ │ │ │ 提款紀錄(106 偵7672卷三第│
│ │ │ │ │ │ │ │ │ │ │ 107 至117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09 │
│ │ │ │ │ │ │ │ │ │ │ 頁)。 │
├─┼────┼──┼────┼─────┼───┼─────┼────┼─────┼────┼──────────────┤
│41│吳宗潤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9,985│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吳宗潤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 │年11│成員冒充│18日下午8 │元 │ │ │18日下午8 │重區永福│ 72卷三第145 、147 頁)。 │
│ │ │月18│網站及銀│時18分 │ │ │ │時24分 │街124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行人員,│ │ │ │ │ │ATM │ 卷三第149 頁)。 │
│ │ │午7 │佯稱須操├─────┼───┤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0│作ATM 解│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 │ (106 偵7672卷三第143 頁)│
│ │ │分 │除付款,│18日下午8 │元 │ │ │18日下午8 │ │ 。 │
│ │ │ │陷於錯誤│時24分 │ │ │ │時42分 │ │4.林珮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
│ │ │ │而匯款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查詢、提款卡│
│ │ │ │ │ │ │ │ │ │ │ 提款紀錄(106 偵7672卷三第│
│ │ │ │ │ │ │ │ │ │ │ 107 至117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11 │
│ │ │ │ │ │ │ │ │ │ │ 頁)。 │
├─┼────┼──┼────┼─────┼───┼─────┼────┼─────┼────┼──────────────┤
│42│梁席瑀 │105 │同上 │105 年10月│7,610 │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梁席瑀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山區八德│ 17卷一第281至283頁)。 │
│ │ │月22│ │時28分 │ │0000000000│ │時36分 │路3 段27│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號衛小華帳│ │ │號ATM │ 卷二第80頁)。 │
│ │ │午7 │ │105 年10月│8,411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7│ │22日下午8 │元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6 偵│
│ │ │分 │ │時31分 │ │ │ │ │ │ 7672卷二第72頁,106 偵2417│
│ │ │ │ │ │ │ │ │ │ │ 卷一第279 頁)。 │
│ │ │ │ │ │ │ │ │ │ │4.衛小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2417卷一第261 至26│
│ │ │ │ │ │ │ │ │ │ │ 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83 │
│ │ │ │ │ │ │ │ │ │ │ 頁)。 │
├─┼────┼──┼────┼─────┼───┼─────┼────┼─────┼────┼──────────────┤
│43│杜泉達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9,012│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杜泉達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8 │元 │ │ │22日下午8 │20-2號AT│ 17卷一第287至289頁)。 │
│ │ │月22│ │時33分 │ │ │ │時41分 │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卷二第88頁)。 │
│ │ │午8 │ │105 年10月│15,012│ │ │105 年10月│同上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 │ │22日下午8 │元 │ │ │22日下午8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6偵767│
│ │ │分 │ │時35分 │ │ │ │時42分 │ │ 2 卷二第82頁,106 偵2417卷│
│ │ │ │ │ │ │ │ │ │ │ 一第285 、286 頁)。 │
│ │ │ │ │ │ │ │ │ │ │4.衛小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2417卷一第261 至26│
│ │ │ │ │ │ │ │ │ │ │ 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25 │
│ │ │ │ │ │ │ │ │ │ │ 頁,106 偵3510卷第129 頁)│
│ │ │ │ │ │ │ │ │ │ │ 。 │
├─┼────┼──┼────┼─────┼───┼─────┼────┼─────┼────┼──────────────┤
│44│厲慧珍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渣打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厲慧珍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5 │重區中正│ 72卷二第171 至174 頁)。 │
│ │ │月23│ │時14分 │ │0000000000│ │時19分 │北路378 │2.厲慧珍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日下│ │ │ │號謝紹弘帳│ │ │號ATM │ 106 偵7672卷二第175 、177 │
│ │ │午4 │ ├─────┼───┤戶 │ ├─────┼────┤ 頁)。 │
│ │ │時6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三民街32│ (106 偵7672卷二第169 頁)│
│ │ │ │ │時24分 │ │ │ │時31分 │9號ATM │ 。 │
│ │ │ │ ├─────┼───┤ │ ├─────┼────┤4.謝紹弘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05 年10月│29,980│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二│
│ │ │ │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270號ATM│ 第167 、168 頁)。 │
│ │ │ │ │時33分 │ │ │ │時38分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93 │
│ │ │ │ │105 年10月│9,985 │ │ │105 年10月│同上 │ 、195、197頁)。 │
│ │ │ │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 │ │
│ │ │ │ │時43分 │ │ │ │時54分 │ │ │
├─┼────┼──┼────┼─────┼───┼─────┼────┼─────┼────┼──────────────┤
│45│洪巧芸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1.證人洪巧芸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329號ATM│ 72卷二第181 至183 頁)。 │
│ │) │月23│ │時33分 │ │ │ │時38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卷二第185 頁)。 │
│ │ │午5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3│ │23日下午6 │元 │ │ │23日下午6 │中正南路│ (106 偵7672卷二第179 頁)│
│ │ │分前│ │時15分 │ │ │ │時16分 │248-1 號│ 。 │
│ │ │某時│ │ │ │ │ │ │ATM │4.謝紹弘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許 │ ├─────┼───┤ │ ├─────┼────┤ 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二│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台北市萬│ 第167 、168 頁)。 │
│ │ │ │ │23日下午6 │元 │ │ │23日下午6 │華區西寧│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時23分 │ │ │ │時30分 │南路169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95 │
│ │ │ │ │ │ │ │ │ │-2號ATM │ 、199、201頁)。 │
│ │ │ │ │ │ │ │ │ │ │ │
├─┼────┼──┼────┼─────┼───┼─────┼────┼─────┼────┼──────────────┤
│46│黃贊允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3,000│台北富邦銀│鄭凱文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黃贊允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成員在購│21日下午3 │元 │行帳號012-│ │21日下午3 │山區民生│ 987 卷四第29至30頁)。 │
│ │ │月21│物網站上│時26分 │ │0000000000│ │時51分 │東路1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上│佯裝販賣│ │ │14號曾庭豐│ │ │27巷15號│ 7 卷四第31頁)。 │
│ │ │午11│商品,陷│ │ │帳戶 │ │ │ATM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時 │於錯誤而│ │ │ │ │ │ │ 6 偵10987 卷四第28頁)。 │
│ │ │ │匯款 │ │ │ │ │ │ │4.曾庭豐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二第9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0987 卷一第13│
│ │ │ │ │ │ │ │ │ │ │ 9 頁)。 │
├─┼────┼──┼────┼─────┼───┼─────┼────┼─────┼────┼──────────────┤
│47│蔡孟修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5,948│同上 │鄭凱文 │未提領(圈│ │1.證人蔡孟修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21日下午5 │元 │ │ │存抵銷) │ │ 987 卷四第33至35頁)。 │
│ │ │月21│網站及銀│時54分 │ │ │ │ │ │2.蔡孟修存摺封面影本(106 偵│
│ │ │日下│行人員,│ │ │ │ │ │ │ 10987 卷四第36、37頁)。 │
│ │ │午5 │佯稱須操│ │ │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時12│作ATM 解│ │ │ │ │ │ │ 6 偵10987 卷四第32頁)。 │
│ │ │分 │除付款,│ │ │ │ │ │ │4.曾庭豐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陷於錯誤│ │ │ │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而匯款 │ │ │ │ │ │ │ 卷二第9 頁)。 │
├─┼────┼──┼────┼─────┼───┼─────┼────┼─────┼────┼──────────────┤
│48│王心怡 │105 │同上 │105 年10月│9,980 │新光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士│1.證人王心怡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30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30日下午5 │林區基河│ 72卷一第664 至666 頁)。 │
│ │) │月29│ │時20分 │ │000000000 │ │時31分 │路128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郭念君帳│ │ │ATM │ 卷一第668 頁)。 │
│ │ │午8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5│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62 頁)│
│ │ │分、│ │ │ │ │ │ │ │ 。 │
│ │ │30日│ │ │ │ │ │ │ │4.郭念君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下午│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4 時│ │ │ │ │ │ │ │ 7672卷一第658 、660 頁)。│
│ │ │30分│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21 │
│ │ │ │ │ │ │ │ │ │ │ 頁)。 │
├─┼────┼──┼────┼─────┼───┼─────┼────┼─────┼────┼──────────────┤
│49│鄭淑雲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鄭淑雲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4 │元 │ │ │30日下午4 │基河路1 │ 72卷一第692 至694 頁)。 │
│ │ │月30│ │時42 分 │ │ │ │時50分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696 頁)。 │
│ │ │午4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90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郭念君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 │ │ │ │ │ │ 7672卷一第658 、660 頁)。│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13 │
│ │ │ │ │ │ │ │ │ │ │ 頁)。 │
├─┼────┼──┼────┼─────┼───┼─────┼────┼─────┼────┼──────────────┤
│50│黃建銘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黃建銘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4 │元 │ │ │30日下午4 │大東路7 │ 72卷一第684 至686頁)。 │
│ │ │月30│ │時47分 │ │ │ │時55分 │號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688 頁)。 │
│ │ │午3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6│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82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郭念君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 │ │ │ │ │ │ 7672卷一第658 、660 頁)。│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15 │
│ │ │ │ │ │ │ │ │ │ │ 頁)。 │
├─┼────┼──┼────┼─────┼───┼─────┼────┼─────┼────┼──────────────┤
│51│鄭暉寰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85 │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鄭暉寰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5 │元 │ │ │30日下午5 │基河路13│ 72卷一第674 至678 頁)。 │
│ │ │月30│ │時11分 │ │ │ │時18分 │2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680 頁)。 │
│ │ │午3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1│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672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郭念君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 │ │ │ │ │ │ 7672卷一第658 、660 頁)。│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19 │
│ │ │ │ │ │ │ │ │ │ │ 頁)。 │
├─┼────┼──┼────┼─────┼───┼─────┼────┼─────┼────┼──────────────┤
│52│萬佳昌 │105 │同上 │105 年10月│8,234 │台灣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萬佳昌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9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9日下午4 │重區中正│ 72卷三第539 至542頁)。 │
│ │ │月28│ │時33分 │ │00000000號│ │時40分 │北路378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王雅仙帳戶│ │ │號ATM │ 卷三第543 頁)。 │
│ │ │午5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53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王雅仙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533 至536 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01 │
│ │ │ │ │ │ │ │ │ │ │ 頁)。 │
├─┼────┼──┼────┼─────┼───┼─────┼────┼─────┼────┼──────────────┤
│53│陳羿吉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翌吉之證述(106 偵10│
│ │(未提告│年10│ │29日下午4 │元 │ │ │29日下午5 │正區北平│ 987 卷四第72至74頁)。 │
│ │) │月29│ │時52分 │ │ │ │時 │西路3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下│ │ │ │ │ │ │ATM │ 7 卷四第75頁)。 │
│ │ │午4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時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6 偵10987 卷四第32頁)。 │
│ │ │ │ │29日下午5 │元 │ │ │29日下午5 │忠孝西路│4.王雅仙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時9分 │ │ │ │時12分 │1 段49號│ 、交易明細(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ATM │ 第533 至536 頁)。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0月│21,985│ │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03 │
│ │ │ │ │29日下午5 │元 │ │ │29日下午5 │山區南京│ 、105、107頁)。 │
│ │ │ │ │時35分 │ │ │ │時43分 │東路5 段│ │
│ │ │ │ │ │ │ │ │ │15號ATM │ │
├─┼────┼──┼────┼─────┼───┼─────┼────┼─────┼────┼──────────────┤
│54│阮于軒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8,122│中國信託銀│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大│1.證人阮于軒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 │25日下午6 │元 │行帳號822-│ │25日下午6 │安區羅斯│ 987 卷四第77至79頁)。 │
│ │ │月25│ │時34分 │ │0000000000│ │時38分 │福路2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下│ │ │ │46號吳書帆│ │ │25號ATM │ 7 卷四第80頁)。 │
│ │ │午6 │ │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
│ │ │時40│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6 偵│
│ │ │分 │ │ │ │ │ │ │ │ 10987 卷四第76頁,106 偵10│
│ │ │ │ │ │ │ │ │ │ │ 229卷三第455頁 )。 │
│ │ │ │ │ │ │ │ │ │ │4.吳書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022│
│ │ │ │ │ │ │ │ │ │ │ 9 卷三第451至453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27 │
│ │ │ │ │ │ │ │ │ │ │ 頁)。 │
├─┼────┼──┼────┼─────┼───┼─────┼────┼─────┼────┼──────────────┤
│55│何靜芳 │105 │同上 │105 年10月│30,000│中國信託銀│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何靜芳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17日下午5 │元 │行帳號822-│ │17日下午6 │山區長安│ 72卷三第157 、159頁)。 │
│ │) │月17│ │時53分 │ │0000000000│ │時1分 │東路2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41號林珮琪│ │ │43號ATM │ 卷三第161 頁)。 │
│ │ │午5 │ │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55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珮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151 至15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37 │
│ │ │ │ │ │ │ │ │ │ │ 頁)。 │
├─┼────┼──┼────┼─────┼───┼─────┼────┼─────┼────┼──────────────┤
│56│許嘉玲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許嘉玲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 │17日下午8 │元 │ │ │17日下午8 │松江路65│ 72卷三第165 至167頁)。 │
│ │ │月17│ │時20分 │ │ │ │時26分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169 頁)。 │
│ │ │午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3│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63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珮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151 至15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35 │
│ │ │ │ │ │ │ │ │ │ │ 頁)。 │
├─┼────┼──┼────┼─────┼───┼─────┼────┼─────┼────┼──────────────┤
│57│鄭雅云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鄭雅云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17日下午9 │元 │ │ │17日下午9 │建國北路│ 72卷三第173至177頁)。 │
│ │ │月17│ │時44分 │ │ │ │時53分 │1 段136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號ATM │ 卷三第179 頁)。 │
│ │ │午8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9│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171 頁)│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珮琪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151 至15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35 │
│ │ │ │ │ │ │ │ │ │ │ 頁)。 │
├─┼────┼──┼────┼─────┼───┼─────┼────┼─────┼────┼──────────────┤
│58│王彥捷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兆豐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王彥捷之證述(106 偵10│
│ │(提告)│年10│ │19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19日下午6 │松江路82│ 987 卷四第101 至102 頁)。│
│ │ │月19│ │時11分 │ │24160 號施│ │時22分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下│ │ │ │信亦帳戶 │ │ │ │ 7 卷四第103頁)。 │
│ │ │午5 │ │ │ │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時43│ │ │ │ │ │ │ │ 6 偵10987 卷四第100 頁)。│
│ │ │分 │ │ │ │ │ │ │ │4.施信亦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41至44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31 │
│ │ │ │ │ │ │ │ │ │ │ 頁)。 │
├─┼────┼──┼────┼─────┼───┼─────┼────┼─────┼────┼──────────────┤
│59│陳彥勻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陳彥勻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19日下午6 │元 │ │ │19日下午6 │ │ 72卷三第47至50頁)。 │
│ │ │月18│ │時21分 │ │ │ │時2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 │ │ │ │ 卷三第53頁)。 │
│ │ │午6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0│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45頁)。│
│ │ │分 │ │ │ │ │ │ │ │4.施信亦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41至44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31 │
│ │ │ │ │ │ │ │ │ │ │ 頁)。 │
├─┼────┼──┼────┼─────┼───┼─────┼────┼─────┼────┼──────────────┤
│60│曾千容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彰化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曾千容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5 │重區中正│ 17卷一第63、64頁)。 │
│ │ │月23│ │時22分 │ │0000000000│ │時26分 │北路2 號│2.曾千容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0│
│ │ │日下│ │ │ │號徐苡婕帳│ │ │ATM │ 6 偵7672卷二第351頁)。 │
│ │ │午4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4│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分 │ │ │ │ │ │ │ │ 6 偵7672卷二第347 頁,106 │
│ │ │ │ │ │ │ │ │ │ │ 偵2417卷一第61、62頁)。 │
│ │ │ │ │ │ │ │ │ │ │4.徐苡婕彰化銀行帳戶個人戶顧│
│ │ │ │ │ │ │ │ │ │ │ 客資料卡、印鑑卡、交易明細│
│ │ │ │ │ │ │ │ │ │ │ 查詢(106 偵2417卷一第37至│
│ │ │ │ │ │ │ │ │ │ │ 42頁)。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83頁│
│ │ │ │ │ │ │ │ │ │ │ )。 │
├─┼────┼──┼────┼─────┼───┼─────┼────┼─────┼────┼──────────────┤
│61│陳詩涵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4,000│中華郵政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陳詩涵之證述(106 偵24│
│ │(未提告│年10│ │22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10│山區南京│ 17卷一第109 至115 頁)。 │
│ │) │月22│ │時42分 │ │0000000000│ │時45分 │東路5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鄒存龍帳│ │ │161號ATM│ 卷二第110頁)。 │
│ │ │午7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3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分 │ │105 年10月│27,987│台新銀行帳│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6 偵7672卷二第100 頁,106 │
│ │ │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188號ATM│ 偵2417卷一第75、76頁)。 │
│ │ │ │ │時50分 │ │0000000000│ │時52分 │ │4.鄒存龍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號衛小華帳│ ├─────┼────┤ 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第10│
│ │ │ │ │105 年10月│10,123│戶 │ │105 年10月│同上 │ 3 、105 頁)。 │
│ │ │ │ │22日下午8 │元 │ │ │22日下午8 │ │5.衛小華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時52分 │ │ │ │時53分 │ │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2417│
│ │ │ │ │ │ │ │ │ │ │ 卷一第65至71頁)。 │
│ │ │ │ │ │ │ │ │ │ │6.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85、│
│ │ │ │ │ │ │ │ │ │ │ 123 頁)。 │
├─┼────┼──┼────┼─────┼───┼─────┼────┼─────┼────┼──────────────┤
│62│王凱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50,10│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王凱之證述(106 偵7672│
│ │(提告)│年10│ │19日中午12│0元 │號000-0000│ │19日下午1 │莊區思源│ 卷三第15至19頁)。 │
│ │ │月18│ │時36分 │ │0000000000│ │時23分 │路213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號施信亦帳│ │ │ATM │ 卷三第39頁)。 │
│ │ │午8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分 │ │105 年10月│150,10│合作金庫銀│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 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19日中午12│0元 │行帳號006-│ │19日中午12│山區中山│ 106 偵7672卷三第13頁,北檢│
│ │ │ │ │時33分 │ │0000000000│ │時46分 │北路2 段│ 106 偵7572警卷一第5 頁、第│
│ │ │ │ │ │ │039 號施信│ │ │136號ATM│ 6頁背面)。 │
│ │ │ │ ├─────┼───┤亦帳戶 │ ├─────┼────┤4.施信亦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105 年10月│150,10│ │ │105 年10月│同上 │ 資料、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
│ │ │ │ │19日中午12│0元 │ │ │19日中午12│ │ 7672卷三第11、12頁)。 │
│ │ │ │ │時35分 │ │ │ │時47分 │ │5.施信亦郵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
│ │ │ │ │ │ │ │ │ │ │ 卷三第67、68頁)。 │
│ │ │ │ │ │ │ │ │ │ │6.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15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7.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03 │
│ │ │ │ │ │ │ │ │ │ │ 頁)。 │
├─┼────┼──┼────┼─────┼───┼─────┼────┼─────┼────┼──────────────┤
│63│吳承恩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吳承恩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4 │莊區中華│ 72卷三第255 、256 頁)。 │
│ │ │月23│ │時14分 │ │0000000000│ │時21分 │路2 段16│2.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日下│ │ │ │號洪丞鴻帳│ │ │0 號ATM │ (106 偵7672卷三第253 頁)│
│ │ │午2 │ ├─────┼───┤戶 │ ├─────┼────┤ 。 │
│ │ │時59│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3.洪丞鴻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分 │ │23日下午4 │元 │ │ │23日下午4 │中港路52│ 史交易清單(106 偵7672卷三│
│ │ │ │ │時27分 │ │ │ │時32分 │7號ATM │ 第237 、238 頁)。 │
│ │ │ │ ├─────┼───┼─────┼────┼─────┼────┤4.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0月│29,985│華南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0月│台北市大│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409 │
│ │ │ │ │23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4 │安區信義│ 、411 頁)。 │
│ │ │ │ │時20分 │ │00000000號│ │時28分 │路4 段74│ │
│ │ │ │ │ │ │鄭品芳帳戶│ │ │號ATM │ │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14,412│ │ │105 年10月│同上 │ │
│ │ │ │ │23日下午4 │元 │ │ │23日下午4 │ │ │
│ │ │ │ │時34分 │ │ │ │時38分 │ │ │
│ │ │ │ │ │ │ │ │ │ │ │
├─┼────┼──┼────┼─────┼───┼─────┼────┼─────┼────┼──────────────┤
│64│吳昀哲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合作金庫銀│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吳昀哲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7 │元 │行帳號006-│ │22日下午7 │莊區幸福│ 17卷一第258 至259 頁)。 │
│ │ │月22│ │時37分 │ │0000000000│ │時50分 │路723 號│2.ATM 交易明細表、吳昀哲存摺│
│ │ │日下│ │ │ │148 號陸義│ │ │ATM │ 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7672│
│ │ │午5 │ ├─────┼───┤梅帳戶 │ ├─────┼────┤ 卷一第523 、519 頁)。 │
│ │ │時10│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22日下午6 │元 │ │ │22日下午6 │中平路37│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
│ │ │ │ │時56分 │ │ │ │時59分 │9 號ATM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所受│
│ │ │ │ │105 年10月│29,980│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22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新泰路26│ 表(106 偵7672卷一第513 頁│
│ │ │ │ │時58分 │ │0000000000│ │時5分 │7 號ATM │ ,106 偵2417卷一第257 頁,│
│ │ │ │ │ │ │號蔡沛淳帳│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72、77│
│ │ │ │ │ │ │戶 │ │ │ │ 至80頁)。 │
│ │ │ │ ├─────┼───┼─────┤ ├─────┼────┤4.陸義梅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105 年10月│27,980│中華郵政帳│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22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幸福路72│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425 │
│ │ │ │ │時58分 │ │0000000000│ │時2分 │7 號ATM │ 至428 頁)。 │
│ │ │ │ │ │ │號徐苡婕帳│ │ │ │5.蔡沛淳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戶 │ │ │ │ 史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第371 、372 頁)。 │
│ │ │ │ │105 年10月│28,985│台灣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6.蔡沛淳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2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山區南京│ 、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第│
│ │ │ │ │時42分 │ │00000000號│ │時54分 │東路5 段│ 243、244頁)。 │
│ │ │ │ │ │ │蔡沛淳帳戶│ │ │239號ATM│7.徐苡婕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47 、348 頁)。 │
│ │ │ │ │ │ │ │ │ │ │8.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454 │
│ │ │ │ │ │ │ │ │ │ │ 頁,106 偵4284卷一第58、61│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9.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587卷第49頁,│
│ │ │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一第279 頁)。│
│ │ │ │ │ │ │ │ │ │ │10.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 │ │ │ │ │ │ 拍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 │
│ │ │ │ │ │ │ │ │ │ │ 177 頁)。 │
├─┼────┼──┼────┼─────┼───┼─────┼────┼─────┼────┼──────────────┤
│65│林姿怡 │105 │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台灣中小企│黃武威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林姿怡之證述(106 偵76│
│ │(提告)│年10│ │25日下午8 │元 │銀帳號050-│ │25日下午8 │山區林森│ 72卷二第347至351頁)。 │
│ │ │月25│ │時51分 │ │0000000000│ │時59分 │北路380 │2.林姿怡使用帳戶之交易明細(│
│ │ │日下│ │ │ │1 號楊杰昇│ │ │之1號ATM│ 106偵7672卷二第365頁)。 │
│ │ │午8 │ │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分 │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 格式表(106 偵7672卷二第34│
│ │ │ │ │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9 │山區朱崙│ 5 、359 頁,卷三第327 頁)│
│ │ │ │ │時25分 │ │0000000000│ │時31分 │街67號AT│ 。 │
│ │ │ │ │ │ │號吳書帆帳│ │ │M │4.楊杰昇台灣中小企銀帳戶開戶│
│ │ │ │ │ │ │戶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7672│
│ │ │ │ ├─────┼───┼─────┤ ├─────┼────┤ 卷二第343 頁)。 │
│ │ │ │ │105 年10月│20,123│台中銀行帳│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5.吳書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10│山區慶城│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時 │ │00000000號│ │時1分 │街1-1 號│ (106 偵7672卷三第279 、28│
│ │ │ │ │ │ │林芳如帳戶│ │ │ATM │ 1、282 頁)。 │
│ │ │ │ │ │ │ │ │ │ │7.林芳如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7128卷第│
│ │ │ │ │ │ │ │ │ │ │ 199、201頁)。 │
│ │ │ │ │ │ │ │ │ │ │8.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25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9.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91 │
│ │ │ │ │ │ │ │ │ │ │ 頁,北檢106 偵788 卷第65頁│
│ │ │ │ │ │ │ │ │ │ │ )。 │
├─┼────┼──┼────┼─────┼───┼─────┼────┼─────┼────┼──────────────┤
│66│林翊庭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林翊庭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5 │莊區新泰│ 17卷一第375 至377 頁)。 │
│ │ │月22│ │時46分 │ │0000000000│ │時50分 │路265 號│2.ATM 交易明細表、林翊庭帳戶│
│ │ │日下│ │ │ │號蔡沛淳帳│ │ │ATM │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
│ │ │午1 │ ├─────┼───┤戶 │ ├─────┼────┤ 7672卷二第477 至487 頁)。│
│ │ │時 │ │105 年10月│13,121│ │ │105 年10月│同上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 │ │22日下午5 │元 │ │ │22日下午5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
│ │ │ │ │時50分 │ │ │ │時51分 │ │ 6 偵7672卷二第469 頁,106 │
│ │ │ │ ├─────┼───┼─────┼────┼─────┼────┤ 偵2417卷一第373 、374 頁)│
│ │ │ │ │105 年10月│3,514 │中華郵政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 │
│ │ │ │ │22日下午11│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11│山區南京│4.蔡沛淳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時7分 │ │0000000000│ │時15分 │東路5 段│ 史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 │號鄒存龍帳│ │ │213號ATM│ 第371 、372 頁)。 │
│ │ │ │ │ │ │戶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587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鄒存龍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第 │
│ │ │ │ │ │ │ │ │ │ │ 103 、105 頁)。 │
│ │ │ │ │ │ │ │ │ │ │7.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25 │
│ │ │ │ │ │ │ │ │ │ │ 頁)。 │
├─┼────┼──┼────┼─────┼───┼─────┼────┼─────┼────┼──────────────┤
│67│張簡仕亨│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合作金庫銀│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張簡仕亨之證述(106 偵│
│ │(未提告│年10│ │22日下午7 │元 │行帳號006-│ │22日下午7 │莊區中和│ 2417卷一第45至52頁)。 │
│ │) │月22│ │時33分 │ │0000000000│ │時37分 │街176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 │ │ │148 號陸義│ │ │ATM │ 卷一第447 至455 頁)。 │
│ │ │午5 │ │ │ │梅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33│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0│
│ │ │分 │ │105 年10月│29,985│彰化銀行帳│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 6 偵2417卷一第43、44頁,10│
│ │ │ │ │23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重區光復│ 6 偵7672卷一第435 頁)。 │
│ │ │ │ │時10分 │ │0000000000│ │時12分 │路1 段85│4.陸義梅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號王芷蕾(│ │ │-1號ATM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原名王秀鳳│ │ │ │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425 │
│ │ │ │ │ │ │)帳戶 │ │ │ │ 至428 頁)。 │
│ │ │ │ ├─────┼───┼─────┼────┼─────┼────┤5.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彰化銀│
│ │ │ │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萬│ 行帳戶顧客資料卡、交易明細│
│ │ │ │ │23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7 │華區峨嵋│ 查詢、提款卡提款紀錄(106 │
│ │ │ │ │時22分 │ │0000000000│ │時24分 │街111 號│ 偵2417卷一第393 至399 頁)│
│ │ │ │ │ │ │號姚承宗帳│ │ │ATM │ 。 │
│ │ │ │ │ │ │戶 │ │ │ │6.徐苡婕彰化銀行帳戶個人戶顧│
│ │ │ │ ├─────┼───┼─────┼────┼─────┼────┤ 客資料卡、印鑑卡、交易明細│
│ │ │ │ │105 年10月│29,985│彰化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查詢(106 偵2417卷一第37至│
│ │ │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9 │山區南京│ 42頁)。 │
│ │ │ │ │時59分 │ │0000000000│ │時1分 │東路5 段│7.衛小華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號徐苡婕帳│ │ │213號ATM│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2417│
│ │ │ │ ├─────┼───┤戶 │ ├─────┼────┤ 卷一第65至71頁)。 │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8.姚承宗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9 │89號ATM │ 易明細表、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時36分 │ │ │ │時38分 │ │ 同上卷第227 至229 頁)。 │
│ │ │ │ ├─────┼───┼─────┼────┼─────┼────┤9.衛小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莊區幸福│ (106 偵2417卷一第261 至 │
│ │ │ │ │時14 分 │ │0000000000│ │時15分 │路723 號│ 263 頁)。 │
│ │ │ │ │ │ │號徐苡婕帳│ │ │ATM │10.賴惠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戶 │ │ │ │ 歷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 │
│ │ │ │ ├─────┼───┼─────┼────┼─────┼────┤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291│
│ │ │ │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至293 頁)。 │
│ │ │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山區南京│11.徐苡婕郵局帳戶開戶資料、 │
│ │ │ │ │時17 分 │ │0000000000│ │時23分 │東路4 段│ 歷史交易清單(106 偵2417 │
│ │ │ │ │ │ │號衛小華帳│ │ │18號ATM │ 卷一第347 、348 頁)。 │
│ │ │ │ │ │ │戶 │ │ │ │12.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 拍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 │
│ │ │ │ │105 年10月│29,985│台新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123 、133 頁)。 │
│ │ │ │ │22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9 │南京東路│13.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時2分 │ │0000000000│ │時6分 │5 段188 │ 拍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 │
│ │ │ │ │ │ │號衛小華帳│ │ │號ATM │ 165 至175 頁)。 │
│ │ │ │ ├─────┼───┤戶 │ ├─────┼────┤14.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拍照片(106 偵4284卷一第 │
│ │ │ │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9 │89號ATM │ 49、50頁)。 │
│ │ │ │ │時34分 │ │ │ │時41分 │ │1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 │ │ │ │ │ │ 拍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 │
│ │ │ │ ├─────┼───┼─────┼────┼─────┼────┤ 279 頁)。 │
│ │ │ │ │105 年10月│29,985│華南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6.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22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9 │山區民生│ 拍照片(106 偵10987 卷一 │
│ │ │ │ │時43分 │ │00000000號│ │時54分 │東路1 段│ 第133頁)。 │
│ │ │ │ │ │ │鄭品芳帳戶│ │ │27巷15號│ │
│ │ │ │ │ │ │ │ │ │ATM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9,987│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萬│ │
│ │ │ │ │23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7 │華區漢口│ │
│ │ │ │ │時10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街2 段73│ │
│ │ │ │ │ │ │號賴惠玲帳│ │ │號ATM │ │
│ │ │ │ ├─────┼───┤戶 │ ├─────┼────┤ │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
│ │ │ │ │23日下午7 │元 │ │ │23日下午7 │峨嵋街82│ │
│ │ │ │ │時24分 │ │ │ │時29分 │號ATM │ │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
│ │ │ │ │23日下午7 │元 │ │ │23日下午7 │漢口街2 │ │
│ │ │ │ │時41分 │ │ │ │時47分 │段22號AT│ │
│ │ │ │ │ │ │ │ │ │M │ │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
│ │ │ │ │23日下午8 │元 │ │ │23日下午8 │西寧南路│ │
│ │ │ │ │時8分 │ │ │ │時10分 │36-69 號│ │
│ │ │ │ │ │ │ │ │ │ATM │ │
├─┼────┼──┼────┼─────┼───┼─────┼────┼─────┼────┼──────────────┤
│68│梁鴻華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華南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梁鴻華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3日凌晨0 │元 │號000-0000│(免訴)│23日凌晨0 │山區敦化│ 17卷一第55至59頁)。 │
│ │ │月22│ │時19分 │ │00000000號│ │時22分 │南路1 段│2.梁鴻華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日下│ │ │ │鄭品芳帳戶│ │ │2 號ATM │ 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午8 │ ├─────┼───┼─────┼────┼─────┼────┤ 卷二第337至345頁)。 │
│ │ │時43│ │105 年10月│29,985│彰化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23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4 │重區三民│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6 偵│
│ │ │105 │ │時33分 │ │0000000000│ │時40分 │街270 號│ 7672卷二第325 頁,106 偵24│
│ │ │年10│ │ │ │號徐苡婕帳│ │ │ATM │ 17卷一第53、54頁)。 │
│ │ │月23│ ├─────┼───┤戶 │ ├─────┼────┤4.徐苡婕彰化銀行帳戶個人戶顧│
│ │ │日下│ │105 年10月│30,000│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客資料卡、印鑑卡、交易明細│
│ │ │午2 │ │23日下午4 │元 │ │ │23日下午5 │中正北路│ 查詢(106 偵2417卷一第37至│
│ │ │時57│ │時58分 │ │ │ │時5分 │66號ATM │ 42頁)。 │
│ │ │分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0月│30,000│ │ │105 年10月│同上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124 │
│ │ │ │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 │ 、125 、127 、130 頁)。 │
│ │ │ │ │時 │ │ │ │時6分 │ │6.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照片(106 偵10987 卷一第13│
│ │ │ │ │105 年10月│28,985│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4 頁)。 │
│ │ │ │ │23日下午5 │元 │ │ │23日下午5 │2號ATM │ │
│ │ │ │ │時21分 │ │ │ │時25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985元 │ │ │105 年10月│同上 │ │
│ │ │ │ │23日下午5 │ │ │ │22?日下午│ │ │
│ │ │ │ │時23分 │ │ │ │5 時27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9,987│ │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
│ │ │ │ │22日下午9 │元 │ │ │22日下午9 │山區南京│ │
│ │ │ │ │時33分 │ │ │ │時38分 │東路5 段│ │
│ │ │ │ │ │ │ │ │ │213號ATM│ │
├─┼────┼──┼────┼─────┼───┼─────┼────┼─────┼────┼──────────────┤
│69│陸偉欣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台灣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陸偉欣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山區南京│ 17卷一第246至252頁)。 │
│ │ │月22│ │時31分 │ │00000000號│ │時32分 │東路5 段│2.ATM 交易明細表、陸偉欣存摺│
│ │ │日下│ │ │ │蔡沛淳帳戶│ │ │184號ATM│ 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7672│
│ │ │午4 │ ├─────┼───┤ │ ├─────┼────┤ 卷二第445頁)。 │
│ │ │時52│ │105 年10月│27,980│ │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22日下午6 │元 │ │ │22日下午6 │213 號AT│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時35分 │ │ │ │時47分 │M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
│ │ │ │ │105 年10月│1,580 │ │ │105 年10月│同上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06 │
│ │ │ │ │22日下午6 │元 │ │ │22日下午6 │ │ 偵7672卷二第435 頁,106 偵│
│ │ │ │ │時38分 │ │ │ │時48分 │ │ 2417卷一卷第245 、246 頁,│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49、56│
│ │ │ │ │105 年10月│29,987│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 至59頁)。 │
│ │ │ │ │2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6 │莊區新泰│4.蔡沛淳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時3 分 │ │0000000000│ │時6 分 │路267 號│ 史交易明細、提款卡提領紀錄│
│ │ │ │ │ │ │號蔡沛淳帳│ │ │ATM │ (106 偵2417卷一第371 、37│
│ │ │ │ │ │ │戶 │ │ │ │ 2 頁,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43頁)。 │
│ │ │ │ │ │ │ │ │ │ │5.蔡沛淳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243、244頁)。 │
│ │ │ │ │ │ │ │ │ │ │6.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27 │
│ │ │ │ │ │ │ │ │ │ │ 、329 頁,106 偵3510卷第12│
│ │ │ │ │ │ │ │ │ │ │ 3 、125 頁)。 │
│ │ │ │ │ │ │ │ │ │ │7.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44頁)。 │
├─┼────┼──┼────┼─────┼───┼─────┼────┼─────┼────┼──────────────┤
│70│曾凱琳 │105 │同上 │105 年10月│17,013│彰化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曾凱琳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重區光復│ 17卷一第307至309頁)。 │
│ │ │月23│ │時45分 │ │0000000000│ │時47分 │路1 段70│2.ATM 交易明細表、曾凱琳使用│
│ │ │日下│ │ │ │號王芷蕾(│ │ │-1號ATM │ 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 │午4 │ │ │ │原名王秀鳳│ │ │ │ 106 偵7672卷一第463 至471 │
│ │ │時46│ │ │ │)帳戶 │ │ │ │ 頁)。 │
│ │ │分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105 年10月│7,959 │第一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 │ │23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6 │山區民生│ 6 偵7672卷一第457 頁,106 │
│ │ │ │ │時14分 │ │0000000 號│ │時23分、24│東路1 段│ 偵2417卷一第305 、306 頁)│
│ │ │ │ │ │ │李錫銘帳戶│ │分 │55號ATM │ 。 │
│ │ │ │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彰化銀│
│ │ │ │ │105 年10月│24,989│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萬│ 行帳戶顧客資料卡、交易明細│
│ │ │ │ │23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華區西寧│ 查詢、提款卡提款紀錄(106 │
│ │ │ │ │時54分 │ │0000000000│ │時3分 │南路73號│ 偵2417卷一第393 至399 頁)│
│ │ │ │ │ │ │號賴惠玲帳│ │ │ATM │ 。 │
│ │ │ │ │ │ │戶 │ │ │ │5.賴惠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2417卷一第291 至29│
│ │ │ │ │ │ │ │ │ │ │ 3 頁)。 │
│ │ │ │ │ │ │ │ │ │ │6.李錫銘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33 至338 頁)。 │
│ │ │ │ │ │ │ │ │ │ │7.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15 │
│ │ │ │ │ │ │ │ │ │ │ 頁,106 偵3510卷第133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587卷第47、48│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9.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451 │
│ │ │ │ │ │ │ │ │ │ │ 頁,106 偵4284卷一第53頁)│
│ │ │ │ │ │ │ │ │ │ │ 。 │
├─┼────┼──┼────┼─────┼───┼─────┼────┼─────┼────┼──────────────┤
│71│曾詩晴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9│合作金庫銀│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曾詩晴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7 │元 │行帳號006-│ │22日下午7 │莊區中和│ 17卷一第349至351頁)。 │
│ │ │月23│ │時 │ │0000000000│ │時28分 │街191 巷│2.曾詩晴存摺內頁影本(106 偵│
│ │ │日下│ │ │ │148 號陸義│ │ │1 號ATM │ 7672卷一第531、533頁)。 │
│ │ │午5 │ ├─────┼───┤梅帳戶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105 年10月│10,108│ │ │105 年10月│同上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 │ │ │ │22日下午7 │元 │ │ │22日下午7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所受理│
│ │ │ │ │?時 │ │ │ │時30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6 │
│ │ │ │ │105 年10月│24,985│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偵7672卷一第525 頁,新北檢│
│ │ │ │ │22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7 │幸福路72│ 106 偵4385卷第87至92頁)。│
│ │ │ │ │時48分 │ │0000000000│ │時54分 │3 號ATM │4.陸義梅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號徐苡婕帳│ │ │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戶 │ │ │ │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425 │
│ │ │ │ │ │ │ │ │ │ │ 至428 頁)。 │
│ │ │ │ │ │ │ │ │ │ │5.徐苡婕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47 、348 頁)。 │
│ │ │ │ │ │ │ │ │ │ │6.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587卷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4284卷一第59頁│
│ │ │ │ │ │ │ │ │ │ │ )。 │
├─┼────┼──┼────┼─────┼───┼─────┼────┼─────┼────┼──────────────┤
│72│黃怡仁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426│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黃怡仁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7 │元 │ │ │22日下午7 │ │ 17卷一第80至82頁)。 │
│ │ │月22│ │時54分 │ │ │ │時54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黃怡仁存摺│
│ │ │日下│ ├─────┼───┼─────┼────┼─────┼────┤ 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7672│
│ │ │午7 │ │105 年10月│29,98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卷二第32至36、40至46頁)。│
│ │ │時9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山區健康│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許│ │時9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路10號AT│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
│ │ │ │ │ │ │號衛小華帳│ │ │M │ 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戶 │ ├─────┼────┤ 單、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示簡便格式表(106 偵7672卷│
│ │ │ │ │22日下午8 │元 │ │ │22日下午8 │南京東路│ 二第26頁,106 偵2417卷一第│
│ │ │ │ │時22分 │ │ │ │時23分 │4 段18號│ 79頁,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ATM │ 94、101 、102 頁)。 │
│ │ │ │ ├─────┼───┼─────┼────┼─────┼────┤4.衛小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105 年10月│30,000│台新銀行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史交易清單、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22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8 │188號ATM│ (106 偵2417卷一第261 至26│
│ │ │ │ │時43分 │ │0000000000│ │時52分 │ │ 3 頁)。 │
│ │ │ │ │ │ │號衛小華帳│ │ │ │5.衛小華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戶 │ │ │ │ 、交易明細查詢(106 偵2417│
│ │ │ │ │ │ │ │ │ │ │ 卷一第65至71頁)。 │
│ │ │ │ │ │ │ │ │ │ │6.徐苡婕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106 偵2417卷一│
│ │ │ │ │ │ │ │ │ │ │ 第347 、348 頁)。 │
│ │ │ │ │ │ │ │ │ │ │7.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2587卷第49頁,│
│ │ │ │ │ │ │ │ │ │ │ 106 偵3510卷第127 頁)。 │
│ │ │ │ │ │ │ │ │ │ │8.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279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9.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85頁│
│ │ │ │ │ │ │ │ │ │ │ )。 │
├─┼────┼──┼────┼─────┼───┼─────┼────┼─────┼────┼──────────────┤
│73│劉佩華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土地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劉佩華之證述(106 偵10│
│ │(未提告│年10│ │23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重區光復│ 987 卷四第308、309頁)。 │
│ │) │月22│ │時25分 │ │00000000號│ │時29分 │路1 段82│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098│
│ │ │日下│ │ │ │王芷蕾(原│ │ │號ATM │ 7 卷四第310、311頁)。 │
│ │ │午6 │ │ │ │名王秀鳳)│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
│ │ │時29│ │ │ │帳戶 │ │ │ │ 6 偵10987 卷四第307 頁)。│
│ │ │分 │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土地銀│
│ │ │ │ │105 年10月│29,987│中華郵政帳│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 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 │22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10│山區南京│ 106 偵7672卷三第625 、626 │
│ │ │ │ │時11分 │ │0000000000│ │時43分 │東路5 段│ 頁)。 │
│ │ │ │ │ │ │號鄒存龍帳│ │ │161號ATM│5.鄒存龍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戶 │ │ │ │ 易明細(106 偵2417卷一第10│
│ │ │ │ │ │ │ │ │ │ │ 3 、105 頁)。 │
│ │ │ │ │ │ │ │ │ │ │6.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389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7.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7672卷一第123 │
│ │ │ │ │ │ │ │ │ │ │ 頁)。 │
├─┼────┼──┼────┼─────┼───┼─────┼────┼─────┼────┼──────────────┤
│74│龔千文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彰化銀行帳│洪育任 │105 年10月│新北市三│1.證人龔千文之證述(106 偵24│
│ │(提告)│年10│ │23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重區光復│ 17卷一第99至101頁)。 │
│ │ │月23│ │時15分 │ │0000000000│ │時17分 │路1 段86│2.ATM 交易明細表、龔千文存摺│
│ │ │日下│ │ │ │號王芷蕾(│ │ │、88號AT│ 封面及內頁影本(106 偵7672│
│ │ │午5 │ │ │ │原名王秀鳳│ │ │M │ 卷一第481 至487 頁)。 │
│ │ │時52│ │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
│ │ │ │ │105 年10月│20,020│土地銀行帳│ │105 年10月│同上路段│ 6 偵7672卷一第475 頁,106 │
│ │ │ │ │23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8 │70-1號 │ 偵2417卷一第97、98頁)。 │
│ │ │ │ │時49分 │ │00000000號│ │時52分 │ATM │4.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彰化銀│
│ │ │ │ │ │ │王芷蕾(原│ │ │ │ 行帳戶顧客資料卡、交易明細│
│ │ │ │ │ │ │名王秀鳳)│ │ │ │ 查詢、提款卡提款紀錄(106 │
│ │ │ │ │ │ │帳戶 │ │ │ │ 偵2417卷一第393 至399 頁)│
│ │ │ │ ├─────┼───┼─────┼────┼─────┼────┤ 。 │
│ │ │ │ │105 年10月│29,989│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萬│5.王芷蕾(原名王秀鳳)土地銀│
│ │ │ │ │23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3日下午7 │華區峨嵋│ 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 │ │ │ │時27分 │ │0000000000│ │時30分 │街82號AT│ 106 偵7672卷三第625 、626 │
│ │ │ │ │ │ │號姚承宗帳│ │ │M │ 頁)。 │
│ │ │ │ │ │ │戶 │ │ │ │6.姚承宗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易明細表、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105 年10月│29,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同上卷第227 至229 頁)。 │
│ │ │ │ │23日下午8 │元 │ │ │23日下午8 │西寧南路│7.賴惠玲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 │時12分 │ │ │ │時19分 │36-69 號│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 │ │ │ATM │ 紀錄(106 偵2417卷一第93至│
│ │ │ │ ├─────┼───┼─────┼────┼─────┼────┤ 95頁)。 │
│ │ │ │ │105 年10月│29,989│台北富邦銀│蕭毓賢 │105 年10月│台北市士│8.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23日下午7 │元 │行帳號012-│ │23日下午7 │林區文林│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143 │
│ │ │ │ │時52分 │ │0000000000│ │時54分 │路100 號│ 頁)。 │
│ │ │ │ │ │ │74號賴惠玲│ │ │ATM │9.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帳戶 │ │ │ │ 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316 │
│ │ │ │ │ │ │ │ │ │ │ 、318 頁,106 偵3510卷第12│
│ │ │ │ │ │ │ │ │ │ │ 1 頁)。 │
│ │ │ │ │ │ │ │ │ │ │10.被告洪育任提款之監視器翻 │
│ │ │ │ │ │ │ │ │ │ │ 拍照片(106 偵2417卷一第 │
│ │ │ │ │ │ │ │ │ │ │ 459 頁,106 偵4284卷一第 │
│ │ │ │ │ │ │ │ │ │ │ 51、53頁)。 │
├─┼────┼──┼────┼─────┼───┼─────┼────┼─────┼────┼──────────────┤
│75│黃承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5│第一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1.證人黃承緯之證述(106 偵86│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7 日下午8 │洲區長榮│ 61卷第37至39頁) 。 │
│ │ │月7 │ │時12分 │ │0000000 號│ │時15分 │路392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林柏文帳戶│ │ │ATM │ 4 卷一第339頁)。 │
│ │ │午6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53│ │105 年11月│29,985│ │ │105 年11月│同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分 │ │7 日下午8 │元 │ │ │7 日下午8 │ │ 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時15分 │ │ │ │時16分 │ │ (106 偵8661卷第41、42頁,│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340 至34│
│ │ │ │ │105 年11月│18,985│ │ │105 年11月│同上 │ 2頁) 。 │
│ │ │ │ │7 日下午8 │元 │ │ │7 日下午8 │ │4.林柏文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時22分 │ │ │ │時38分 │ │ 查詢(106 偵8661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8661卷第67頁)│
│ │ │ │ │ │ │ │ │ │ │ 。 │
├─┼────┼──┼────┼─────┼───┼─────┼────┼─────┼────┼──────────────┤
│76│盧品勳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9,98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1.證人盧品勳之證述(106 偵86│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9 │元 │ │ │7 日下午9 │洲區中正│ 61卷第43至47頁) 。 │
│ │ │月7 │ │時11分 │ │ │ │時14分 │路80號 │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6 │
│ │ │日下│ │ │ │ │ │ │ATM │ 偵8661卷第49、50頁) 。 │
│ │ │午8 │ │ │ │ │ │ │ │3.林柏文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時 │ │ │ │ │ │ │ │ 查詢(106 偵8661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8661卷第71頁)│
│ │ │ │ │ │ │ │ │ │ │ 。 │
├─┼────┼──┼────┼─────┼───┼─────┼────┼─────┼────┼──────────────┤
│77│鄭惠宇 │105 │網路拍賣│105 年11月│12,000│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1.證人鄭惠宇之證述(106 偵86│
│ │(未提告│年11│詐財,並│8 日上午11│元 │行帳號822-│ │8 日中午12│79號ATM │ 61卷第55至61頁) 。 │
│ │) │月8 │冒充警方│時45分 │ │0000000000│ │時11分 │ │2.鄭惠宇帳戶存摺內頁影本(10│
│ │ │日上│及銀行人│ │ │94號林柏文│ │ │ │ 6偵14594卷一第350頁)。 │
│ │ │午11│員,佯稱│ │ │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6 │
│ │ │時 │需操作 │ │ │ │ │ │ │ 偵8661卷第63、64頁) 。 │
│ │ │ │ATM 返還│ │ │ │ │ │ │4.林柏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
│ │ │ │遭詐金錢│ │ │ │ │ │ │ 明細查詢(106 偵8661卷第65│
│ │ │ │,陷於錯│ │ │ │ │ │ │ 頁)。 │
│ │ │ │誤而匯款│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8661卷第69頁)│
│ │ │ │ │ │ │ │ │ │ │ 。 │
├─┼────┼──┼────┼─────┼───┼─────┼────┼─────┼────┼──────────────┤
│78│沐爾芳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7,985│遠東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沐爾芳之證述(106 偵86│
│ │(未提告│年11│ │5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5 日下午6 │山區松江│ 61卷第73至77頁) 。 │
│ │) │月5 │ │時25分 │ │0000000000│ │時39分 │路261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號林家文帳│ │ │ATM │ 4 卷一第356頁)。 │
│ │ │午4 │ ├─────┼───┤戶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 │105 年11月│1,985 │ │ │105 年11月│同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5 日下午6 │元 │ │ │5 日下午6 │ │ 式表(106 偵8661卷第45頁,│
│ │ │ │ │時28分 │ │ │ │時40分 │ │ 106偵14594卷一第358頁) 。 │
│ │ │ │ │ │ │ │ │ │ │4.林家文遠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查詢(106 偵8661卷第5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8661卷第85頁)│
│ │ │ │ │ │ │ │ │ │ │ 。 │
├─┼────┼──┼────┼─────┼───┼─────┼────┼─────┼────┼──────────────┤
│79│樂唐鳳英│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00,00│渣打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樂唐鳳英之證述(106 偵│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9 日上午11│0元 │號000-0000│ │9 日上午11│山區建國│ 8661卷第89至91頁) 。 │
│ │ │月9 │朋友借錢│時6分 │ │0000000000│ │時28至29分│北路1 段│2.渣打銀行現金存款交易明細(│
│ │ │日上│,陷於錯│ │ │號許紘齊帳│ │ │38號ATM │ 106偵14594卷一第361頁)。 │
│ │ │午9 │誤而匯款│ │ │戶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9 日上午11│長安東路│ 式表(106 偵8661卷第93頁,│
│ │ │ │ │ │ │ │ │時35至36分│2 段97號│ 106偵14594卷一第362頁) 。 │
│ │ │ │ │ │ │ │ │ │ATM │4.許紘齊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查詢(106 偵8661卷第102 頁│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 │ │ │ │ │9 日上午11│松江路59│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時39至41分│號 │ 照片(106 偵8661卷第95、97│
│ │ │ │ │ │ │ │ │ │ │ 頁)。 │
├─┼────┼──┼────┼─────┼───┼─────┼────┼─────┼────┼──────────────┤
│80│潘乙甄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9,985│合作金庫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1.證人潘乙甄之證述(106 偵86│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8 日凌晨0 │元 │行帳號006-│ │8 日凌晨0 │洲區集賢│ 61卷第103 至107 頁) 。 │
│ │ │月4 │網站及銀│時15分 │ │0000000000│ │時51分 │路219號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行人員,├─────┼───┤908 號郭尤│ ├─────┼────┤ 4 卷一第367 頁,新北檢106 │
│ │ │午4 │佯稱須操│105 年11月│29,985│敏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 │ 偵9221卷第71頁背面、72頁背│
│ │ │時45│作ATM 解│8 日凌晨0 │元 │ │ │8 日凌晨0 │ │ 面)。 │
│ │ │分 │除付款,│時29分 │ │ │ │時52分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 │陷於錯誤├─────┼───┤ │ ├─────┼────┤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而匯款 │105 年11月│29,985│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06 │
│ │ │ │ │5 日凌晨0 │元 │ │ │5 日某時 │長榮路24│ 偵8661卷第109 頁,北檢106 │
│ │ │ │ │時38分 │ │ │ │ │號ATM │ 偵7572警卷二第114 頁及背面│
│ │ │ │ ├─────┼───┼─────┤ ├─────┼────┤ ,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68頁│
│ │ │ │ │105 年11月│29,985│第一銀行帳│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 │ │5 日凌晨1 │元 │號000-0000│ │5 日凌晨1 │集賢路21│4.郭尤敏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
│ │ │ │ │時27分 │ │0000000 號│ │時30分 │9號ATM │ 明細(106 偵8661卷第115 、│
│ │ │ │ ├─────┼───┤湯義庠帳戶│ ├─────┼────┤ 117 頁)。 │
│ │ │ │ │105 年11月│29,985│ │ │105 年11月│同上 │5.湯義庠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5 日凌晨1 │元 │ │ │5 日凌晨1 │ │ 、交易明細(106 偵8661卷第│
│ │ │ │ │時31分 │ │ │ │時34分 │ │ 115 、117 頁,新北檢106 偵│
│ │ │ │ ├─────┼───┤ │ ├─────┼────┤ 9221卷第245至247頁 )。 │
│ │ │ │ │105 年11月│9,985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5 日凌晨1 │元 │ │ │5 日凌晨1 │中山一路│ 照片(106 偵8661卷第111 頁│
│ │ │ │ │時40分 │ │ │ │時48分 │100號ATM│ )。 │
└─┴────┴──┴────┴─────┴───┴─────┴────┴─────┴────┴──────────────┘
附表三:(106 年度訴字第326 號、107 年度訴字第95號)┌─────────┬───────────────────────────────────────────────────┐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劉建廷、呂金成、黃開龍、蕭毓賢、荏原翔、鄭凱文、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 1│趙時玉花│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00,00│華南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趙時玉花之證述(106 偵│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3 日下午1 │0 元 │號000-0000│(荏原翔│3 日下午1 │山區中山│ 14594 卷一第209 至211 頁) │
│ │ │月3 │親友借款│時7分 │ │00000000號│免訴) │時13分 │北路2 段│ 。 │
│ │ │日中│,陷於錯│ │ │曾韻伃帳戶│ │ │57號ATM │2.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午12│誤而匯款│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時50│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106 偵14594 卷一第212 至│
│ │ │分 │ │ │ │ │ │3 日下午1 │民權西路│ 213 頁) 。 │
│ │ │ │ │ │ │ │ │時53分 │22號ATM │3.曾韻伃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11頁)│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 │ │ │ │ │3 日下午1 │ │4.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時54分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3│
│ │ │ │ │ │ │ │ ├─────┼────┤ 9 至141 頁)。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 │ │ │ │3 日下午1 │ │ │
│ │ │ │ │ │ │ │ │時5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 │ │ │ │3 日下午2 │民生東路│ │
│ │ │ │ │ │ │ │ │時25分 │1 段36號│ │
│ │ │ │ │ │ │ │ │ │ATM │ │
├─┼────┼──┼────┼─────┼───┼─────┼────┼─────┼────┼──────────────┤
│2 │魏至潔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9,967│中華郵政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魏至潔之證述(106 偵14│
│ │(未提告│年11│成員冒充│3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荏原翔│3 日下午10│松江路36│ 594 卷一第244 至245 頁)。 │
│ │) │月3 │網站及銀│時45分 │ │0000000000│免訴) │時58分 │4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行人員,├─────┼───┤號曾韻伃帳│ ├─────┼────┤ 4 卷一第246頁)。 │
│ │ │午7 │佯稱須操│105 年11月│14,985│戶 │ │105 年11月│同上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 │作ATM 解│3 日下午11│元 │ │ │3 日下午11│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除付款,│時24分 │ │ │ │時34分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4│
│ │ │ │陷於錯誤│ │ │ │ │ │ │ 7 至249 頁) 。 │
│ │ │ │而匯款 │ │ │ │ │ │ │4.曾韻伃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6 偵14594 卷二第│
│ │ │ │ │ │ │ │ │ │ │ 10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2 頁)。 │
├─┼────┼──┼────┼─────┼───┼─────┼────┼─────┼────┼──────────────┤
│3 │周怡柔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0,000│中國信託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周怡柔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在購│3 日下午4 │元 │行帳號008 │ │3 日下午6 │山區林森│ 594 卷一第214 至216 頁)。 │
│ │ │月2 │物網站佯│時19分 │ │-000000000│ │時1分 │北路362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裝販賣商│ │ │764 號游潔│ │ │號ATM │ 4 卷一第217頁)。 │
│ │ │午11│品,陷於│ │ │儀帳戶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30│錯誤而匯│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106 偵1459│
│ │ │分 │款 │ │ │ │ │ │ │ 4 卷一第218 至220 頁) 。 │
│ │ │ │ │ │ │ │ │ │ │4.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 │ │ │ │ │ │ 1 頁)。 │
├─┼────┼──┼────┼─────┼───┼─────┼────┼─────┼────┼──────────────┤
│4 │張綺驛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6,157 │第一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張綺驛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3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3 日下午6 │民生東路│ 594 卷一第221 至225 頁) 。│
│ │ │月3 │網站及銀│時19分 │ │0000000號 │ │時33分 │1 段58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行人員,├─────┼───┤游儀潔帳戶│ │ │ATM │ 4 卷一第226頁)。 │
│ │ │午5 │佯稱須操│105 年11月│1,366 │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37│作ATM 解│3 日下午6 │元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分 │除付款,│時21分 │ │ │ │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2│
│ │ │ │陷於錯誤│ │ │ │ │ │ │ 7 至229 頁) 。 │
│ │ │ │而匯款 │ │ │ │ │ │ │4.游儀潔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144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 │ │ │ │ │ │ 2 頁)。 │
├─┼────┼──┼────┼─────┼───┼─────┼────┼─────┼────┼──────────────┤
│5 │鄭明翔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4,996│中國信託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鄭明翔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3 日下午7 │元 │行帳號822-│ │3 日下午8 │林森北路│ 594 卷一第230 至232 頁) 。│
│ │ │月3 │ │時3分 │ │0000000000│ │時39分 │362 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64號游儀潔│ │ │M │ 4 卷一第233頁)。 │
│ │ │午6 │ │105 年11月│6,385 │帳戶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17│ │3 日下午7 │元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分 │ │時12分 │ │ │ │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3│
│ │ │ │ ├─────┼───┤ │ │ │ │ 4 至236 頁) 。 │
│ │ │ │ │105 年11月│1,085 │ │ │ │ │4.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3 日下午7 │元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時14分 │ │ │ │ │ │ 1 頁)。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2,804 │ │ │ │ │ │
│ │ │ │ │3 日下午7 │元 │ │ │ │ │ │
│ │ │ │ │時16分 │ │ │ │ │ │ │
├─┼────┼──┼────┼─────┼───┼─────┼────┼─────┼────┼──────────────┤
│6 │林欣怡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7,985│台新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林欣怡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3 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3 日下午9 │中山北路│ 594 卷一第237 至239 頁) 。│
│ │ │月3 │ │時7分 │ │0000000000│ │時12分 │2 段137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號游儀潔帳│ │ │巷34號AT│ 4 卷一第240頁)。 │
│ │ │午8 │ │ │ │戶 │ │ │M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22│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分 │ │ │ │ │ │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4│
│ │ │ │ │ │ │ │ │ │ │ 1 至243 頁) 。 │
│ │ │ │ │ │ │ │ │ │ │4.游儀潔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4594 卷│
│ │ │ │ │ │ │ │ │ │ │ 二第145、146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 │ │ │ │ │ │ 3 頁)。 │
├─┼────┼──┼────┼─────┼───┼─────┼────┼─────┼────┼──────────────┤
│7 │陳蕾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50,00│合作金庫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萬│1.證人陳蕾之證述(106 偵1459│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4 日中午12│0元 │行帳號006-│ │4 日中午12│華區昆明│ 4 卷一第250 至251 頁) 。 │
│ │ │月1 │親友借款│時1 分 │ │0000000000│ │時24分 │街77號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6 │
│ │ │日下│,陷於錯│ │ │527 號廖建│ │ │ATM │ 偵14594 卷一第253 頁)。 │
│ │ │午2 │誤而匯款│ │ │富帳戶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 │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 │ │ │ │ │ │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5│
│ │ │ │ │ │ │ │ │ │ │ 2、254頁) 。 │
│ │ │ │ │ │ │ │ │ │ │4.廖建富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
│ │ │ │ │ │ │ │ │ │ │ 明細(106 偵14594 卷一第45│
│ │ │ │ │ │ │ │ │ │ │ 2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3│
│ │ │ │ │ │ │ │ │ │ │ 7 、138頁)。 │
├─┼────┼──┼────┼─────┼───┼─────┼────┼─────┼────┼──────────────┤
│8 │林書澄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9,989│台北富邦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林書澄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4 日下午8 │元 │行帳號012-│ │4 日下午9 │山區民生│ 594 卷一第255 至258 頁)。 │
│ │ │月4 │網站及銀│時30分 │ │0000000000│ │時16分 │東路1 段│2.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日下│行人員,│ │ │56號廖建富│ │ │58號ATM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午8 │佯稱須操├─────┼───┤帳戶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時30│作ATM 解│105 年11月│29,985│ │ │105 年11月│同上 │ 106 偵14594 卷一第259 至26│
│ │ │分前│除付款,│4 日下午9 │元 │ │ │4 日下午9 │ │ 1、385至390 頁) 。 │
│ │ │某時│陷於錯誤│時6分 │ │ │ │時17分 │ │3.廖建富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
│ │ │ │而匯款 │ │ │ │ ├─────┼────┤ 明細(106 偵14594 卷一第45│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0 頁)。 │
│ │ │ │ │ │ │ │ │4 日下午9 │ │4.湯義庠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時19分 │ │ 、交易明細(106 偵14594 卷│
│ │ │ │ │ │ │ │ ├─────┼────┤ 二第157至159頁)。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4 日下午9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3│
│ │ │ │ │ │ │ │ │時21分 │ │ 4 、135 頁)。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8│
│ │ │ │ │ │ │ │ │4 日下午9 │ │ 8 頁)。 │
│ │ │ │ │ │ │ │ │時22分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49,983│第一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4 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10│松江路23│ │
│ │ │ │ │時59分 │ │0000000 號│ │時4分 │7號ATM │ │
│ │ │ │ ├─────┼───┤湯義庠帳戶│ ├─────┼────┤ │
│ │ │ │ │105 年11月│49,985│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4 日下午10│元 │ │ │4 日下午10│ │ │
│ │ │ │ │時4分 │ │ │ │時5分 │ │ │
├─┼────┼──┼────┼─────┼───┼─────┼────┼─────┼────┼──────────────┤
│9 │陳姿羽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7│新光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姿羽之證述(106 偵14│
│ │(未提告│年11│ │4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11│山區民生│ 594 卷一第262 至264 頁)。│
│ │) │月4 │ │時57分 │ │000000000 │ │時3分 │東路1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號廖建富帳│ │ │27巷15號│ 4 卷一第265 頁)。 │
│ │ │午6 │ │ │ │戶 │ │ │ATM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2│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 │
│ │ │分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
│ │ │ │ │ │ │ │ │4 日下午11│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反詐騙案│
│ │ │ │ │ │ │ │ │時4分 │ │ 件紀錄表(北檢106 偵7572警│
│ │ │ │ │ │ │ │ │ │ │ 卷二第21頁及背面,106 偵14│
│ │ │ │ │ │ │ │ │ │ │ 594卷一第266至268頁 )。 │
│ │ │ │ │ │ │ │ │ │ │4.廖建富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45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3│
│ │ │ │ │ │ │ │ │ │ │ 6 頁)。 │
├─┼────┼──┼────┼─────┼───┼─────┼────┼─────┼────┼──────────────┤
│10│周韻玲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5│土地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周韻玲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5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5 日下午10│中山北路│ 594 卷一第269 至270 頁)。│
│ │ │月5 │ │時48分 │ │00000000號│ │時5分 │2 段79號│2.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日下│ │ │ │林美麗帳戶│ │ │ATM │ 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 │ │午4 │ │ │ │ │ ├─────┼────┤ 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27│
│ │ │時49│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1 至273 頁)。 │
│ │ │分 │ │ │ │ │ │5 日下午10│ │3.林美麗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時6分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5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 │
│ │ │ │ │ │ │ │ │ │ │ 145 頁)。 │
├─┼────┼──┼────┼─────┼───┼─────┼────┼─────┼────┼──────────────┤
│11│周振華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1,000│台灣中小企│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周振華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在購│6 日下午5 │元 │銀帳號050-│ │6 日下午5 │民生東路│ 594 卷一第283 至284 頁)。 │
│ │ │月6 │物網站上│時23分 │ │0000000000│ │時43分 │1 段58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佯裝販賣│ │ │2 號林美麗│ │ │ATM │ 4卷一第285 頁)。 │
│ │ │午5 │商品,陷│ │ │帳戶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 │於錯誤而│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匯款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286 至│
│ │ │ │ │ │ │ │ │ │ │ 288 頁) 。 │
│ │ │ │ │ │ │ │ │ │ │4.林美麗台灣中小企銀帳戶交易│
│ │ │ │ │ │ │ │ │ │ │ 明細(106 偵14594 卷二第53│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4 頁)。 │
├─┼────┼──┼────┼─────┼───┼─────┼────┼─────┼────┼──────────────┤
│12│胡懷文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9,987│中華郵政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胡懷文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5 日下午11│元 │號000-0000│ │5 日下午11│ │ 594 卷一第274 至276 頁) 。│
│ │ │月5 │網站及銀│時25分 │ │0000000000│ │時4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行人員,├─────┼───┤號蔡瑞麟帳│ ├─────┼────┤ 4 卷一第277 至279頁)。 │
│ │ │午8 │佯稱須操│105 年11月│25,985│戶 │ │105 年11月│同上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44│作ATM 解│5 日下午11│元 │ │ │6 日凌晨0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分 │除付款,│時58分 │ │ │ │時11分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280 至│
│ │ │ │陷於錯誤├─────┼───┤ │ ├─────┼────┤ 282 頁) 。 │
│ │ │ │而匯款 │105 年11月│25,985│ │ │105 年11月│同上 │4.蔡瑞麟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0│
│ │ │ │ │6 日凌晨0 │元 │ │ │6 日凌晨0 │ │ 6 偵14594 卷二第186 頁)。│
│ │ │ │ │時2 分 │ │ │ │時11分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105 年11月│25,987│ │ │105 年11月│同上 │ 4至157 頁)。 │
│ │ │ │ │6 日凌晨0 │元 │ │ │6 日凌晨0 │ │ │
│ │ │ │ │時7 分 │ │ │ │時12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5,063 │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6 日凌晨0 │元 │ │ │6 日凌晨1 │ │ │
│ │ │ │ │時11分 │ │ │ │時29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24,002│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6 日凌晨1 │元 │ │ │6 日凌晨1 │ │ │
│ │ │ │ │時17分 │ │ │ │時29分 │ │ │
├─┼────┼──┼────┼─────┼───┼─────┼────┼─────┼────┼──────────────┤
│13│林昀瑩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4,985│第一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林昀瑩之證述(106 偵14│
│ │(未提告│年11│ │6 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6 日下午10│山區民生│ 594 卷一第289 至292 頁)。 │
│ │) │月6 │ │時5分 │ │0000000 號│ │時59分 │東路1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郭尤敏帳戶│ │ │36號ATM │ 4 卷一第293頁)。 │
│ │ │午3 │ │105 年11月│15,201│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17│ │6 日下午10│元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分 │ │時18分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294 至│
│ │ │ │ │ │ │ │ │ │ │ 296 頁) 。 │
│ │ │ │ │ │ │ │ │ │ │4.郭尤敏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122 、│
│ │ │ │ │ │ │ │ │ │ │ 12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8 頁)。 │
├─┼────┼──┼────┼─────┼───┼─────┼────┼─────┼────┼──────────────┤
│14│張致豪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0,890│同上 │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張致豪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6 │元 │ │ │7 日下午8 │中山北路│ 594 卷一第297 至299 頁)。 │
│ │ │月8 │ │時36分 │ │ │ │時54分 │2 段79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上│ │ │ │ │ │ │ATM │ 4 卷一第300頁)。 │
│ │ │午10│ │ │ │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 │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301 至│
│ │ │ │ │ │ │ │ │ │ │ 303 頁) 。 │
│ │ │ │ │ │ │ │ │ │ │4.郭尤敏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122 、│
│ │ │ │ │ │ │ │ │ │ │ 12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9 頁)。 │
├─┼────┼──┼────┼─────┼───┼─────┼────┼─────┼────┼──────────────┤
│15│林寶玉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7│彰化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林寶玉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免訴)│7 日下午8 │林森北路│ 594 卷一第304 至306 頁)。 │
│ │ │月7 │ │時39分 │ │0000000000│ │時46分 │411號ATM│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號郭尤敏帳│ ├─────┼────┤ 4 卷一第307 、308 頁,新北│
│ │ │午7 │ │105 年11月│29,000│戶 │ │105 年11月│同上 │ 檢106 偵9221卷第61頁及背面│
│ │ │時20│ │7 日下午9 │元 │ │ │7 日下午9 │ │ 、63頁及背面)。 │
│ │ │分 │ │時26分 │ │ │ │時40分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105 年11月│30,000│ │ │105 年11月│同上 │ 、警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
│ │ │ │ │7 日下午9 │元 │ │ │7 日下午9 │ │ 機制通報單、警所受理刑事案│
│ │ │ │ │時37分 │ │ │ │時41分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 ├─────┼───┤ │ ├─────┼────┤ 紀錄表(106 偵14594 卷一第│
│ │ │ │ │105 年11月│29,000│ │ │105 年11月│同上 │ 309 至311 頁,新北檢106 偵│
│ │ │ │ │7 日下午9 │元 │ │ │7 日下午9 │ │ 9221卷第50、55頁背面、59、│
│ │ │ │ │時41分 │ │ │ │時41分 │ │ 60頁) 。 │
│ │ │ │ ├─────┼───┼─────┼────┼─────┼────┤4.郭尤敏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105 年11月│29,985│合作金庫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 (106 偵14594 卷二第121 頁│
│ │ │ │ │7 日下午9 │元 │行帳號006-│ │7 日下午9 │洲區中山│ )。 │
│ │ │ │ │時32分 │ │0000000000│ │時35分 │一路100 │5.羅國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278 號羅國│ │ │號ATM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1│
│ │ │ │ ├─────┼───┤瑋帳戶 │ ├─────┼────┤ 卷第241至244頁)。 │
│ │ │ │ │105 年11月│28,985│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6.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8 日凌晨0 │元 │ │ │8 日凌晨0 │161號ATM│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5│
│ │ │ │ │時37分 │ │ │ │時52分 │ │ 0 頁)。 │
│ │ │ │ ├─────┼───┤ │ │ │ │7.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1月│29,985│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8 日凌晨0 │元 │ │ │ │ │ 64至67頁)。 │
│ │ │ │ │時46分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985元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8 日凌晨1 │ │ │ │8 日凌晨1 │長榮路21│ │
│ │ │ │ │時12分 │ │ │ │時16分 │6 號ATM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29,985│ │ │ │ │ │
│ │ │ │ │8 日凌晨0 │元 │ │ │ │ │ │
│ │ │ │ │時57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29,989│ │ │ │ │ │
│ │ │ │ │8 日凌晨1 │元 │ │ │ │ │ │
│ │ │ │ │時2 分 │ │ │ │ │ │ │
├─┼────┼──┼────┼─────┼───┼─────┼────┼─────┼────┼──────────────┤
│16│余品潔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9,088│中國信託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余品潔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9 │元 │行帳號822-│ │7 日下午9 │山區民權│ 594 卷一第312 至314 頁)。 │
│ │ │月7 │ │時17分 │ │0000000000│ │時21分 │東路2 段│2.余品潔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61號高佳維│ │ │26號ATM │ 本(106 偵14594 卷一第315 │
│ │ │午20│ │ │ │帳戶 │ │ │ │ 頁)。 │
│ │ │時21│ │ │ │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分 │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316 至│
│ │ │ │ │ │ │ │ │ │ │ 318 頁) 。 │
│ │ │ │ │ │ │ │ │ │ │4.高佳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459│
│ │ │ │ │ │ │ │ │ │ │ 4 卷二第82至85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7 頁)。 │
├─┼────┼──┼────┼─────┼───┼─────┼────┼─────┼────┼──────────────┤
│17│黃聖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7,967 │台北富邦銀│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黃聖雯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7 日下午10│元 │行帳號012-│ │7 日下午10│松江路36│ 594 卷一第319 至320 頁)。 │
│ │ │月7 │ │時4分 │ │0000000000│ │時36分 │4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48號高佳維│ │ │ │ 4 卷一第323頁)。 │
│ │ │午8 │ │105 年11月│5,386 │帳戶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52│ │7 日下午10│元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分 │ │時7分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321 、│
│ │ │ │ │ │ │ │ │ │ │ 322 、324 、325 頁) 。 │
│ │ │ │ │ │ │ │ │ │ │4.高佳維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4594 卷│
│ │ │ │ │ │ │ │ │ │ │ 二第86至90頁)。 │
│ │ │ │ │ │ │ │ │ │ │5.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6 頁)。 │
├─┼────┼──┼────┼─────┼───┼─────┼────┼─────┼────┼──────────────┤
│18│趙婕涵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7,000│玉山銀行帳│鄭凱文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趙婕涵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9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9 日下午6 │農安街86│ 594 卷一第326 至332 頁)。│
│ │ │月8 │ │時27分 │ │000000000 │ │時33分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號吳文峻帳│ │ │ │ 4 卷一第333頁)。 │
│ │ │午5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1│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分 │ │105 年11月│29,985│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信│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9 日下午5 │元 │行帳號822-│ │9 日下午5 │義區忠孝│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 │ │ │ │時39分 │ │0000000000│ │時43分、44│東路5 段│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106 │
│ │ │ │ │ │ │26號王心帳│ │分 │580號ATM│ 偵7572警卷二第50頁及背面,│
│ │ │ │ │ │ │戶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334 至33│
│ │ │ │ │ │ │ │ │ │ │ 6 頁,北檢106 偵7832卷第27│
│ │ │ │ │ │ │ │ │ │ │ 、28頁)。 │
│ │ │ │ │ │ │ │ │ │ │4.吳文峻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2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王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 │ │ │ │ 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6卷│
│ │ │ │ │ │ │ │ │ │ │ 第363至369頁)。 │
│ │ │ │ │ │ │ │ │ │ │6.被告鄭凱文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4│
│ │ │ │ │ │ │ │ │ │ │ 3 頁)。 │
│ │ │ │ │ │ │ │ │ │ │7.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7832卷第30│
│ │ │ │ │ │ │ │ │ │ │ 頁)。 │
├─┼────┼──┼────┼─────┼───┼─────┼────┼─────┼────┼──────────────┤
│19│劉玉萍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0│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劉玉萍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4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11│松江路10│ 594 卷一第370 至372 頁)。│
│ │ │月4 │ │時5分 │ │0000000000│ │時4分 │9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號陳曉平帳│ ├─────┼────┤ 4 卷一第373 、374 頁)。 │
│ │ │午8 │ │105 年11月│29,980│戶 │ │105 年11月│同上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5│ │4 日下午10│元 │ │ │4 日下午11│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
│ │ │分 │ │時29分 │ │ │ │時5分 │ │ 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 │ │ │ ├─────┼───┼─────┤ ├─────┼────┤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北檢10│
│ │ │ │ │105 年11月│29,980│土地銀行帳│ │105 年11月│同上 │ 6 偵7572警卷二第24頁背面至│
│ │ │ │ │4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11│ │ 第18頁背面,106 偵14594 卷│
│ │ │ │ │時32分 │ │00000000號│ │時6分 │ │ 一第375 至378 頁)。 │
│ │ │ │ ├─────┼───┤陳曉平帳戶│ ├─────┼────┤4.陳曉平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105 年11月│30,000│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106 偵6523卷第268頁)。 │
│ │ │ │ │4 日下午10│元 │ │ │5 日凌晨0 │民權東路│5.陳曉平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時58分 │ │ │ │時4 分 │2 段42號│ (106 偵14594 卷二第132 頁│
│ │ │ │ │ │ │ │ │ │ATM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1月│20,000│ │ │105 年11月│同上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9│
│ │ │ │ │4 日下午11│元 │ │ │4 日凌晨0 │ │ 0 至192 頁)。 │
│ │ │ │ │時3分 │ │ │ │時5 分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9,999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5 日凌晨0 │元 │ │ │5 日凌晨0 │龍江路26│ │
│ │ │ │ │時9 分 │ │ │ │時11分 │6號ATM │ │
├─┼────┼──┼────┼─────┼───┼─────┼────┼─────┼────┼──────────────┤
│20│蔡馨慧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6,109│京城商銀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萬│1.證人蔡馨慧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4 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6 │華區西寧│ 594 卷一第391 至393 頁)。│
│ │ │月4 │ │時58分 │ │00000000號│ │時5分 │南路52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楊雨翔帳戶│ │ │ATM │ 4 卷一第394 頁)。 │
│ │ │午5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 │ │105 年11月│29,987│ │ │105 年11月│同上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分 │ │4 日下午6 │元 │ │ │4 日下午6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時5分 │ │ │ │時6分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北檢│
│ │ │ │ │105 年11月│20,985│中華郵政帳│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106 偵7572警卷二第27頁及背│
│ │ │ │ │4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6 │161號ATM│ 面,106 偵14594 卷一第395 │
│ │ │ │ │時19分 │ │0000000000│ │時24分 │ │ 至398 頁,107 偵8147卷第24│
│ │ │ │ │ │ │號楊雨翔帳│ │ │ │ 3、244 頁)。 │
│ │ │ │ │ │ │戶 │ │ │ │4.楊雨翔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11│
│ │ │ │ │ │ │ │ │ │ │ 0 頁)。 │
│ │ │ │ │ │ │ │ │ │ │5.楊雨翔京城商銀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4594 卷│
│ │ │ │ │ │ │ │ │ │ │ 二第168至170 頁)。 │
│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8│
│ │ │ │ │ │ │ │ │ │ │ 6 、189 頁,北檢106 偵1069│
│ │ │ │ │ │ │ │ │ │ │ 2 卷第13頁)。 │
├─┼────┼──┼────┼─────┼───┼─────┼────┼─────┼────┼──────────────┤
│21│張雅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8,985│國泰世華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中│1.證人張雅雯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8 日下午6 │元 │行帳號013-│ │8 日下午8 │山區松江│ 594 卷一第399 至402 頁)。 │
│ │ │月8 │ │時31分 │ │0000000000│ │時8分 │路66號 │2.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日下│ │ │ │41號葉賜男│ │ │ATM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午4 │ │ │ │帳戶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403 至│
│ │ │時46│ │ │ │ │ │ │ │ 406頁) 。 │
│ │ │分 │ │ │ │ │ │ │ │3.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 │
│ │ │ │ │ │ │ │ │ │ │ 200 頁)。 │
├─┼────┼──┼────┼─────┼───┼─────┼────┼─────┼────┼──────────────┤
│22│王庭均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5,000 │第一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王庭均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成員在購│5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6 日上午11│復興北路│ 594 卷一第407 至410 頁)。 │
│ │ │月5 │物網站上│時29分 │ │0000000 號│ │時29分 │376 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佯裝販賣│ │ │林美麗帳戶│ │ │M │ 4 卷一第411頁)。 │
│ │ │午10│商品,陷│ │ │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時 │於錯誤而│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匯款 │ │ │ │ │ │ │ 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一第412 至41│
│ │ │ │ │ │ │ │ │ │ │ 5 頁) 。 │
│ │ │ │ │ │ │ │ │ │ │4.林美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38│
│ │ │ │ │ │ │ │ │ │ │ 頁)。 │
├─┼────┼──┼────┼─────┼───┼─────┼────┼─────┼────┼──────────────┤
│23│蔡耀德 │105 │同上 │105 年11月│7,985 │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蔡耀德之證述(106 偵14│
│ │(未提告│年11│ │6 日上午9 │元 │ │ │6 日上午11│ │ 594 卷一第416 至418 頁) 。│
│ │) │月6 │ │時50分 │ │ │ │時29分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日上│ │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6 偵│
│ │ │午8 │ │ │ │ │ │ │ │ 14594 卷一第419 至421 頁) │
│ │ │時30│ │ │ │ │ │ │ │ 。 │
│ │ │分 │ │ │ │ │ │ │ │4.林美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38│
│ │ │ │ │ │ │ │ │ │ │ 頁)。 │
├─┼────┼──┼────┼─────┼───┼─────┼────┼─────┼────┼──────────────┤
│24│郭治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1,000│同上 │黃開龍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郭治緯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6 日上午10│元 │ │ │6 日上午11│ │ 594 卷一第422 至425 頁)。 │
│ │ │月6 │ │時7分 │ │ │ │時30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上│ │ │ │ │ │ │ │ 4 卷一第426頁)。 │
│ │ │午9 │ │ │ │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32│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106 偵1459│
│ │ │分 │ │ │ │ │ │ │ │ 4 卷一第427 至429 頁)。 │
│ │ │ │ │ │ │ │ │ │ │4.林美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38│
│ │ │ │ │ │ │ │ │ │ │ 頁)。 │
├─┼────┼──┼────┼─────┼───┼─────┼────┼─────┼────┼──────────────┤
│25│賴威程 │105 │同上 │105 年11月│7,000 │同上 │蕭毓賢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賴威程之證述(106 偵14│
│ │(提告)│年11│ │6 日下午2 │元 │ │ │6 日下午4 │新生北路│ 594 卷一第430 至431 頁)。 │
│ │ │月6 │ │時26分 │ │ │ │時20分 │3 段35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459│
│ │ │日下│ ├─────┼───┤ │ │ │ATM │ 4 卷一第432頁)。 │
│ │ │午12│ │105 年11月│7,000 │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 │ │6 日下午2 │元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6 偵│
│ │ │ │ │時34分 │ │ │ │ │ │ 14594 卷一第433 至435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美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 │ │ (106 偵14594 卷二第5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蕭毓賢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39│
│ │ │ │ │ │ │ │ │ │ │ 頁)。 │
└─┴────┴──┴────┴─────┴───┴─────┴────┴─────┴────┴──────────────┘
附表四:(107 年度訴字第117 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黃開龍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李阿緣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60,00│台灣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李阿緣之證述(北檢106 │
│ │(未提告│年10│成員冒充│20日中午12│0元 │號000-0000│ │20日下午1 │山區松江│ 偵4546卷第22至23頁)。 │
│ │) │月18│朋友借錢│時30分 │ │0000000號 │ │時5 分至50│路115 號│2.國內匯款申請書(北檢106 偵│
│ │ │日下│,陷於錯│ │ │張雅玲帳戶│ │分 │ATM │ 788卷第170頁)。 │
│ │ │午1 │誤而匯款│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時50│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
│ │ │分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李阿緣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
│ │ │ │ │ │ │ │ │ │ │ 話翻拍照片(北檢106 偵4546│
│ │ │ │ │ │ │ │ │ │ │ 卷第57、64頁,北檢106 偵78│
│ │ │ │ │ │ │ │ │ │ │ 8 卷第168 、171 、172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張雅玲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7129卷第│
│ │ │ │ │ │ │ │ │ │ │ 193 至197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4546卷第46│
│ │ │ │ │ │ │ │ │ │ │ 至48頁)。 │
├─┼────┼──┼────┼─────┼───┼─────┼────┼─────┼────┼──────────────┤
│2 │陳玉珊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44,955│中華郵政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玉珊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9 │山區南京│ 偵4546卷第24至26頁)。 │
│ │ │月25│網站及銀│時9 分、13│ │0000000000│ │時14分、15│東路3 段│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日下│行人員,│分、16分 │ │號吳書帆帳│ │分、16分、│36號ATM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北檢10│
│ │ │午7 │佯稱須操│ │ │戶 │ │18分 │ │ 6 偵4546卷第58、65頁) 。 │
│ │ │時40│作ATM 解│ │ │ │ │ │ │3.吳書帆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分 │除付款,│ │ │ │ │ │ │ 易明細(106 偵7672卷三第27│
│ │ │ │陷於錯誤│ │ │ │ │ │ │ 9、281頁)。 │
│ │ │ │而匯款 │ │ │ │ │ │ │4.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4546卷第49│
│ │ │ │ │ │ │ │ │ │ │ 至51頁)。 │
└─┴────┴──┴────┴─────┴───┴─────┴────┴─────┴────┴──────────────┘
附表五:(107 年度訴字第118 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黃開龍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盧韋捷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1,015│台中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盧韋捷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10│成員冒充│25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5日下午10│山區慶城│ 偵788 卷第21頁及背面)。 │
│ │ │月25│網站及銀│時52分 │ │00000000號│ │時 │街1-1 號│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行人員,│ │ │林芳如帳戶│ │ │ATM │ 788 卷第229 頁)。 │
│ │ │午8 │佯稱須操│ │ │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39│作ATM 解│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分 │除付款,│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陷於錯誤│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而匯款 │ │ │ │ │ │ │ (北檢106 偵788 卷第22頁及│
│ │ │ │ │ │ │ │ │ │ │ 背面、第227、228 頁) 。 │
│ │ │ │ │ │ │ │ │ │ │4.林芳如台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7128卷第│
│ │ │ │ │ │ │ │ │ │ │ 197 至203 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788 卷第65│
│ │ │ │ │ │ │ │ │ │ │ 頁)。 │
├─┼────┼──┼────┼─────┼───┼─────┼────┼─────┼────┼──────────────┤
│2 │廖雨晨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台灣銀行帳│黃開龍 │105 年10月│台北市松│1.證人廖雨晨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10│ │21日凌晨1 │元 │號000-0000│ │21日凌晨1 │山區民權│ 偵788 卷第35至37頁)。 │
│ │ │月20│ │時4 分 │ │00000000號│ │時8 分、9 │東路3 段│2.反詐騙紀錄表、警所受理刑事│
│ │ │日下│ │ │ │張雅玲帳戶│ │分 │103 巷15│ 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受│
│ │ │午9 │ │ │ │ │ │ │-1號ATM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時24│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北│
│ │ │分 │ │105 年10月│27,980│ │ │105 年10月│同上 │ 檢106 偵788 卷第38、39、17│
│ │ │ │ │21日凌晨1 │ │ │ │21日凌晨1 │ │ 3 、174 、181 至185 頁) 。│
│ │ │ │ │時22分 │ │ │ │時26分、27│ │3.張雅玲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分 │ │ 、交易明細(106 偵7128卷第│
│ │ │ │ │ │ │ │ │ │ │ 191 至196 頁)。 │
│ │ │ │ │ │ │ │ │ │ │4.被告黃開龍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788 卷第63│
│ │ │ │ │ │ │ │ │ │ │ 頁)。 │
└─┴────┴──┴────┴─────┴───┴─────┴────┴─────┴────┴──────────────┘
附表六:(107 年度訴字第262 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朱俊叡、宋威廉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盧台立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200,00│中華郵政帳│不詳 │106 年6 月│臺北市中│1.證人盧台立之證述(107 偵61│
│ │(未提告│年5 │成員冒充│2 日上午10│0元 │號000-0000│ │2 日上午10│正區忠孝│ 85卷一第178 至180頁)。 │
│ │) │月29│親友借款│時 │ │0000000000│ │時49分、50│西路1 段│2.國內匯款申請書(107 偵6185│
│ │ │日中│,陷於錯│ │ │號彭怡婷帳│ │分、51分 │120 號AT│ 卷一第186 頁)。 │
│ │ │午12│誤而匯款│ │ │戶 │ │ │M │3.反詐騙紀錄表、警所受理各類│
│ │ │時43│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分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107 偵6185卷│
│ │ │ │ │ │ │ │ │ │ │ 一第182 至185 、187 至189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4.彭怡婷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一第17│
│ │ │ │ │ │ │ │ │ │ │ 4 、175 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106 、107 │
│ │ │ │ │ │ │ │ │ │ │ 頁)。 │
├─┼────┼──┼────┼─────┼───┼─────┼────┼─────┼────┼──────────────┤
│2 │楊穎燊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20,985│台新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苗栗縣竹│1.證人楊穎燊之證述(107 偵61│
│ │(未提告│年6 │成員冒充│12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12日下午6 │南鎮博愛│ 85卷一第211 至212 頁)。 │
│ │) │月12│網站及銀│時21分 │ │0000000000│ │時24分 │街10號AT│2.反詐騙紀錄表、警所受理各類│
│ │ │日下│行人員,│ │ │號鄭曉奷帳│ │ │M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午5 │佯稱須操│ │ │戶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時5 │作ATM 解│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分 │除付款,│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107 偵6185卷│
│ │ │ │陷於錯誤│ │ │ │ │ │ │ 一第213 、214 、217 、220 │
│ │ │ │而匯款 │ │ │ │ │ │ │ 、221 頁) 。 │
│ │ │ │ │ │ │ │ │ │ │3.鄭曉奷台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一│
│ │ │ │ │ │ │ │ │ │ │ 第204至210頁)。 │
│ │ │ │ │ │ │ │ │ │ │4.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偵6185卷第110頁)。 │
├─┼────┼──┼────┼─────┼───┼─────┼────┼─────┼────┼──────────────┤
│3 │鄭雅靜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9│中國信託銀│不詳 │106 年6 月│臺北市萬│1.證人鄭雅靜之證述(107 偵68│
│ │(提告)│年6 │ │2 日下午8 │元 │行帳號822-│ │2 日下午8 │華區成都│ 5卷一第260 至263 頁)。 │
│ │ │月2 │ │時10分 │ │0000000000│ │時25分 │路60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86號潘米歆│ │ │M │ 卷一第266 頁)。 │
│ │ │午6 │ │ │ │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36│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 │ 單(107偵6185卷一第264 、 │
│ │ │ │ │ │ │ │ │ │ │ 265 、267 至273 頁) 。 │
│ │ │ │ │ │ │ │ │ │ │4.潘米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239 至242 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112 、113 │
│ │ │ │ │ │ │ │ │ │ │ 頁)。 │
├─┼────┼──┼────┼─────┼───┼─────┼────┼─────┼────┼──────────────┤
│4 │吳明哲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同上 │不詳 │未提領(圈│ │1.證人吳明哲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2 日下午9 │元 │ │ │存抵銷) │ │ 85卷一第276 至278頁)。 │
│ │ │月2 │ │時6分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 │ │ │ │ 卷一第281 頁)。 │
│ │ │午7 │ │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10│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279 、283 │
│ │ │ │ │ │ │ │ │ │ │ 、290 、291 頁) 。 │
│ │ │ │ │ │ │ │ │ │ │4.潘米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239 至242 頁)。 │
├─┼────┼──┼────┼─────┼───┼─────┼────┼─────┼────┼──────────────┤
│5 │陳小發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150,00│台北富邦銀│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小發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成員冒充│2 日下午1 │0 元 │行帳號012-│ │2 日下午2 │正區襄陽│ 85卷一第293至295 頁)。 │
│ │ │月1 │親友借款│時25分 │ │0000000000│ │時7分 │路9號ATM│2.陳小發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上│,陷於錯│ │ │36號潘米歆│ │ │ │ 本、跨行匯款單(107 偵6185│
│ │ │午11│誤而匯款│ │ │帳戶 │ │ │ │ 卷一第297 至299 頁)。 │
│ │ │時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 │ │106 年6 月│200,00│合作金庫銀│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松│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2 日下午2 │0元 │行帳號006-│ │2 日下午3 │山區長安│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時35分 │ │0000000000│ │時18分 │東路2 段│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682 號游凱│ │ │225號ATM│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逸帳戶 │ ├─────┼────┤ 107 偵6185卷一第296 、300 │
│ │ │ │ │ │ │ │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 至308 頁) 。 │
│ │ │ │ │ │ │ │ │3 日凌晨0 │正區信陽│4.潘米歆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時7 分 │街15號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ATM │ 卷一第239 至242 頁)。 │
│ │ │ │ │ │ │ │ │ │ │5.游凱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337 至344 頁)。 │
│ │ │ │ │ │ │ │ │ │ │6.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114 、115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7.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6185卷一第94至│
│ │ │ │ │ │ │ │ │ │ │ 98頁)。 │
├─┼────┼──┼────┼─────┼───┼─────┼────┼─────┼────┼──────────────┤
│6 │王富民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29,987│中國信託銀│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大│1.證人王富民之證述(107 偵61│
│ │(未提告│年6 │成員冒充│2 日下午6 │元 │行帳號822-│ │2 日下午6 │同區南京│ 85卷一第345 至346頁)。 │
│ │) │月2 │網站及銀│時34分 │ │0000000000│ │時42分 │西路113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行人員,│ │ │91號游凱逸│ │ │號ATM │ 卷一第349 頁)。 │
│ │ │午5 │佯稱須操│ │ │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40│作ATM 解│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除付款,│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陷於錯誤│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而匯款 │ │ │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 │ │ 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 │ │ │ │ │ │ │ │ │ │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347 、348 │
│ │ │ │ │ │ │ │ │ │ │ 、350 至355 頁) 。 │
│ │ │ │ │ │ │ │ │ │ │4.游凱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330 至336 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6185卷一第85頁│
│ │ │ │ │ │ │ │ │ │ │ )。 │
├─┼────┼──┼────┼─────┼───┼─────┼────┼─────┼────┼──────────────┤
│7 │王郁馨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7│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市區│1.證人王郁馨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2 日下午6 │元 │ │ │2 日下午6 │寧夏路28│ 85卷一第356 至358頁)。 │
│ │ │月2 │ │時6分 │ │ │ │時11分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 卷一第364 頁)。 │
│ │ │午5 │ │106 年6 月│12,345│ │ │106 年6 月│同上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 │2 日下午6 │元 │ │ │2 日下午6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時9分 │ │ │ │時12分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106 年6 月│16,234│ │ │106 年6 月│同上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2 日下午6 │元 │ │ │2 日下午6 │ │ 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
│ │ │ │ │時16分 │ │ │ │時18分 │ │ 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361 、365 │
│ │ │ │ │ │ │ │ │ │ │ 、369 至377 頁) 。 │
│ │ │ │ │ │ │ │ │ │ │4.游凱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330 至336 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6185卷一第87至│
│ │ │ │ │ │ │ │ │ │ │ 89頁)。 │
├─┼────┼──┼────┼─────┼───┼─────┼────┼─────┼────┼──────────────┤
│8 │高宜宏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9│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市區│1.證人高宜宏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2 日下午6 │元 │ │ │2 日下午6 │南京西路│ 85卷二第1 至2頁)。 │
│ │ │月2 │ │時49分 │ │ │ │時58分 │123號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卷二第4 、5 頁)。 │
│ │ │午5 │ │106 年6 月│29,985│中華郵政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 │ │2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 日下午8 │正區衡陽│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時2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路68號AT│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號王怡人帳│ │ │M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戶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 │ │ │ │ │2 日下午8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07 │
│ │ │ │ │ │ │ │ │時16分 │ │ 偵6185卷二第3 、7 至11、14│
│ │ │ │ ├─────┼───┼─────┤ ├─────┼────┤ 頁) 。 │
│ │ │ │ │106 年6 月│9,985 │台灣銀行帳│ │106 年6 月│台北市大│4.游凱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2 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 日下午7 │同區南京│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時36分 │ │00000000號│ │時46分 │西路113 │ 卷一第330 至336 頁)。 │
│ │ │ │ │ │ │王怡人帳戶│ │ │號ATM │5.王怡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第20│
│ │ │ │ │106 年6 月│18,985│ │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 0 至206 頁)。 │
│ │ │ │ │2 日下午8 │元 │ │ │2 日下午8 │正區衡陽│6.王怡人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時7分 │ │ │ │時13分 │路68號AT│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
│ │ │ │ │ │ │ │ │ │M │ 第207 至227 頁)。 │
│ │ │ │ │ │ │ │ │ │ │7.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偵6185卷一第90、9│
│ │ │ │ │ │ │ │ │ │ │ 1、 158至160頁)。 │
├─┼────┼──┼────┼─────┼───┼─────┼────┼─────┼────┼──────────────┤
│9 │施俐均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合作金庫銀│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施俐均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3 日凌晨0 │元 │行帳號006-│ │3 日凌晨0 │正區館前│ 85卷二第17至23頁)。 │
│ │ │月2 │ │時56分 │ │0000000000│ │時27分 │路45號 │2.施俐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682 號游凱│ │ │ATM │ 本(107 偵6185卷二第27至31│
│ │ │午6 │ │ │ │逸帳戶 │ │ │ │ 頁)。 │
│ │ │時21│ │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分 │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二第24、25、41│
│ │ │ │ │ │ │ │ │ │ │ 、43頁) 。 │
│ │ │ │ │ │ │ │ │ │ │4.游凱逸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一第337 至344 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6185卷一第92、│
│ │ │ │ │ │ │ │ │ │ │ 93頁)。 │
├─┼────┼──┼────┼─────┼───┼─────┼────┼─────┼────┼──────────────┤
│10│趙怡柔 │106 │同上 │106 年5 月│29,989│中華郵政帳│不詳 │106 年5 月│台北市中│1.證人趙怡柔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5 │ │31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31日下午8 │正區重慶│ 85卷二第78至80頁)。 │
│ │ │月31│ │時40分 │ │0000000000│ │時50分 │南路1 段│2.手機網路轉帳紀錄(107 偵61│
│ │ │日下│ │ │ │號黃舜逸帳│ │ │27號ATM │ 85卷二第82頁)。 │
│ │ │午4 │ ├─────┼───┤戶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49│ │106 年5 月│15,050│ │ │106 年5 月│不詳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31日下午9 │元 │ │ │31日下午9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時30分 │ │ │ │時36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二第81、83至85│
│ │ │ │ │ │ │ │ │ │ │ 、87、88頁) 。 │
│ │ │ │ │ │ │ │ │ │ │4.黃舜逸郵局帳戶開資料、交易│
│ │ │ │ │ │ │ │ │ │ │ 明細(107 偵6185卷二第72至│
│ │ │ │ │ │ │ │ │ │ │ 77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一第116 頁)。│
├─┼────┼──┼────┼─────┼───┼─────┼────┼─────┼────┼──────────────┤
│11│林芳蘭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兆豐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不詳 │1.證人林芳蘭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1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9 │ │ 85卷二第131 至133頁)。 │
│ │ │月1 │ │時52分 │ │0000000 號│ │時13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陳威瑀帳戶│ │ │ │ 卷二第136 頁)。 │
│ │ │午7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12│ │106 年6 月│29,987│陽信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臺北市南│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 │1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8 │港區研究│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時12分 │ │00000000號│ │時14分 │院路1 段│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蘇建竣帳戶│ │ │44號ATM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單(107 偵6185卷二第134 、│
│ │ │ │ │ │ │ │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 │ 135 、137 至142 頁) 。 │
│ │ │ │ │ │ │ │ │1 日下午8 │ │4.陳威瑀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時19分 │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
│ │ │ │ ├─────┼───┼─────┤ ├─────┼────┤ 第122 至130 頁)。 │
│ │ │ │ │106 年6 月│29,985│中國信託銀│ │106 年6 月│同上 │5.蘇建竣陽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 日下午8 │元 │行帳號822-│ │1 日下午8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時48分 │ │0000000000│ │時54分 │ │ 一第40至58頁)。 │
│ │ │ │ │ │ │10號洪岳廷│ ├─────┼────┤6.洪岳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帳戶 │ │106 年6 月│同上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 │ │1 日下午8 │ │ 5 卷一第133 至145 頁)。 │
│ │ │ │ │ │ │ │ │時55分 │ │7.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照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30│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33至35頁)。 │
│ │ │ │ │ │ │ │ │1 日下午8 │ │ │
│ │ │ │ │ │ │ │ │時56分 │ │ │
├─┼────┼──┼────┼─────┼───┼─────┼────┼─────┼────┼──────────────┤
│12│黃瀞論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94│兆豐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不詳 │1.證人黃瀞論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1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9 │ │ 85卷二第145 至146 頁)。 │
│ │ │月1 │ │時42分 │ │0000000 號│ │時1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陳威瑀帳戶│ ├─────┤ │ 卷二第148 頁)。 │
│ │ │午7 │ │106 年6 月│29,994│ │ │106 年6 月│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32│ │1 日下午8 │元 │ │ │1 日下午9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 │時44分 │ │ │ │時13分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106 年6 月│29,985│ │ │106 年6 月│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1 日下午8 │元 │ │ │1 日下午9 │ │ 單(107 偵6185卷二第147 、│
│ │ │ │ │時57分 │ │ │ │時14分 │ │ 151 、153 、160 至162 、16│
│ │ │ │ │ │ │ │ │ │ │ 8 、172 頁) 。 │
│ │ │ │ │ │ │ │ │ │ │4.陳威瑀兆豐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
│ │ │ │ │ │ │ │ │ │ │ 第122 至130 頁)。 │
├─┼────┼──┼────┼─────┼───┼─────┼────┼─────┼────┼──────────────┤
│13│柯宥璿 │106 │同上 │106 年6 月│180,11│中華郵政帳│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南│1.證人柯宥璿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5 │ │1 日下午3 │5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3 │港區三重│ 85卷二第249 至259頁)。 │
│ │ │月27│ │時32分 │ │0000000000│ │時58分 │路19號 │2.柯宥璿帳戶交易明細(107 偵│
│ │ │日下│ │ │ │號王怡人帳│ │ │ATM │ 6185卷二第284 頁,106 偵16│
│ │ │午3 │ │ │ │戶 │ ├─────┼────┤ 635 卷一第330 、332 、333 │
│ │ │時54│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頁 )。 │
│ │ │分、│ │ │ │ │ │1 日下午3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31日│ │ │ │ │ │時59分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1 日下午4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 │ │時 │ │ 單(107 偵6185卷二第260 、│
│ │ │ │ │ │ │ │ ├─────┼────┤ 261 、316 、317 、326 、32│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7 、336 、337 、362 、363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387 、391 、395 、399 頁│
│ │ │ │ │ │ │ │ │時1分 │ │ ) 。 │
│ │ │ │ │ │ │ │ ├─────┼────┤4.王怡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市區│ 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第20│
│ │ │ │ │ │ │ │ │1 日下午4 │南港路1 │ 0 至206 頁)。 │
│ │ │ │ │ │ │ │ │時14分 │段167 號│5.王怡人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ATM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二│
│ │ │ │ │ │ │ │ ├─────┼────┤ 第207 至227 頁)。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6.朱玫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1 日下午4 │ │ 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一第│
│ │ │ │ │ │ │ │ │時15分 │ │ 259至267頁)。 │
│ │ │ │ │ │ │ │ ├─────┼────┤7.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照片(107 偵6185卷一第159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160 頁)。 │
│ │ │ │ │ │ │ │ │時16分 │ │8.其他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
│ │ │ │ │ │ │ │ ├─────┼────┤ 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23至│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26頁)。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22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52分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80,11│台灣銀行帳│ │106 年6 月│同上路段│ │
│ │ │ │ │1 日下午3 │5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4 │173號ATM│ │
│ │ │ │ │時33分 │ │00000000號│ │時9分 │ │ │
│ │ │ │ │ │ │王怡人帳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10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路段│ │
│ │ │ │ │ │ │ │ │1 日下午4 │167號ATM│ │
│ │ │ │ │ │ │ │ │時20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路段│ │
│ │ │ │ │ │ │ │ │1 日下午4 │173號ATM│ │
│ │ │ │ │ │ │ │ │時21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2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26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27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1 日下午4 │ │ │
│ │ │ │ │ │ │ │ │時30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市區│ │
│ │ │ │ │ │ │ │ │1 日下午4 │經貿二路│ │
│ │ │ │ │ │ │ │ │時45分 │1號ATM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180,10│中華郵政帳│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 │
│ │ │ │ │1 日下午3 │0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3 │正區忠孝│ │
│ │ │ │ │時33分 │ │0000000000│ │時43分 │西路1 段│ │
│ │ │ │ │ │ │號朱玫樺帳│ ├─────┤120 號AT│ │
│ │ │ │ │ │ │戶 │ │106 年6 月│M │ │
│ │ │ │ │ │ │ │ │1 日下午3 │ │ │
│ │ │ │ │ │ │ │ │時44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 │ │
│ │ │ │ │ │ │ │ │1 日下午3 │ │ │
│ │ │ │ │ │ │ │ │時45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台北市南│ │
│ │ │ │ │ │ │ │ │1 日下午3 │港區三重│ │
│ │ │ │ │ │ │ │ │時58分 │路19號 │ │
│ │ │ │ │ │ │ │ │ │ATM │ │
├─┼────┼──┼────┼─────┼───┼─────┼────┼─────┼────┼──────────────┤
│14│陳郁昌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7│中國信託銀│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陳郁昌之證述(107 偵61│
│ │(未提告│年6 │ │1 日下午7 │元 │行帳號822-│ │1 日下午7 │山區中山│ 85卷三第37至39頁)。 │
│ │) │月1 │ │時25分 │ │0000000000│ │時28分 │北路2段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05號黃怡貞│ │ │102 號AT│ 卷三第42頁)。 │
│ │ │午6 │ │ │ │帳戶 │ │ │M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51│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三第40、41、43│
│ │ │ │ │ │ │ │ │ │ │ 、44、46、47頁) 。 │
│ │ │ │ │ │ │ │ │ │ │4.黃怡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三第12至30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7偵6185卷第120頁)。 │
├─┼────┼──┼────┼─────┼───┼─────┼────┼─────┼────┼──────────────┤
│15│楊君緯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同上 │不詳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楊君緯之證述(107 偵61│
│ │(未提告│年6 │ │1 日下午6 │元 │ │ │1 日下午7 │ │ 85卷三第48至50頁)。 │
│ │) │月1 │ │時56分 │ │ │ │時4分 │ │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日下│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午6 │ │106 年6 月│30,000│ │ │106 年6 月│同上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時2 │ │1 日下午7 │元 │ │ │1 日下午7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分 │ │時5分 │ │ │ │時5分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三第51至54、60│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64、65、69頁) 。 │
│ │ │ │ │ │ │ │ │1 日下午7 │ │3.黃怡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時6分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三第12至30頁)。 │
├─┼────┼──┼────┼─────┼───┼─────┼────┼─────┼────┼──────────────┤
│16│曾祐偉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7│同上 │不詳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曾祐偉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1 日下午7 │元 │ │ │1 日下午7 │ │ 85卷三第71至74頁)。 │
│ │ │月1 │ │時19分 │ │ │ │時25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卷三第81、82頁)。 │
│ │ │午6 │ │106 年6 月│29,985│陽信銀行帳│宋威廉 │106 年6 月│臺北市南│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18│ │1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8 │港區研究│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時25分 │ │00000000號│ │時29分 │院路1 段│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蘇建竣帳戶│ │ │44號ATM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107 偵6185卷三第75至80、83│
│ │ │ │ │ │ │ │ │1 日下午8 │ │ 至85頁) 。 │
│ │ │ │ │ │ │ │ │時30分 │ │4.黃怡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6185│
│ │ │ │ │ │ │ │ │ │ │ 卷三第12至30頁)。 │
│ │ │ │ │ │ │ │ │ │ │5.蘇建竣陽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 │ │ │ │ │ │ 一第40至58頁)。 │
│ │ │ │ │ │ │ │ │ │ │6.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31│
│ │ │ │ │ │ │ │ │ │ │ 頁)。 │
├─┼────┼──┼────┼─────┼───┼─────┼────┼─────┼────┼──────────────┤
│17│連子淳 │106 │同上 │106 年6 月│30,000│土地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萬│1.證人連子淳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 │2 日下午11│元 │號000-0000│ │2 日下午11│華區昆明│ 85卷三第135 至137頁)。 │
│ │ │月2 │ │時36分 │ │00000000號│ │時44分 │街77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詹三驊帳戶│ │ │M │ 卷三第141頁)。 │
│ │ │午8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12│ │106 年6 月│21,859│ │ │106 年6 月│台北市西│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3 日凌晨0 │元 │ │ │3 日凌晨0 │寧南路16│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時6 分 │ │ │ │時10分 │9號ATM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106 年6 月│29,987│第一銀行帳│ │106 年6 月│台北市萬│ 107 偵6185卷三第138 、139 │
│ │ │ │ │2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2 日下午11│華區成都│ 、143 至150 頁) 。 │
│ │ │ │ │時53分 │ │0000000 號│ │時1分 │路75、77│4.詹三驊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詹三驊帳戶│ │ │號ATM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三│
│ │ │ │ │ │ │ │ ├─────┼────┤ 第114 至131 頁)。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5.詹三驊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2 日下午11│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三│
│ │ │ │ │ │ │ │ │時4分 │ │ 第101 至113 頁)。 │
│ │ │ │ ├─────┼───┤ │ ├─────┼────┤6.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106 年6 月│29,985│ │ │106 年6 月│台北市萬│ 107 偵6185卷三第121 至127 │
│ │ │ │ │2 日下午11│元 │ │ │2 日下午11│華區昆明│ 頁)。 │
│ │ │ │ │時34分 │ │ │ │時41分 │街77號AT│ │
│ │ │ │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2 日下午11│ │ │
│ │ │ │ │ │ │ │ │時42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
│ │ │ │ │ │ │ │ │2 日下午11│ │ │
│ │ │ │ │ │ │ │ │時43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106 年6 月│台北市萬│ │
│ │ │ │ │ │ │ │ │2 日下午11│華區成都│ │
│ │ │ │ │ │ │ │ │時53分 │路60號AT│ │
│ │ │ │ │ │ │ │ │ │M │ │
├─┼────┼──┼────┼─────┼───┼─────┼────┼─────┼────┼──────────────┤
│18│戴良玲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1 元 │同上 │宋威廉 │未提領(圈│ │1.證人戴良玲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年6 │成員冒充│4 日下午2 │ │ │ │存抵銷) │ │ 85卷三第156至158頁)。 │
│ │ │月4 │親友借款│時19分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惟未陷│ │ │ │ │ │ │ 卷三第163頁)。 │
│ │ │午1 │於錯誤而│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29│仍匯款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
│ │ │ │ │ │ │ │ │ │ │ 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107 │
│ │ │ │ │ │ │ │ │ │ │ 偵6185卷三第159 、165 至17│
│ │ │ │ │ │ │ │ │ │ │ 5 頁) 。 │
│ │ │ │ │ │ │ │ │ │ │4.詹三驊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三│
│ │ │ │ │ │ │ │ │ │ │ 第101 至113 頁)。 │
│ │ │ │ │ │ │ │ │ │ │5.戴良玲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
│ │ │ │ │ │ │ │ │ │ │ 圖(107 偵6185卷三第160 、│
│ │ │ │ │ │ │ │ │ │ │ 161 頁)。 │
├─┼────┼──┼────┼─────┼───┼─────┼────┼─────┼────┼──────────────┤
│19│陽治成(│106 │同上 │106 年6 月│20,000│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新北市汐│1.證人陽治成之證述(107 偵61│
│ │提告) │年6 │ │4 日下午3 │元 │ │ │4 日下午3 │止區康寧│ 85卷三第176 至177 頁)。 │
│ │ │月4 │ │時19分 │ │ │ │時47分 │街426 號│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6185│
│ │ │日下│ │ │ │ │ │ │ATM │ 卷三第182頁)。 │
│ │ │午2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時42│ │106 年6 月│9,900 │ │ │106 年6 月│同上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分 │ │4 日下午3 │元 │ │ │4 日下午3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時21分 │ │ │ │時48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7 偵6185卷三第178 、183 │
│ │ │ │ │ │ │ │ │ │ │ 至189 頁) 。 │
│ │ │ │ │ │ │ │ │ │ │4.詹三驊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6185卷三│
│ │ │ │ │ │ │ │ │ │ │ 第101 至113 頁)。 │
│ │ │ │ │ │ │ │ │ │ │5.陽治成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截│
│ │ │ │ │ │ │ │ │ │ │ 圖(107 偵6185卷三第179 至│
│ │ │ │ │ │ │ │ │ │ │ 181 頁)。 │
│ │ │ │ │ │ │ │ │ │ │6.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6185卷三第99、│
│ │ │ │ │ │ │ │ │ │ │ 100 頁)。 │
└─┴────┴──┴────┴─────┴───┴─────┴────┴─────┴────┴──────────────┘
附表七:(108 年度訴字第56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陳鈞毅、宋威廉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陳聖德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20,984│陽信銀行帳│宋威廉 │106 年6 月│臺北市南│1.證人陳聖德之證述(106 偵16│
│ │(提告) │年6 │成員冒充│1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8 │港區研究│ 635卷第77、78頁)。 │
│ │ │月1 │網站及銀│時31分 │ │00000000號│ │時31分 │院路1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行人員,│ │ │蘇建竣帳戶│ │ │44號ATM │ 5 卷一第84頁)。 │
│ │ │午5 │佯稱須操│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8 │作ATM 解│ │ │ │ │106 年6 月│同上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除付款,│ │ │ │ │1 日下午8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陷於錯誤│ │ │ │ │時32分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而匯款 │ │ │ │ │ │ │ 式表(106 偵16635 卷第74至│
│ │ │ │ │ │ │ │ │ │ │ 76、79、80、83頁) 。 │
│ │ │ │ │ │ │ │ │ │ │4.蘇建竣陽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 │ │ │ │ │ │ 一第40至58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32│
│ │ │ │ │ │ │ │ │ │ │ 頁)。 │
├─┼────┼──┼────┼─────┼───┼─────┼────┼─────┼────┼──────────────┤
│2 │馮瑞玲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7│中國信託銀│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馮瑞玲之證述(106 偵16│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8 │元 │行帳號822-│ │1 日下午8 │ │ 635 卷第162 至164 頁)。 │
│ │ │月1 │ │時52分 │ │0000000000│ │時55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 │ │ │10號洪岳廷│ ├─────┼────┤ 5 卷一第168頁)。 │
│ │ │午5 │ │ │ │帳戶 │ │106 年6 月│同上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時56│ │ │ │ │ │1 日下午8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
│ │ │分 │ │ │ │ │ │時56分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
│ │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0│
│ │ │ │ │ │ │ │ │ │ │ 6 偵16635 卷第161 、165至1│
│ │ │ │ │ │ │ │ │ │ │ 67、169頁) 。 │
│ │ │ │ │ │ │ │ │ │ │4.洪岳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 │ │ │ │ 5 卷一第133 至145 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34│
│ │ │ │ │ │ │ │ │ │ │ 頁)。 │
├─┼────┼──┼────┼─────┼───┼─────┼────┼─────┼────┼──────────────┤
│3 │陳雅瑩 │106 │同上 │106 年6 月│30,000│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市區│1.證人陳雅瑩之證述(106 偵16│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7 │元 │ │ │1 日下午7 │忠孝東路│ 635 卷第179 至180頁)。 │
│ │ │月1 │ │時25分 │ │ │ │時28分 │7 段639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 │ │ │ │ │ │號ATM │ 5 卷一第194頁)。 │
│ │ │午5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時 │ │ │ │ │ │106 年6 月│同上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1 日下午7 │ │ 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時29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6 偵16635 卷第170 至172 │
│ │ │ │ │ │ │ │ │ │ │ 、177 、178 、187 、188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洪岳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 │ │ │ │ 5 卷一第133 至145 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6635 卷一第37│
│ │ │ │ │ │ │ │ │ │ │ 、38頁)。 │
├─┼────┼──┼────┼─────┼───┼─────┼────┼─────┼────┼──────────────┤
│4 │李瑋庭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0,109│日盛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李瑋庭之證述(106 偵16│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10│山區錦西│ 635 卷二第257至258頁)。 │
│ │ │月1 │ │時44分 │ │0000000000│ │時46分 │街8號ATM│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 │ │ │號李建德帳│ │ │ │ 5 卷一第249 頁)。 │
│ │ │午8 │ │ │ │戶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時40│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分 │ │ │ │ │ │ │ │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 │ │ │ │ │ │ │ │ │ │ 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 │ │ 通報單(106 偵16635 卷一第│
│ │ │ │ │ │ │ │ │ │ │ 243 、245 至247 、250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李建德日盛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 │ │ │ │ │ │ 一第217 至224 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6偵16635卷一第21頁)。 │
├─┼────┼──┼────┼─────┼───┼─────┼────┼─────┼────┼──────────────┤
│5 │簡彤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099 │同上 │不詳 │106 年6 月│同上 │1.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10│元 │ │ │1 日下午10│ │ 5 卷一第236 、237 頁)。 │
│ │ │月1 │ │時36分 │ │ │ │時46分 │ │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午9 │ │106 年6 月│29,987│合作金庫銀│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 │ │時47│ │1 日下午9 │元 │行帳號006-│ │1 日下午10│山區中山│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分前│ │時47分 │ │0000000000│ │時5分 │北路2 段│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所│
│ │ │某時│ │ │ │154 號翁振│ │ │89之4 號│ 陳報單(106 偵16635 卷一第│
│ │ │ │ │ │ │格帳戶 │ │ │ATM │ 225 至228 、230 至232 、23│
│ │ │ │ ├─────┼───┤ │ ├─────┼────┤ 4 頁,卷二第169 頁) 。 │
│ │ │ │ │106 年6 月│29,980│ │ │106 年6 月│同上 │3.李建德日盛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 日下午10│元 │ │ │1 日下午10│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時6分 │ │ │ │時6分 │ │ 一第217 至224 頁)。 │
│ │ │ │ │ │ │ │ │ │ │4.翁振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 │ │ │ │ 5 卷二第88至99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6 偵16635 卷一第21、27頁│
│ │ │ │ │ │ │ │ │ │ │ )。 │
├─┼────┼──┼────┼─────┼───┼─────┼────┼─────┼────┼──────────────┤
│6 │蔡文雅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7│土地銀行帳│不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蔡文雅之證述(106 偵16│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10│山區中山│ 635 卷二第245至247頁)。 │
│ │ │月1 │ │時10分 │ │00000000號│ │時19分至23│北路2 二│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 │ │ │翁振格帳戶│ │分 │段89之4 │ 5 卷二第130 頁)。 │
│ │ │午8 │ │ │ │ │ │ │號ATM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47│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式表(106 偵16635 卷二第12│
│ │ │ │ │ │ │ │ │ │ │ 4 至129 頁) 。 │
│ │ │ │ │ │ │ │ │ │ │4.翁振格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 │ │ │ │ │ │ 二第100 至122 頁)。 │
│ │ │ │ │ │ │ │ │ │ │6.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6 偵16635 卷一第27頁)。│
├─┼────┼──┼────┼─────┼───┼─────┼────┼─────┼────┼──────────────┤
│7 │李世麟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同上 │不詳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李世麟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6 │ │1 日下午10│元 │ │ │1 日下午10│ │ 偵13944 卷第25頁)。 │
│ │ │月1 │ │時6分 │ │ │ │時19分至23│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1663│
│ │ │日下│ ├─────┼───┤ │ │分 │ │ 5 卷二第141頁)。 │
│ │ │午8 │ │106 年6 月│29,985│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9 │ │1 日下午10│元 │ │ │ │ │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分 │ │時11分 │ │ │ │ │ │ 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106 年6 月│19,987│ │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1 日下午10│元 │ │ │ │ │ 單(106 偵16635 卷二第134 │
│ │ │ │ │時16分 │ │ │ │ │ │ 至138 、142 、143 頁) 。 │
│ │ │ │ ├─────┼───┼─────┤ ├─────┼────┤4.翁振格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06 年6 月│29,987│合作金庫銀│ │106 年6 月│同上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1 日下午9 │元 │行帳號006-│ │1 日下午10│ │ 二第100 至122 頁)。 │
│ │ │ │ │時47分 │ │0000000000│ │時2分 │ │5.翁振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154 號翁振│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格帳戶 │ │ │ │ 5 卷二第88至99頁)。 │
│ │ │ │ │ │ │ │ │ │ │6.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6 偵16635 卷一第27頁)。│
├─┼────┼──┼────┼─────┼───┼─────┼────┼─────┼────┼──────────────┤
│8 │董紹安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9│同上 │不詳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董紹安之證述(106 偵16│
│ │(未提告)│年6 │ │1 日下午9 │元 │ │ │1 日下午10│ │ 635 卷二第237 至238 頁)。│
│ │ │月1 │ │時46分 │ │ │ │時3分 │ │2.董紹安交易紀錄(106 偵1663│
│ │ │日下│ ├─────┼───┤ │ ├─────┼────┤ 5 卷二第239 頁)。 │
│ │ │午8 │ │106 年6 月│8,985 │ │ │106 年6 月│同上 │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30│ │1 日下午9 │元 │ │ │1 日下午10│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分 │ │時50分 │ │ │ │時4分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 表(106 偵16635 卷二第240 │
│ │ │ │ │ │ │ │ │ │ │ 至242頁) 。 │
│ │ │ │ │ │ │ │ │ │ │3.翁振格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16635 卷│
│ │ │ │ │ │ │ │ │ │ │ 二第100 至122 頁)。 │
│ │ │ │ │ │ │ │ │ │ │4.翁振格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1663│
│ │ │ │ │ │ │ │ │ │ │ 5 卷二第88至99頁)。 │
│ │ │ │ │ │ │ │ │ │ │5.車手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
│ │ │ │ │ │ │ │ │ │ │ 106 偵16635 卷一第27頁)。│
└─┴────┴──┴────┴─────┴───┴─────┴────┴─────┴────┴──────────────┘
附表八:(107年度訴字第291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黃武威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邱國珍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30,000│玉山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邱國珍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30日下午18│元 │號000-0000│ │30日下午6 │莊區中原│ 6 偵7726卷第13至14頁)。 │
│ │ │月30│網站及銀│時30分 │ │000000000 │ │時44分 │路150 號│2.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日下│行人員,│ │ │號郭念君帳│ │ │ATM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午3 │佯稱須操│ │ │戶 │ │ │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時18│作ATM 解│ │ │ │ │ │ │ 報單(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
│ │ │分 │除付款,│ │ │ │ │ │ │ 19、23、25頁) 。 │
│ │ │ │陷於錯誤│ │ │ │ │ │ │3.郭念君玉山銀行帳戶提領紀錄│
│ │ │ │而匯款 │ │ │ │ │ │ │ (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
│ │ │ │ │ │ │ │ │ │ │ 33頁)。 │
├─┼────┼──┼────┼─────┼───┼─────┼────┼─────┼────┼──────────────┤
│2 │賴奕丞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0,989│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賴奕丞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30日下午6 │元 │ │ │30日下午7 │昌平街61│ 6 偵7726卷第15至16頁)。 │
│ │ │月30│ │時53分 │ │ │ │時 │號ATM │2.賴奕丞帳戶封面及內頁影本、│
│ │ │日下│ │ │ │ │ │ │ │ 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6 │ │ │ │ │ │ │ │ 偵7726卷第27至29頁)。 │
│ │ │時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 │ │ │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詐騙│
│ │ │ │ │ │ │ │ │ │ │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檢106 │
│ │ │ │ │ │ │ │ │ │ │ 偵7726卷第20、21、24、2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郭念君玉山銀行帳戶提領紀錄│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
│ │ │ │ │ │ │ │ │ │ │ 33頁)。 │
├─┼────┼──┼────┼─────┼───┼─────┼────┼─────┼────┼──────────────┤
│3 │楊莉萍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黃武威 │106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楊莉萍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0│ │30日下午6 │元 │ │ │30日下午6 │中原路13│ 6 偵7726卷第17至18頁)。 │
│ │ │月30│ │時45分 │ │ │ │時46分、47│7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 │ │分 │ │ 偵7726卷第31頁)。 │
│ │ │午6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105 年10月│29,985│ │ │106 年10月│同上市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30日下午6 │元 │ │ │30日下午6 │昌平街50│ 格式表(新北檢106 偵7726卷│
│ │ │ │ │時47分 │ │ │ │時50分 │號ATM │ 第22、30頁) 。 │
│ │ │ │ │ │ │ │ │ │ │4.郭念君玉山銀行帳戶提領紀錄│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7726卷第│
│ │ │ │ │ │ │ │ │ │ │ 33頁)。 │
├─┼────┼──┼────┼─────┼───┼─────┼────┼─────┼────┼──────────────┤
│4 │李乃萱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11,000│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未提領(圈│ │1.證人李乃萱之證述(106 偵76│
│ │(未提告│年10│成員於網│20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公訴不│存抵銷) │ │ 72卷三第89至93頁)。 │
│ │) │月20│站上佯稱│時37分 │ │0000000000│受理) │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7672│
│ │ │日下│販售手機│ │ │號施信亦帳│ │ │ │ 卷三第95頁)。 │
│ │ │午5 │,陷於錯│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0│誤而匯款│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分 │ │ │ │ │ │ │ │ 106 偵7672卷三第87頁,新北│
│ │ │ │ │ │ │ │ │ │ │ 檢105 偵35526 卷第37頁)。│
│ │ │ │ │ │ │ │ │ │ │4.施信亦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查詢(106 偵7672卷三│
│ │ │ │ │ │ │ │ │ │ │ 第67、68頁)。 │
│ │ │ │ │ │ │ │ │ │ │5.詐欺網站賣場截圖、李乃萱與│
│ │ │ │ │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截│
│ │ │ │ │ │ │ │ │ │ │ 圖(106 偵7672卷三第97至10│
│ │ │ │ │ │ │ │ │ │ │ 5 )。 │
├─┼────┼──┼────┼─────┼───┼─────┼────┼─────┼────┼──────────────┤
│5 │沈淑芬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0月│29,987│彰化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新北市新│1.證人沈淑芬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成員冒充│19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19日下午7 │莊區瓊泰│ 5 偵35526 卷第17至19頁)。│
│ │ │月19│網站及銀│時 │ │0000000000│ │時5 分、6 │路59號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5 │
│ │ │日下│行人員,│ │ │號褚健輝帳│ │分 │ATM │ 偵35526卷第25頁)。 │
│ │ │午5 │佯稱須操│ │ │戶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51│作ATM 解│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受│
│ │ │分 │除付款,│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
│ │ │ │陷於錯誤│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而匯款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 表(新北檢105 偵35526 卷第│
│ │ │ │ │ │ │ │ │ │ │ 23、26至30頁) 。 │
│ │ │ │ │ │ │ │ │ │ │4.儲健輝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新北檢106 偵65│
│ │ │ │ │ │ │ │ │ │ │ 41卷第26至31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5 偵35526 卷│
│ │ │ │ │ │ │ │ │ │ │ 第49頁)。 │
├─┼────┼──┼────┼─────┼───┼─────┼────┼─────┼────┼──────────────┤
│6 │陳麗琪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7│中華郵政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陳麗琪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20日下午9 │元 │號000-0000│ │20日下午9 │新泰路14│ 6 偵4385卷第17至20頁)。 │
│ │ │月20│ │時22分 │ │0000000000│ │時37分 │6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號施鴻昌帳│ │ │ │ 偵4385卷第21頁)。 │
│ │ │午7 │ │ │ │戶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14│ │ │ │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刑│
│ │ │分 │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 │ │ │ │ │ │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16、23│
│ │ │ │ │ │ │ │ │ │ │ 至27頁) 。 │
│ │ │ │ │ │ │ │ │ │ │4.施鴻昌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提款卡提款紀錄(新│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6541卷第35至37頁│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1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4385卷第│
│ │ │ │ │ │ │ │ │ │ │ 14頁)。 │
├─┼────┼──┼────┼─────┼───┼─────┼────┼─────┼────┼──────────────┤
│7 │石登逢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台灣中小企│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石登達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10│元 │銀帳號050-│ │22日下午10│新莊路74│ 6 偵5602卷第16至19頁)。 │
│ │ │月22│ │時55分 │ │0000000000│ │時59分 │1 號ATM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日下│ ├─────┼───┤2 號鄒存龍│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刑│
│ │ │午9 │ │105 年10月│29,985│帳戶 │ │105 年10月│同上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時30│ │22日下午10│元 │ │ │22日下午11│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
│ │ │分 │ │時59分 │ │ │ │時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51至56│
│ │ │ │ │ │ │ │ │105 年10月│同上 │ 頁) 。 │
│ │ │ │ │ │ │ │ │22日下午11│ │3.鄒存龍台灣中小企銀帳戶開戶│
│ │ │ │ │ │ │ │ │時1分 │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 紀錄(106 偵6225卷第37至72│
│ │ │ │ │105 年10月│18,985│ │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 頁,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30│
│ │ │ │ │22日下午11│元 │ │ │22日下午11│幸福路40│ 頁)。 │
│ │ │ │ │時10分 │ │ │ │時13分 │號ATM │4.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
│ │ │ │ │ │ │ │ │ │ │ 29頁)。 │
├─┼────┼──┼────┼─────┼───┼─────┼────┼─────┼────┼──────────────┤
│8 │郭秋瑤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2,025│新光銀行帳│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郭秋瑤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22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22日下午4 │新泰路25│ 6 偵5602卷第13至15頁)。 │
│ │ │月22│ │時39分 │ │00000000號│ │時46分 │2 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謝峻弘帳戶│ ├─────┼────┤ 偵5602卷第50頁)。 │
│ │ │午4 │ │105 年10月│2,062 │ │ │105 年10月│同上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反│
│ │ │時 │ │22日下午4 │元 │ │ │22日下午4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受│
│ │ │ │ │時42分 │ │ │ │時47分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
│ │ │ │ │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 表(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45│
│ │ │ │ │ │ │ │ │ │ │ 至49頁) 。 │
│ │ │ │ │ │ │ │ │ │ │4.謝峻弘新光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紀錄│
│ │ │ │ │ │ │ │ │ │ │ (106 偵6225卷第73至93頁,│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2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
│ │ │ │ │ │ │ │ │ │ │ 27頁)。 │
├─┼────┼──┼────┼─────┼───┼─────┼────┼─────┼────┼──────────────┤
│9 │巫淑君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台北富邦銀│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市區│1.證人巫淑君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0│ │28日下午8 │元 │行帳號012-│ │28日下午8 │化成路73│ 6 偵5602卷第20至23頁)。 │
│ │) │月28│ │時31分 │ │0000000000│ │時34分 │8 、740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 │ │ │ │41號王雅仙│ │ │號ATM │ 偵5602卷第72頁)。 │
│ │ │日下│ │ │ │帳戶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午7 │ │ │ │ │ │105 年10月│同上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時47│ │ │ │ │ │28日下午8 │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 │ │ │ │ │時35分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 │ │ 式表(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
│ │ │ │ │ │ │ │ │ │ │ 57至60、62頁) 。 │
│ │ │ │ │ │ │ │ │ │ │4.王雅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 │ │ │ │ 紀錄(106 偵6225卷第19至35│
│ │ │ │ │ │ │ │ │ │ │ 、230 至237 頁,新北檢106 │
│ │ │ │ │ │ │ │ │ │ │ 偵5602卷第32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
│ │ │ │ │ │ │ │ │ │ │ 31頁)。 │
├─┼────┼──┼────┼─────┼───┼─────┼────┼─────┼────┼──────────────┤
│10│林佳慧 │105 │同上 │105 年10月│29,985│同上 │黃武威 │105 年10月│同上 │1.證人林佳慧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0│ │28日下午9 │元 │ │ │28日下午9 │ │ 6 偵5602卷第24至26頁)。 │
│ │ │月28│ │時32分 │ │ │ │時35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 │ │ │ │ 偵5602卷第78頁)。 │
│ │ │午5 │ │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時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73至│
│ │ │ │ │ │ │ │ │ │ │ 75、84、86頁) 。 │
│ │ │ │ │ │ │ │ │ │ │4.王雅仙台北富邦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提款卡提款│
│ │ │ │ │ │ │ │ │ │ │ 紀錄(106 偵6225卷第19至35│
│ │ │ │ │ │ │ │ │ │ │ 、230 至237 頁,新北檢106 │
│ │ │ │ │ │ │ │ │ │ │ 偵5602卷第32頁)。 │
│ │ │ │ │ │ │ │ │ │ │5.被告黃武威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5602卷第│
│ │ │ │ │ │ │ │ │ │ │ 31頁)。 │
└─┴────┴──┴────┴─────┴───┴─────┴────┴─────┴────┴──────────────┘
附表九:(107年度訴字第325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曾家玉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5,005│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1.證人曾家玉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 │年11│成員冒充│14日下午12│0元 │號000-0000│ │14日 │洲區中山│ 6 偵9221卷第22頁背面至第24│
│ │ │月13│網站及銀│時17分 │ │0000000000│ │ │一路37號│ 頁背面)。 │
│ │ │日下│行人員,│ │ │號廖庭鈺帳│ │ │ATM │2.ATM 交易明細表( 新北檢106 │
│ │ │午4 │佯稱須操│ │ │戶 │ │ │ │ 偵9221卷第39、40頁) 。 │
│ │ │時 │作ATM 解├─────┼───┼─────┤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 │除付款,│105 年11月│18,010│合作金庫銀│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陷於錯誤│14日下午1 │0元 │行帳號006-│ │14日 │10號ATM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而匯款 │時37分 │ │0000000000│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351 號廖庭│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鈺帳戶 │ │14日 │集賢路21│ 單(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22│
│ │ │ │ │ │ │ │ │ │9號ATM │ 、25至26、29頁背面、30頁背│
│ │ │ │ │ │ │ │ ├─────┼────┤ 面、31、35、36、38頁)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4.廖庭鈺台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 │ │ │ │ │ │ │ │14日 │393號ATM│ (107 偵8141卷第227 、228 │
│ │ │ │ ├─────┼───┼─────┤ ├─────┼────┤ 頁)。 │
│ │ │ │ │105 年11月│18,010│台灣銀行帳│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5.廖庭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14日下午1 │0元 │號000-0000│ │14日下午1 │中山一路│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1│
│ │ │ │ │時38分 │ │00000000號│ │時58分 │12號ATM │ 卷第233 至236 頁)。 │
│ │ │ │ │ │ │廖庭鈺帳戶│ ├─────┼────┤6.廖庭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70 │
│ │ │ │ │ │ │ │ │14日 │集賢路21│ 、271 頁)。 │
│ │ │ │ │ │ │ │ │ │9號ATM │7.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42至49頁)。 │
│ │ │ │ │ │ │ │ │14日 │217-2號A│ │
│ │ │ │ │ │ │ │ │ │TM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
│ │ │ │ │ │ │ │ │14日 │232號ATM│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
│ │ │ │ │ │ │ │ │14日 │328號ATM│ │
├─┼────┼──┼────┼─────┼───┼─────┼────┼─────┼────┼──────────────┤
│2 │張碧津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30,00│合作金庫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張碧津證述(新北檢106 │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7 日下午2 │0 元 │行帳號006-│ │7 日下午2 │集賢路32│ 偵9221卷第76至77頁)。 │
│ │ │月7 │親友借款│時13分 │ │0000000000│ │時48分 │8號ATM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新北│
│ │ │日上│,陷於錯│ │ │908 號郭尤│ ├─────┼────┤ 檢106 偵9221卷第79頁) 。 │
│ │ │午11│誤而匯款│ │ │敏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 │ │ │ │ │7 日下午2 │232 號AT│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 │ │ │ │ │時51分 │M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式表(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7 日下午2 │ │ 77頁背面至78頁背面) 。 │
│ │ │ │ │ │ │ │ │時52分 │ │4.郭尤敏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6 偵8661│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卷第113 至117 頁)。 │
│ │ │ │ │ │ │ │ │7 日下午2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時53分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80至83頁)。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
│ │ │ │ │ │ │ │ │7 日下午3 │219 號AT│ │
│ │ │ │ │ │ │ │ │時5分 │M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
│ │ │ │ │ │ │ │ │7 日下午3 │中山一路│ │
│ │ │ │ │ │ │ │ │時20分 │100 號AT│ │
│ │ │ │ │ │ │ │ │ │M │ │
│ │ │ │ │ │ │ │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 │ │
│ │ │ │ │ │ │ │ │7 日下午3 │ │ │
│ │ │ │ │ │ │ │ │時21分 │ │ │
├─┼────┼──┼────┼─────┼───┼─────┼────┼─────┼────┼──────────────┤
│3 │吳晏儀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29,987│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吳晏儀證述(新北檢106 │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10日下午10│元 │行帳號822-│ │10日下午10│長榮路35│ 偵9221卷第89頁背面至91頁背│
│ │ │月10│網站及銀│時28分 │ │0000000000│ │時29分 │5 號ATM │ 面)。 │
│ │ │日下│行人員,│ │ │51號顏惠玲│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7 │佯稱須操│ │ │帳戶 │ │ │ │ 偵9221卷第96頁背面) 。 │
│ │ │時26│作ATM 解├─────┼───┼─────┤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分 │除付款,│105 年11月│18,123│中華郵政帳│ │105 年11月│同上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
│ │ │ │陷於錯誤│10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10日下午10│ │ 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而匯款 │時32分 │ │0000000000│ │時36分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號顏惠玲帳│ │ │ │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 │ │戶 │ │ │ │ 單(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88│
│ │ │ │ │ │ │ │ │ │ │ 至89、91、92、93頁) 。 │
│ │ │ │ │ │ │ │ │ │ │4.顏惠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267至269頁)。 │
│ │ │ │ │ │ │ │ │ │ │5.顏惠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74 │
│ │ │ │ │ │ │ │ │ │ │ 至275 頁)。 │
│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19頁)。 │
├─┼────┼──┼────┼─────┼───┼─────┼────┼─────┼────┼──────────────┤
│4 │黃品恩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5│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黃品恩證述(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10日下午10│元 │行帳號822-│ │10日下午10│ │ 偵9221卷第98至104頁)。 │
│ │ │月10│ │時11分 │ │0000000000│ │時29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51號顏惠玲│ ├─────┼────┤ 偵9221卷第115 至117 頁) 。│
│ │ │午8 │ │105 年11月│29,985│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7│ │10日下午10│元 │ │ │11日凌晨0 │中正路79│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分 │ │時13分 │ │ │ │時27分 │號ATM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 ├─────┼───┤ │ ├─────┼────┤ 報單(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105 年11月│29,985│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105 至114 頁) 。 │
│ │ │ │ │10日下午10│元 │ │ │11日凌晨0 │永樂街42│4.顏惠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時16分 │ │ │ │時16分 │號ATM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卷第267至269頁)。 │
│ │ │ │ │105 年11月│29,985│ │ │ │ │5.郭漢屏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0日下午11│元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
│ │ │ │ │時15分 │ │ │ │ │ │ 250至253頁)。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1月│29,985│華南銀行帳│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10日下午11│元 │號000-0000│ │11日凌晨0 │長榮路35│ 119 、177 至179 頁)。 │
│ │ │ │ │時5分 │ │00000000號│ │時4 分 │5號ATM │ │
│ │ │ │ │ │ │郭漢屏帳戶│ │ │ │ │
├─┼────┼──┼────┼─────┼───┼─────┼────┼─────┼────┼──────────────┤
│5 │王意如 │105 │同上 │105 年11月│5,181 │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王意如證述(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10日下午10│元 │號000-0000│ │10日下午10│長安街22│ 偵9221卷第121 至122 頁)。│
│ │ │月10│ │時11分 │ │0000000000│ │時24分 │5號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號顏惠玲帳│ │ │ │ 偵9221卷第126 頁) 。 │
│ │ │午9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 │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 │ │ 通報單(新北檢106 偵9221卷│
│ │ │ │ │ │ │ │ │ │ │ 第120 、123 至125 、127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顏惠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74 │
│ │ │ │ │ │ │ │ │ │ │ 至27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19 頁)。 │
├─┼────┼──┼────┼─────┼───┼─────┼────┼─────┼────┼──────────────┤
│6 │蔡舒婷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1,517│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蔡舒婷證述(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10日下午9 │元 │ │ │10日下午10│ │ 偵9221卷第129 至132頁)。 │
│ │ │月10│ │時39分 │ │ │ │時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 │ │ 偵9221卷第136頁) 。 │
│ │ │午8 │ │105 年11月│2,315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7│ │10日下午9 │元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分 │ │時40分 │ │ │ │ │ │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 │ │ │ │ │ │ │ │ │ │ 檢106 偵9221卷第128 、133 │
│ │ │ │ │ │ │ │ │ │ │ 、135頁) 。 │
│ │ │ │ │ │ │ │ │ │ │4.顏惠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74 │
│ │ │ │ │ │ │ │ │ │ │ 至27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38 頁)。 │
├─┼────┼──┼────┼─────┼───┼─────┼────┼─────┼────┼──────────────┤
│7 │曹勝坤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30,000│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曹勝坤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成員冒充│8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8 日 │光華路10│ 6 偵9221卷第145 至147 頁)│
│ │) │月8 │親友借款│時4分 │ │0000000000│ │ │8號ATM │ 。 │
│ │ │日下│,陷於錯│ │ │號王雯雅帳│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1 │誤而匯款│ │ │戶 │ │ │ │ 偵9221卷第151 頁) 。 │
│ │ │時37│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分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諮詢│
│ │ │ │ │ │ │ │ │ │ │ 專線紀錄表(新北檢106 偵92│
│ │ │ │ │ │ │ │ │ │ │ 21卷第144 、148 至150頁)。│
│ │ │ │ │ │ │ │ │ │ │4.王雯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82 │
│ │ │ │ │ │ │ │ │ │ │ 至28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63 頁)。 │
├─┼────┼──┼────┼─────┼───┼─────┼────┼─────┼────┼──────────────┤
│8 │洪俊雄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0,00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洪俊雄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8 日下午7 │元 │ │ │8 日 │ │ 6 偵9221卷第140 頁背面至14│
│ │) │月8 │ │時20分 │ │ │ │ │ │ 1 頁背面)。 │
│ │ │日下│ │ │ │ │ │ │ │2.洪俊雄使用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 │ │午6 │ │ │ │ │ │ │ │ 頁影本(新北檢106 偵9221卷│
│ │ │時 │ │ │ │ │ │ │ │ 第143 頁及背面) 。 │
│ │ │ │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 便格式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139 │
│ │ │ │ │ │ │ │ │ │ │ 至140 、142 頁及背面) 。 │
│ │ │ │ │ │ │ │ │ │ │4.王雯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82 │
│ │ │ │ │ │ │ │ │ │ │ 至28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63 頁)。 │
├─┼────┼──┼────┼─────┼───┼─────┼────┼─────┼────┼──────────────┤
│9 │楊淑玲 │105 │同上 │105 年11月│30,00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楊淑玲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8 日下午8 │元 │ │ │8 日 │ │ 6 偵9221卷第159 至162 頁)│
│ │) │月8 │ │時37分 │ │ │ │ │ │ 。 │
│ │ │日下│ │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2 │ │ │ │ │ │ │ │ 偵9221卷第157 頁) 。 │
│ │ │時 │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反詐騙案│
│ │ │ │ │ │ │ │ │ │ │ 件紀錄表(新北檢106 偵9221│
│ │ │ │ │ │ │ │ │ │ │ 卷第152 、154 、155 頁) 。│
│ │ │ │ │ │ │ │ │ │ │4.王雯雅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282 │
│ │ │ │ │ │ │ │ │ │ │ 至28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63 頁)。 │
├─┼────┼──┼────┼─────┼───┼─────┼────┼─────┼────┼──────────────┤
│10│陳淑華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00,00│華南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陳淑華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10日下午3 │0元 │號000-0000│ │11日上午12│長榮路25│ 6 偵9221卷第173 至174 頁)│
│ │ │月7 │親友借款│時29分 │ │00000000號│ │時4分 │5號ATM │ 。 │
│ │ │日上│,陷於錯│ │ │郭漢屏帳戶│ ├─────┼────┤2.華南銀行存款憑條(新北檢 │
│ │ │午10│誤而匯款│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106 偵9221卷第176 頁) 。 │
│ │ │時35│ │ │ │ │ │11日上午12│中正路79│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 │ │ │時27分 │號ATM │ (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174 │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4.郭漢屏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11日上午12│永樂街42│ 、交易明細(107 偵8141卷第│
│ │ │ │ │ │ │ │ │時16分 │號ATM │ 250 至253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9221卷第│
│ │ │ │ │ │ │ │ │ │ │ 177至179頁)。 │
└─┴────┴──┴────┴─────┴───┴─────┴────┴─────┴────┴──────────────┘
附表十:(107年度訴字第326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陳鈺昀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1月│10,985│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未提領(圈│ │1.證人陳鈺昀之證述(107 偵81│
│ │(提告)│年11│成員冒充│4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存抵銷) │ │ 47卷第229 、230 頁)。 │
│ │ │月4 │網站及銀│時8分 │ │0000000000│ │ │ │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行人員,├─────┼───┤號楊雨翔帳│ │ │ │ 7572警卷二第17頁)。 │
│ │ │午6 │佯稱須操│105 年11月│5,985 │戶 │ │ │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
│ │ │時47│作ATM 解│4 日下午8 │元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除付款,│時10分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
│ │ │ │陷於錯誤│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
│ │ │ │而匯款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17頁背面│
│ │ │ │ │ │ │ │ │ │ │ 至第18頁背面,107 偵8147卷│
│ │ │ │ │ │ │ │ │ │ │ 第226、227 頁)。 │
│ │ │ │ │ │ │ │ │ │ │4.楊雨翔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11│
│ │ │ │ │ │ │ │ │ │ │ 0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14594 卷一第18│
│ │ │ │ │ │ │ │ │ │ │ 6 、189 頁,北檢106 偵1069│
│ │ │ │ │ │ │ │ │ │ │ 2 卷第13頁)。 │
└─┴────┴──┴────┴─────┴───┴─────┴────┴─────┴────┴──────────────┘
附表十一:(107年度訴字第363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宋威廉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蔡文傑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29,985│渣打銀行帳│宋威廉 │106 年6 月│新北市汐│1.證人蔡文傑之證述(107 偵76│
│ │(提告)│年6 │成員佯稱│4 日下午4 │元 │號000-0000│ │4 日下午4 │止區中興│ 50卷第36至39頁)。 │
│ │ │月4 │因訂購電│時53分 │ │0000000000│ │時57分 │路60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7650│
│ │ │日下│影票作業│ │ │號詹宗翰帳│ │ │M │ 卷第41、42頁)。 │
│ │ │午2 │疏失至多│ │ │戶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07 偵76│
│ │ │時55│扣款項,├─────┼───┼─────┤ ├─────┼────┤ 50卷第44頁) 。 │
│ │ │分 │須操作AT│106 年6 月│89,978│元大銀行帳│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4.詹宗翰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M 解除付│5 日上午12│元 │號000-0000│ │5 日上午12│正區衡陽│ 、交易明細(107 偵7650卷第│
│ │ │ │款,陷於│時2分、6分│ │0000000000│ │時27分 │路42號AT│ 69至72頁)。 │
│ │ │ │錯誤而匯├─────┼───┤號鄭逸銘帳│ │ │M │5.鄭逸銘元大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款 │106 年6 月│60,000│戶 │ │ │ │ 、交易明細(107 偵7650卷第│
│ │ │ │ │5 日上午12│元 │ │ │ │ │ 75至78頁)。 │
│ │ │ │ │時21分、25│ │ │ │ │ │6.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分 │ │ │ │ │ │ 照片(107 偵7650卷第16、19│
│ │ │ │ │ │ │ │ │ │ │ 頁)。 │
├─┼────┼──┼────┼─────┼───┼─────┼────┼─────┼────┼──────────────┤
│2 │蔡佩璇 │106 │同上 │106 年6 月│29,985│合作金庫銀│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蔡佩璇之證述(107 偵76│
│ │(提告)│年6 │ │5 日凌晨0 │元 │行帳號006-│ │5 日凌晨0 │正區衡陽│ 50卷第52至55頁)。 │
│ │ │月4 │ │時17分 │ │0000000000│ │時31分 │路87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7650│
│ │ │日下│ │ │ │338 號陳盈│ │ │M │ 卷第58頁)。 │
│ │ │午某│ │ │ │潔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7 │
│ │ │時 │ │ │ │ │ │ │ │ 偵7650卷第59頁) 。 │
│ │ │ │ │ │ │ │ │ │ │4.陳盈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7650│
│ │ │ │ │ │ │ │ │ │ │ 卷第79至83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7650卷第20頁)│
│ │ │ │ │ │ │ │ │ │ │ 。 │
├─┼────┼──┼────┼─────┼───┼─────┼────┼─────┼────┼──────────────┤
│3 │吳聖皓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5,998 │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台北市中│1.證人吳聖皓之證述(107 偵76│
│ │(未提告│年6 │成員冒充│6 日下午10│元 │ │ │6 日下午10│山區錦州│ 50卷第60至61頁)。 │
│ │) │月6 │旅行社人│時18分 │ │ │ │時31分 │街8 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7650│
│ │ │日下│員,佯稱│ │ │ │ │ │M │ 卷第62頁)。 │
│ │ │午9 │須操作 │ │ │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7 │
│ │ │時57│ATM 辦理│ │ │ │ │ │ │ 偵7650卷第63頁) 。 │
│ │ │分 │刷退誤付│ │ │ │ │ │ │4.陳盈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款項,陷│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7650│
│ │ │ │於錯誤而│ │ │ │ │ │ │ 卷第79至83頁)。 │
│ │ │ │匯款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7650卷第22頁)│
│ │ │ │ │ │ │ │ │ │ │ 。 │
├─┼────┼──┼────┼─────┼───┼─────┼────┼─────┼────┼──────────────┤
│4 │范雅茹 │106 │詐欺集團│106 年6 月│19,985│同上 │宋威廉 │106 年6 月│同上 │1.證人范雅茹之證述(107 偵76│
│ │(提告)│年6 │成員冒充│6 日下午10│元 │ │ │6 日下午10│ │ 50卷第64至65頁)。 │
│ │ │月6 │網站及銀│時30分 │ │ │ │時41分 │ │2.范雅茹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某│行人員,│ │ │ │ │ │ │ 本(107 偵7650卷第66、67頁│
│ │ │時許│佯稱須操│ │ │ │ │ │ │ )。 │
│ │ │ │作ATM 解│ │ │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07 │
│ │ │ │除付款,│ │ │ │ │ │ │ 偵7650卷第68頁) 。 │
│ │ │ │陷於錯誤│ │ │ │ │ │ │4.陳盈潔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而匯款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7650│
│ │ │ │ │ │ │ │ │ │ │ 卷第79至83頁)。 │
│ │ │ │ │ │ │ │ │ │ │5.被告宋威廉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7 偵7650卷第22頁)│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107年度訴字第381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林永忠 │105 │詐欺集團│105 年12月│150,00│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2月│台北市士│1.證人林永忠之證述(107 偵81│
│ │(提告)│年12│成員冒充│2 日上午11│0元 │行帳號822-│ │3 日中午12│林區承德│ 50卷第285 至287頁)。 │
│ │ │月1 │友人借款│時59分 │ │0000000000│ │時30分 │路4 段19│2.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
│ │ │日下│,陷於錯│ │ │57號陳雅鈴│ │ │2-1 號AT│ 7偵8150卷第288頁)。 │
│ │ │午15│誤而匯款│ │ │帳戶 │ │ │M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時4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分、│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翌日│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上午│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50分│ │ │ │ │ │ │ │ 新北檢106 偵26340 卷第17、│
│ │ │ │ │ │ │ │ │ │ │ 21、25至30頁) 。 │
│ │ │ │ │ │ │ │ │ │ │4.陳雅玲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50│
│ │ │ │ │ │ │ │ │ │ │ 卷第271 至284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26340 卷│
│ │ │ │ │ │ │ │ │ │ │ 第11至13頁)。 │
└─┴────┴──┴────┴─────┴───┴─────┴────┴─────┴────┴──────────────┘
附表十三:(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許洪基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11,123│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信│1.證人許洪基之證述(107 偵81│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9 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9 日下午6 │義區忠孝│ 46卷第399、400頁)。 │
│ │ │月9 │須操作AT│時49分 │ │0000000000│ │時57分 │東路5 段│2.ATM 交易明細表(107 偵8146│
│ │ │日下│M 取消誤├─────┼───┤號林敬群帳│ ├─────┤552號ATM│ 卷第402頁)。 │
│ │ │午5 │訂之訂單│105 年11月│4,982 │戶 │ │105 年11月│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5│,陷於錯│9 日下午6 │元 │ │ │9 日下午6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
│ │ │分 │誤而匯款│時55分 │ │ │ │時58 分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
│ │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
│ │ │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
│ │ │ │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37頁及背│
│ │ │ │ │ │ │ │ │ │ │ 面,107 偵8146卷第317 、40│
│ │ │ │ │ │ │ │ │ │ │ 1 頁,北檢106 偵7832卷第1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4.林敬群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6卷第381 │
│ │ │ │ │ │ │ │ │ │ │ 至385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7832卷第19│
│ │ │ │ │ │ │ │ │ │ │ 頁)。 │
├─┼────┼──┼────┼─────┼───┼─────┼────┼─────┼────┼──────────────┤
│2 │王榕笙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68,19│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信│1.證人王榕笙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 │15日下午8 │2元 │號000-0000│ │15日下午10│義區松德│ 6 偵15645 卷第221 至226 頁│
│ │ │月15│ │時35分起 │ │0000000000│ │時17分 │路61號 │ )。 │
│ │ │日下│ │ │ │號韓秀玲帳│ ├─────┤AT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7 │ │ │ │戶 │ │105 年11月│ │ 偵15645 卷第241 至247 頁)│
│ │ │時30│ │ │ │ │ │15日下午10│ │ 。 │
│ │ │分 │ │ │ │ │ │時18分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
│ │ │ │ │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所│
│ │ │ │ │ │ │ │ │105 年11月│新北市蘆│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 │16日上午12│洲區長安│ 式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 │ │時51分 │街225 號│ 、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ATM │ 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 ├───┼─────┤ ├─────┼────┤ 聯單(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119,95│台灣中小企│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第227 、229 、231 、233 、│
│ │ │ │ │ │5元 │銀帳號050-│ │16日上午1 │長榮路24│ 235 、237 、239 、249 、25│
│ │ │ │ │ │ │0000000000│ │時1分 │號ATM │ 1 、253 、255頁)。 │
│ │ │ │ │ │ │1 號韓秀玲│ ├─────┼────┤4.韓秀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易明細(107 偵8146卷第373 │
│ │ │ │ │ │ │ │ │16日上午2 │233號ATM│ 至377頁)。 │
│ │ │ │ │ │ │ │ │時16分 │ │5.韓秀玲台灣中小企銀帳戶開戶│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79,955│彰化銀行帳│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卷第329 至331 頁)。 │
│ │ │ │ │ │元 │號000-0000│ │16日上午1 │中山一路│6.張芳運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0000000000│ │時19分 │161號ATM│ 、交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
│ │ │ │ │ │ │號張芳運帳│ ├─────┼────┤ 317 至322 頁)。 │
│ │ │ │ │ │ │戶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7.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16日某時 │光華路10│ 照片(北檢106 偵7832卷第40│
│ │ │ │ │ │ │ │ │ │8號ATM │ 頁,新北檢00000000偵卷第25│
│ │ │ │ │ │ │ │ │ │ │ 7 至265 頁)。 │
├─┼────┼──┼────┼─────┼───┼─────┼────┼─────┼────┼──────────────┤
│3 │劉珮萱(│105 │同上 │105 年11月│149,91│合作金庫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劉珮萱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20日凌晨0 │2元 │行帳號006-│ │20日上午12│中山一路│ 6 偵15645 卷第352 至355 頁│
│ │ │月18│ │時6 分至21│ │0000000000│ │時15分 │129號ATM│ )。 │
│ │ │日下│ │日凌晨0 時│ │140 號何宥│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4 │ │22分 │ │緯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偵15645 卷第375、376頁)。│
│ │ │時 │ │ │ │ │ │20日上午1 │12號ATM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 │ │時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20日某時 │10號ATM │ 格式表(新北檢106 偵15645 │
│ │ │ │ │ │ │ │ ├─────┼────┤ 卷第351 、357 、358 、362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369頁)。 │
│ │ │ │ │ │ │ │ │20日某時 │集賢路39│4.何宥緯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3號ATM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295 至299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禎15645 卷│
│ │ │ │ │ │ │ │ │ │ │ 第378至384 頁)。 │
├─┼────┼──┼────┼─────┼───┼─────┼────┼─────┼────┼──────────────┤
│4 │李珠華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29,985│土地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李珠華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19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19日下午7 │長榮路35│ 6 偵15645 卷第329 至331 頁│
│ │ │月19│須操作AT│時6分 │ │00000000號│ │時3分 │5號ATM │ )。 │
│ │ │日下│M 解除扣│ │ │洪韻淑帳戶│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4 │款,陷於│ │ │ │ │ │ │ 偵15645 卷第345 頁)。 │
│ │ │時 │錯誤而匯│ │ │ │ │ │ │3.警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款 │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 │ │ │ │ │ │ 機制通報單(新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 15645 卷第333 、337 頁)。│
│ │ │ │ │ │ │ │ │ │ │4.洪韻淑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
│ │ │ │ │ │ │ │ │ │ │ 281 至287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347 頁)。 │
├─┼────┼──┼────┼─────┼───┼─────┼────┼─────┼────┼──────────────┤
│5 │李鏡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36,108│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1.證人李鏡良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 │19日下午6 │元 │ │ │19日下午7 │392號ATM│ 6 偵15645 卷第269 至277 頁│
│ │ │月19│ │時5 分、10│ │ │ │時4 分、7 │ │ )。 │
│ │ │日下│ │分 │ │ │ │分 │ │2.李鏡良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午3 │ │ │ │ │ │ │ │ 本(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
│ │ │時20│ │ │ │ │ │ │ │ 309 至327 頁)。 │
│ │ │分 │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 │ │ 通報單(新北檢106 偵15645 │
│ │ │ │ │ │ │ │ │ │ │ 卷第267 、279 、281 、283 │
│ │ │ │ │ │ │ │ │ │ │ 、299頁)。 │
│ │ │ │ │ │ │ │ │ │ │4.洪韻淑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
│ │ │ │ │ │ │ │ │ │ │ 281 至287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7832卷第40│
│ │ │ │ │ │ │ │ │ │ │ 頁,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
│ │ │ │ │ │ │ │ │ │ │ 347 、349 頁)。 │
├─┼────┼──┼────┼─────┼───┼─────┼────┼─────┼────┼──────────────┤
│6 │邱鈺分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37,970│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邱鈺分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24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4日下午7 │中山一路│ 6 偵15645 卷第31至35頁)。│
│ │ │月24│須操作AT│時4 分至下│ │0000000000│ │時5分 │100號ATM│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M 取消誤│午8 時18分│ │號林冠仲帳│ │ │ │ 偵15645 卷第41至45頁)。 │
│ │ │午5 │訂之訂單│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 │,陷於錯│ ├───┼─────┤ ├─────┼────┤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誤而匯款│ │59,097│國泰世華銀│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 │元 │行帳號013-│ │24日下午7 │集賢路 │ 防機制通報單(北檢106 偵75│
│ │ │ │ │ │ │0000000000│ │時58分 │393號ATM│ 72警卷二第102 頁,新北檢10│
│ │ │ │ │ │ │09號張禎賀│ ├─────┼────┤ 6 偵15645 卷第29、47、49、│
│ │ │ │ │ │ │帳戶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55頁)。 │
│ │ │ │ │ │ │ │ │24日下午8 │328號ATM│4.林冠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時7分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48 │
│ │ │ │ │ │ │ │ ├─────┼────┤ 至350頁)。 │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5.張禎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24日下午9 │219號ATM│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時16分 │ │ 卷第323 至327 頁)。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24日某時 │232號ATM│ 第79、81、83頁)。 │
├─┼────┼──┼────┼─────┼───┼─────┼────┼─────┼────┼──────────────┤
│7 │周佩怡 │105 │同上 │105 年11月│59,972│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1.證人周佩怡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 │24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5日某時 │217-2 號│ 6 偵15645 卷第87至91頁)。│
│ │ │月24│ │時5 分至29│ │0000000000│ │ │ATM │2.周佩怡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分 │ │號張禎賀帳│ │ │ │ 本、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
│ │ │ │ │ │ │戶 │ │ │ │ 106 偵15645 卷第101 、105 │
│ │ │午6 │ │ ├───┼─────┤ ├─────┼────┤ 頁)。 │
│ │ │時8 │ │ │29,985│中國信託銀│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 │ │元 │行帳號822-│ │24日下午9 │219號ATM│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0000000000│ │時16分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54號張禎賀│ │ │ │ 防機制通報單(新北檢106 偵│
│ │ │ │ │ │ │帳戶 │ │ │ │ 15645 卷第85、93、95、97、│
│ │ │ │ │ │ │ │ │ │ │ 99頁)。 │
│ │ │ │ │ │ │ │ │ │ │4.張禎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60 │
│ │ │ │ │ │ │ │ │ │ │ 至362 頁)。 │
│ │ │ │ │ │ │ │ │ │ │5.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337 至341 頁)。 │
│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149、151頁)。 │
├─┼────┼──┼────┼─────┼───┼─────┼────┼─────┼────┼──────────────┤
│8 │閔緁薰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29,989│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閔緁薰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24日下午6 │元 │號000-0000│ │24日下午7 │中山一路│ 6 偵15645 卷第68至70頁)。│
│ │ │月24│須操作AT│時52分 │ │0000000000│ │時5分 │100號ATM│2.閔緁薰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新│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林冠仲帳│ │ │ │ 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73頁)│
│ │ │午6 │款,陷於│ │ │戶 │ │ │ │ 。 │
│ │ │時10│錯誤而匯│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分 │款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 │ │ │ │ │ │ 格式表(新北檢106 偵15645 │
│ │ │ │ │ │ │ │ │ │ │ 卷第67、71頁)。 │
│ │ │ │ │ │ │ │ │ │ │4.林冠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48 │
│ │ │ │ │ │ │ │ │ │ │ 至350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75頁)。 │
├─┼────┼──┼────┼─────┼───┼─────┼────┼─────┼────┼──────────────┤
│9 │何恩足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4,987│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何恩足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24日晚上某│元 │ │ │24日某時 │ │ 6 偵15645 卷第62至64頁)。│
│ │) │月24│ │時許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日下│ │ │ │ │ │ │ │ 偵15645 卷第41至45頁)。 │
│ │ │午6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12│ │ │ │ │ │ │ │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分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檢106 │
│ │ │ │ │ │ │ │ │ │ │ 偵15645 卷第61、65、6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林冠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48 │
│ │ │ │ │ │ │ │ │ │ │ 至350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75頁)。 │
├─┼────┼──┼────┼─────┼───┼─────┼────┼─────┼────┼──────────────┤
│10│孫施閑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5│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孫施閑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 │年11│ │24日下午8 │元 │行帳號822-│ │24日某時 │集賢路21│ 6 偵15645 卷第109 至113 頁│
│ │ │月24│ │時24分、51│ │0000000000│ │ │7-2 號AT│ )。 │
│ │ │日下│ │分 │ │54號張禎賀│ │ │M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6 │ │ │ │帳戶 │ │ │ │ 偵15645 卷第127頁)。 │
│ │ │時23│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 │ │分 │ │ │29,985│中華郵政帳│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檢10│
│ │ │ │ │ │元 │號000-0000│ │24日某時 │232號ATM│ 6 偵15645 卷第107 、117 至│
│ │ │ │ │ │ │0000000000│ │ │ │ 123 頁)。 │
│ │ │ │ │ │ │號張禎賀帳│ │ │ │4.張禎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戶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60 │
│ │ │ │ │ │ │ │ │ │ │ 至362 頁)。 │
│ │ │ │ │ │ │ │ │ │ │5.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337 至341 頁)。 │
│ │ │ │ │ │ │ │ │ │ │6.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149、151頁)。 │
├─┼────┼──┼────┼─────┼───┼─────┼────┼─────┼────┼──────────────┤
│11│黃弋俽 │105 │同上 │105 年11月│59,974│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1.證人黃弋俽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 │24日下午9 │元 │行帳號822-│ │24日下午9 │217-2 號│ 6 偵15645 卷第386 至388 頁│
│ │ │月24│ │時2 分、4 │ │0000000000│ │時17分 │ATM │ )。 │
│ │ │日下│ │分 │ │54號張禎賀│ │ │ │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午7 │ │ │ │帳戶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時37│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分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390 │
│ │ │ │ │ │ │ │ │ │ │ 、394 、398 頁)。 │
│ │ │ │ │ │ │ │ │ │ │3.張禎賀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337 至341 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400 頁)。 │
├─┼────┼──┼────┼─────┼───┼─────┼────┼─────┼────┼──────────────┤
│12│黃雅楨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9│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黃雅禎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24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5日某時 │ │ 6 偵15645 卷第131 至137 頁│
│ │) │月24│ │時32分 │ │0000000000│ │ │ │ )。 │
│ │ │日下│ │ │ │號張禎賀帳│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8 │ │ │ │戶 │ │ │ │ 偵15645 卷第147頁)。 │
│ │ │時18│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分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 │ │ │ │ │ │ 防機制通報單(新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15645 卷第129 、139 、141 │
│ │ │ │ │ │ │ │ │ │ │ 、143頁)。 │
│ │ │ │ │ │ │ │ │ │ │4.張禎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60 │
│ │ │ │ │ │ │ │ │ │ │ 至362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149 、151 頁)。 │
├─┼────┼──┼────┼─────┼───┼─────┼────┼─────┼────┼──────────────┤
│13│石依凡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4,317│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石依凡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24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4日某時 │中山一路│ 6 偵15645 卷第15至17頁)。│
│ │) │月24│ │時46分 │ │0000000000│ │ │37號ATM │2.石依凡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號林冠仲帳│ │ │ │ 本(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
│ │ │午8 │ │ │ │戶 │ │ │ │ 25至27頁)。 │
│ │ │時46│ │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分 │ │ │ │ │ │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陳報單│
│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19│
│ │ │ │ │ │ │ │ │ │ │ 、21、23、29頁) 。 │
│ │ │ │ │ │ │ │ │ │ │4.林冠仲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348 │
│ │ │ │ │ │ │ │ │ │ │ 至350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77頁)。 │
├─┼────┼──┼────┼─────┼───┼─────┼────┼─────┼────┼──────────────┤
│14│黃柏勳 │105 │同上 │105 年11月│59,985│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黃柏勳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 │28日下午5 │元 │行帳號822-│ │28日下午6 │長榮路35│ 6 偵15645 卷第462 至463 頁│
│ │) │月28│ │時58分、6 │ │0000000000│ │時5 分、21│5號ATM │ )。 │
│ │ │日下│ │時18分 │ │03號曾志忠│ │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4 │ │ │ │帳戶 │ │ │ │ 偵15645 卷第467頁)。 │
│ │ │時30│ │ │ │ │ │ │ │3.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分 │ │ │ │ │ │ │ │ 便格式表(新北檢106 偵1564│
│ │ │ │ │ │ │ │ │ │ │ 5 卷第466頁) 。 │
│ │ │ │ │ │ │ │ │ │ │4.曾志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261 至26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475頁)。 │
├─┼────┼──┼────┼─────┼───┼─────┼────┼─────┼────┼──────────────┤
│15│李濼濤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29,98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李濼濤之證述(新北檢10│
│ │(未提告│年11│人員佯稱│28日下午6 │元 │ │ │28日下午6 │ │ 6 偵15645 卷第444 至446 頁│
│ │) │月28│須操作AT│時2分 │ │ │ │時5分 │ │ )。 │
│ │ │日下│M 取消誤│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5 │訂之訂單│ │ │ │ │ │ │ 偵15645 卷第460頁)。 │
│ │ │時 │,陷於錯│ │ │ │ │ │ │3.警所陳報單、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誤而匯款│ │ │ │ │ │ │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 │ │ │ │ │ │ 示簡便格式表(新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15645 卷第442 、448 、452 │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4.曾志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261 至26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475頁)。 │
├─┼────┼──┼────┼─────┼───┼─────┼────┼─────┼────┼──────────────┤
│16│李玉萍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30,00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李玉萍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28日下午6 │元 │ │ │28日下午6 │ │ 6 偵15645 卷第404 至416 頁│
│ │ │月28│須操作AT│時11分 │ │ │ │時21分 │ │ )。 │
│ │ │日下│M 解除扣│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5 │款,陷於│ │ │ │ │ │ │ 偵15645 卷第177頁)。 │
│ │ │時30│錯誤而匯│ │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受理│
│ │ │分 │款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418 │
│ │ │ │ │ │ │ │ │ │ │ 、424 、426 頁) 。 │
│ │ │ │ │ │ │ │ │ │ │4.曾志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107 偵8149│
│ │ │ │ │ │ │ │ │ │ │ 卷第261 至26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475頁)。 │
├─┼────┼──┼────┼─────┼───┼─────┼────┼─────┼────┼──────────────┤
│17│鄭興鴻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85│第一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鄭興鴻之證述(新北檢10│
│ │(提告)│年11│ │30日凌晨0 │元 │號000-0000│ │30日凌晨0 │光華路10│ 6 偵15645 卷第155 至159 頁│
│ │ │月29│ │時27分 │ │0000000000│ │時29分、30│8號ATM │ )。 │
│ │ │日下│ │ │ │號游雁茹帳│ │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新北檢106 │
│ │ │午8 │ │ │ │戶 │ │ │ │ 偵15645 卷第177頁)。 │
│ │ │時 │ │ │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 │ │ │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 │ │ │ │ │ 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第153 │
│ │ │ │ │ │ │ │ │ │ │ 、161 、163、 165 、167 、│
│ │ │ │ │ │ │ │ │ │ │ 169 、179 頁) 。 │
│ │ │ │ │ │ │ │ │ │ │4.游雁茹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
│ │ │ │ │ │ │ │ │ │ │ 311 至312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217、219頁)。 │
├─┼────┼──┼────┼─────┼───┼─────┼────┼─────┼────┼──────────────┤
│18│濱島日華│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19,98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1.證人濱島日華之證述(新北檢│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29日下午11│元 │ │ │30日凌晨0 │中正路79│ 106 偵15645 卷第189 至195 │
│ │ │月29│須操作AT│時5分 │ │ │ │時17分 │號ATM │ 頁)。 │
│ │ │日下│M 取消誤│ │ │ │ │ │ │2.警所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 │ │午9 │訂之訂單│ │ │ │ │ │ │ 制通報單、警所受理詐騙帳戶│
│ │ │時 │,陷於錯│ │ │ │ │ │ │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檢│
│ │ │ │誤而匯款│ │ │ │ │ │ │ 106 偵15645 卷第187 、211 │
│ │ │ │ │ │ │ │ │ │ │ 、213頁) 。 │
│ │ │ │ │ │ │ │ │ │ │4.游雁茹第一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7 偵8149卷第│
│ │ │ │ │ │ │ │ │ │ │ 311 至312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新北檢106 偵15645 卷│
│ │ │ │ │ │ │ │ │ │ │ 第217、219頁)。 │
└─┴────┴──┴────┴─────┴───┴─────┴────┴─────┴────┴──────────────┘
附表十四:(107年度訴字第383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曾建勳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28,123│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信│1.證人曾建勳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9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9 日下午8 │義區松山│ 偵7418卷第6 至9頁)。 │
│ │ │月9 │須操作AT│時4分 │ │0000000000│ │時20分 │路132 號│2.曾建勳帳戶最近交易資料( 北│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柯登耀帳│ ├─────┤ATM │ 檢106 偵7418卷第16頁)。 │
│ │ │午7 │款,陷於│ │ │戶 │ │105 年11月│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
│ │ │時 │錯誤而匯│ │ │ │ │9 日下午8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款 │ │ │ │ │時21分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反詐騙│
│ │ │ │ │ │ │ │ │ │ │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北檢106 │
│ │ │ │ │ │ │ │ │ │ │ 偵7572警卷二第40、41頁及背│
│ │ │ │ │ │ │ │ │ │ │ 面,107 偵8146卷第335 頁,│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418卷第14頁)。│
│ │ │ │ │ │ │ │ │ │ │4.柯登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北檢106 偵7572│
│ │ │ │ │ │ │ │ │ │ │ 警卷二第40頁背面,107 偵84│
│ │ │ │ │ │ │ │ │ │ │ 13卷第267 、268 、271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 北檢106 偵7418卷第19│
│ │ │ │ │ │ │ │ │ │ │ 頁) 。 │
└─┴────┴──┴────┴─────┴───┴─────┴────┴─────┴────┴──────────────┘
附表十五:(108年度訴字第15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林世明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2月│29,985│彰化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台北市松│1.證人林世明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12│人員佯稱│5 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5 日下午7 │山區南京│ 偵11043 卷第16頁及背面)。│
│ │ │月5 │須操作AT│時39分 │ │0000000000│ │時49分 │東路4 段│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黃羽岑帳│ │ │75-1號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午5 │款,陷於│ │ │戶 │ │ │ATM │ 式表(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時35│錯誤而匯│ │ │ │ │ │ │ 15頁及背面、17頁) 。 │
│ │ │分 │款 │ │ │ │ │ │ │3.黃羽岑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8148卷第│
│ │ │ │ │ │ │ │ │ │ │ 297至304 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 │ │ │ │ │ │ │ │ 39頁及背面)。 │
├─┼────┼──┼────┼─────┼───┼─────┼────┼─────┼────┼──────────────┤
│2 │雲裕捷 │105 │同上 │105 年12月│29,98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路段│1.證人雲裕捷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12│ │5 日下午7 │元 │ │ │5 日下午7 │126號ATM│ 偵11043 卷第22至23頁)。 │
│ │ │月5 │ │時49分 │ │ │ │時54分 │ │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午7 │ │ │ │ │ │ │ │ 式表(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時27│ │ │ │ │ │ │ │ 21、24頁) 。 │
│ │ │分 │ │ │ │ │ │ │ │3.黃羽岑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8148卷第│
│ │ │ │ │ │ │ │ │ │ │ 297至304 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 │ │ │ │ │ │ │ │ 39頁及背面)。 │
├─┼────┼──┼────┼─────┼───┼─────┼────┼─────┼────┼──────────────┤
│3 │杜怡葶 │105 │同上 │105 年12月│23,98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杜怡葶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 │年12│ │5 日下午7 │元 │ │ │5 日下午8 │ │ 偵11043 卷第19至20頁)。 │
│ │ │月5 │ │時58分 │ │ │ │時1分 │ │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 │ │ │ │ │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午6 │ │ │ │ │ │ │ │ 式表(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時34│ │ │ │ │ │ │ │ 18頁及背面、20頁背面) 。 │
│ │ │分 │ │ │ │ │ │ │ │3.黃羽岑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8148卷第│
│ │ │ │ │ │ │ │ │ │ │ 297至304 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 │ │ │ │ │ │ │ │ 40頁)。 │
├─┼────┼──┼────┼─────┼───┼─────┼────┼─────┼────┼──────────────┤
│4 │徐子婷 │105 │同上 │105 年12月│6,985 │中國信託銀│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徐子婷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2│ │5 日下午8 │元 │行帳號822-│ │5 日下午8 │ │ 偵11043 卷第26至28頁)。 │
│ │ │月5 │ │時38分 │ │0000000000│ │時52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 │ │ │64號黃羽岑│ │ │ │ 11043 卷第29頁背面)。 │
│ │ │午6 │ │ │ │帳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
│ │ │時30│ │ │ │ │ │ │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檢10│
│ │ │分 │ │ │ │ │ │ │ │ 6 偵11043 卷第25頁及背面、│
│ │ │ │ │ │ │ │ │ │ │ 29頁) 。 │
│ │ │ │ │ │ │ │ │ │ │4.黃羽岑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8148卷第│
│ │ │ │ │ │ │ │ │ │ │ 293 至295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106 偵11043 卷第│
│ │ │ │ │ │ │ │ │ │ │ 40頁及背面)。 │
└─┴────┴──┴────┴─────┴───┴─────┴────┴─────┴────┴──────────────┘
附表十六:(108年度訴字第17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游美鳳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5,010 │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松│1.證人游美鳳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人員佯稱│9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9 日下午8 │山區松江│ 偵7572警卷二第42至43頁)。│
│ │ │月9 │須操作AT│時22分 │ │0000000000│ │時22分後某│路168 號│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柯耀登帳│ │時 │ATM │ 7572警卷二第43頁背面)。 │
│ │ │午8 │款,陷於│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0│錯誤而匯│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
│ │ │分 │款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44頁及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4.柯登耀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40│
│ │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 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68│
│ │ │ │ │ │ │ │ │ │ │ 頁背面) 。 │
├─┼────┼──┼────┼─────┼───┼─────┼────┼─────┼────┼──────────────┤
│2 │蔡昀臻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3,012│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蔡昀臻之證述(北檢106 │
│ │(未提告│年11│ │9 日下午8 │元 │ │ │9 日下午8 │ │ 偵7572警卷二第51至52頁)。│
│ │) │月9 │ │時40分 │ │ │ │時40分後某│ │2.警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日下│ │ │ │ │ │時 │ │ 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午8 │ │ │ │ │ │ │ │ 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時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53│
│ │ │ │ │ │ │ │ │ │ │ 至54頁背面)。 │
│ │ │ │ │ │ │ │ │ │ │3.柯登耀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40│
│ │ │ │ │ │ │ │ │ │ │ 頁背面)。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 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68│
│ │ │ │ │ │ │ │ │ │ │ 頁背面) 。 │
├─┼────┼──┼────┼─────┼───┼─────┼────┼─────┼────┼──────────────┤
│3 │莊雅晴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50,10│彰化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新北市三│1.證人莊雅晴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17日上午10│0元 │號000-0000│ │17日上午11│重區重新│ 偵7572警卷二第73頁背面至第│
│ │ │月16│ │時53分 │ │0000000000│ │時8分 │路2 段1 │ 74頁)。 │
│ │ │日下│ │ │ │號張雋帳戶│ │ │號ATM │2.存款憑條(北檢106 偵7572警│
│ │ │午8 │ │ │ │ │ ├─────┼────┤ 卷二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背面│
│ │ │時20│ │ │ │ │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 )。 │
│ │ │分 │ │ │ │ │ │17日上午11│18號ATM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時5分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73│
│ │ │ │ ├─────┼───┼─────┤ ├─────┼────┤ 頁)。 │
│ │ │ │ │105 年11月│120,10│中國信託銀│ │105 年11月│同上市區│4.張雋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7日上午11│0元 │行帳號822-│ │17日上午11│正義北路│ 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7572警│
│ │ │ │ │時 │ │0000000000│ │時32分 │208號ATM│ 卷一第97至100 頁) 。 │
│ │ │ │ │ │ │81號張雋帳│ │ │ │5.張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資│
│ │ │ │ │ │ │戶 │ │ │ │ 料、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75│
│ │ │ │ ├─────┼───┼─────┤ ├─────┼────┤ 72警卷一第89至96頁背面) 。│
│ │ │ │ │105 年11月│130,10│台北富邦銀│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6.林秋伶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
│ │ │ │ │17日上午11│0元 │行帳號012-│ │17日上午11│279 號AT│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79│
│ │ │ │ │時32分 │ │0000000000│ │時56分 │M │ 頁) 。 │
│ │ │ │ │ │ │79號林秋伶│ │ │ │7.林秋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帳戶 │ │ │ │ 資料、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
│ │ │ │ ├─────┼───┼─────┤ ├─────┼────┤ 7572警卷一第76至78頁) 。 │
│ │ │ │ │105 年11月│100,10│國泰世華銀│ │105 年11月│同上路段│8.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7日上午11│0元 │行帳號013-│ │17日下午12│116號ATM│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0│
│ │ │ │ │時45分 │ │0000000000│ │時21分 │ │ 至71頁) 。 │
│ │ │ │ │ │ │52號林秋伶│ │ │ │ │
│ │ │ │ │ │ │帳戶 │ │ │ │ │
├─┼────┼──┼────┼─────┼───┼─────┼────┼─────┼────┼──────────────┤
│4 │陳麗香 │105 │冒充友人│105 年11月│160,00│合作金庫銀│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北│1.證人陳麗香之證述(北檢106 │
│ │(未提告│年11│借款,陷│18日下午2 │0元 │行帳號006-│ │18日下午2 │投區石牌│ 偵7572警卷二第76至77頁)。│
│ │) │月18│於錯誤而│時 │ │0000000000│ │時23分 │路1 段18│2.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日下│匯款 │ │ │201 號劉忠│ │ │8 號ATM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午3 │ │ │ │岳帳戶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77頁│
│ │ │時 │ │ │ │ │ │ │ │ 背面至第78頁背面)。 │
│ │ │ │ │ │ │ │ │ │ │3.劉忠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7572警卷一第85、86頁) 。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1│
│ │ │ │ │ │ │ │ │ │ │ 頁背面、72頁)。 │
├─┼────┼──┼────┼─────┼───┼─────┼────┼─────┼────┼──────────────┤
│5 │劉惠雯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1月│29,98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劉惠雯之證述(北檢106 │
│ │(未提告│年11│人員佯稱│18日下午4 │元 │ │ │18日下午4 │ │ 偵7572警卷二第79頁及背面)│
│ │) │月18│須操作AT│時39分至50│ │ │ │時39分至50│ │ 。 │
│ │ │日下│M 解除扣│分間某時 │ │ │ │分間某時 │ │2.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北│
│ │ │午4 │款,陷於│ │ │ │ │ │ │ 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80頁)│
│ │ │時39│錯誤而匯│ │ │ │ │ │ │ 。 │
│ │ │分 │款 │ │ │ │ │ │ │3.劉忠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 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7572警卷一第85、86頁) 。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1│
│ │ │ │ │ │ │ │ │ │ │ 頁背面)。 │
├─┼────┼──┼────┼─────┼───┼─────┼────┼─────┼────┼──────────────┤
│6 │陳柏屹 │105 │同上 │105 年11月│29,998│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陳柏屹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19日下午4 │元 │ │ │18日下午4 │ │ 偵7572警卷二第84至85頁)。│
│ │ │月19│ │時50分 │ │ │ │時50分後某│ │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 │ │ │ │ │時 │ │ 7572警卷二第85頁背面)。 │
│ │ │午3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54│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
│ │ │分 │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86頁及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4.劉忠岳合作金庫銀行帳戶開戶│
│ │ │ │ │ │ │ │ │ │ │ 資料、交易明細( 北檢106 偵│
│ │ │ │ │ │ │ │ │ │ │ 7572警卷一第85、86頁) 。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2│
│ │ │ │ │ │ │ │ │ │ │ 頁)。 │
├─┼────┼──┼────┼─────┼───┼─────┼────┼─────┼────┼──────────────┤
│7 │胡志杰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05,94│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信│1.證人胡志杰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20日下午8 │5元 │號000-0000│ │20日 │義區永吉│ 偵7572警卷二第94至95頁)。│
│ │ │月20│ │時10分至下│ │0000000000│ │ │路348 號│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 │午8時38分 │ │號郭耀中帳│ │ │ATM │ 7572警卷二第95頁背面)。 │
│ │ │午6 │ │ │ │戶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20│ │ │ │ │ │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北檢10│
│ │ │分 │ │ │ │ │ │ │ │ 6 偵7572警卷二第96頁及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郭耀中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8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2│
│ │ │ │ │ │ │ │ │ │ │ 頁)。 │
├─┼────┼──┼────┼─────┼───┼─────┼────┼─────┼────┼──────────────┤
│8 │魏筱如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5,123│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 │同上 │1.證人魏筱如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20日下午8 │元 │ │ │月20日 │ │ 偵7572警卷二第97至98頁)。│
│ │ │月21│ │時26分 │ │ │ │ │ │2.ATM 交易明細表(北檢106 偵│
│ │ │日下│ │ │ │ │ │ │ │ 7572警卷二第98頁背面)。 │
│ │ │午7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時49│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
│ │ │分 │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99頁及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4.郭耀中郵局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 │ │ │ │ │ │ │ (北檢106 偵7572警卷一第87│
│ │ │ │ │ │ │ │ │ │ │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2│
│ │ │ │ │ │ │ │ │ │ │ 頁)。 │
├─┼────┼──┼────┼─────┼───┼─────┼────┼─────┼────┼──────────────┤
│9 │林依瑩 │105 │同上 │105 年11月│9,839 │華南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1月│台北市大│1.證人林依瑩之證述(北檢106 │
│ │(未提告│年11│ │27日某時 │元 │號000-0000│ │27日下午6 │同區重慶│ 偵7572警卷二第104 至105 頁│
│ │) │月27│ │ │ │00000000號│ │時6分 │北路2 段│ )。 │
│ │ │日下│ │ │ │陽嬑庭帳戶│ │ │15號ATM │2.林依瑩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午4 │ │ │ │ │ │ │ │ 本(北檢106 偵7572警卷二第│
│ │ │時4 │ │ │ │ │ │ │ │ 105頁背面)。 │
│ │ │分 │ │ │ │ │ │ │ │3.警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北檢│
│ │ │ │ │ │ │ │ │ │ │ 106 偵7572警卷二第106 頁及│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4.陽嬑庭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7572│
│ │ │ │ │ │ │ │ │ │ │ 警卷二第73頁及背面)。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2│
│ │ │ │ │ │ │ │ │ │ │ 頁背面)。 │
├─┼────┼──┼────┼─────┼───┼─────┼────┼─────┼────┼──────────────┤
│10│楊貴華 │105 │同上 │105 年11月│10,259│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1月│同上 │1.證人楊貴華之證述(北檢106 │
│ │(提告)│年11│ │27日下午5 │元 │ │ │27日下午6 │ │ 偵7572警卷二第107 至109 頁│
│ │ │月27│ │時43分、47│ │ │ │時6分 │ │ )。 │
│ │ │日下│ │分 │ │ │ │ │ │2.金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
│ │ │午5 │ │ │ │ │ │ │ │ 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警所受│
│ │ │時2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反詐│
│ │ │分 │ │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北檢106 偵75│
│ │ │ │ │ │ │ │ │ │ │ 72警卷二第109 頁背面至第11│
│ │ │ │ │ │ │ │ │ │ │ 0頁背面 )。 │
│ │ │ │ │ │ │ │ │ │ │4.陽嬑庭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北檢106 偵7572│
│ │ │ │ │ │ │ │ │ │ │ 警卷二第73頁及背面)。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北檢偵7572警卷一第72│
│ │ │ │ │ │ │ │ │ │ │ 頁背面)。 │
└─┴────┴──┴────┴─────┴───┴─────┴────┴─────┴────┴──────────────┘
附表十七:(108年度訴字第18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洪薏惠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2月│6,985 │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台北市大│1.證人洪薏惠之證述(106 偵48│
│ │(提告)│年12│人員佯稱│2 日下午8 │元 │號000-0000│ │2 日下午8 │同區承德│ 23卷第129 至132頁)。 │
│ │ │月2 │須操作AT│時44分 │ │0000000000│ │時53分 │路3 段11│2.洪薏惠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M 取消誤│ │ │號張銘樺帳│ │ │8 號ATM │ 本、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
│ │ │午5 │訂之訂單│ │ │戶 │ │ │ │ 4823卷第139 至146 頁)。 │
│ │ │時 │,陷於錯│ │ │ │ │ │ │3.警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誤而匯款│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 │ │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 │ │ │ │ (106 偵4823卷第128 、133 │
│ │ │ │ │ │ │ │ │ │ │ 、147 頁) 。 │
│ │ │ │ │ │ │ │ │ │ │4.張銘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6 偵8144卷第317 │
│ │ │ │ │ │ │ │ │ │ │ 至319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4823卷第71頁)│
│ │ │ │ │ │ │ │ │ │ │ 。 │
├─┼────┼──┼────┼─────┼───┼─────┼────┼─────┼────┼──────────────┤
│2 │陳雅詩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2月│49,988│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陳雅詩之證述(106 偵48│
│ │(提告)│年12│人員佯稱│2 日下午7 │元 │ │ │2 日下午8 │ │ 23卷第245 至249頁)。 │
│ │ │月2 │須操作AT│時20分 │ │ │ │時53分 │ │2.陳雅詩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M 解除扣├─────┼───┤ │ │ │ │ 本(106 偵4823卷第258 、25│
│ │ │午5 │款,陷於│105 年12月│19,988│ │ │ │ │ 9 頁)。 │
│ │ │時47│錯誤而匯│2 日下午7 │元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分 │款 │時30分 │ │ │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 │ │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 │ │ │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 │ │ │ │ │ │ │ 通報單、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 │ │ │ 106 偵4823卷第243 、244 、│
│ │ │ │ │ │ │ │ │ │ │ 250 、255 至257 頁) 。 │
│ │ │ │ │ │ │ │ │ │ │4.張銘樺郵局帳戶開戶資料、交│
│ │ │ │ │ │ │ │ │ │ │ 易明細(106 偵8144卷第317 │
│ │ │ │ │ │ │ │ │ │ │ 至319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4823卷第235 頁│
│ │ │ │ │ │ │ │ │ │ │ )。 │
├─┼────┼──┼────┼─────┼───┼─────┼────┼─────┼────┼──────────────┤
│3 │曾靖元 │105 │同上 │105 年12月│19,985│台灣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曾靖元之證述、被害報告│
│ │(未提告│年12│ │6 日上午12│元 │號000-0000│ │6 日上午12│ │ 書(106 偵4823卷第81至87頁│
│ │) │月5 │ │時6分 │ │00000000號│ │時8 分至42│ │ )。 │
│ │ │日下│ ├─────┼───┤黃羽岑帳戶│ │分 │ │2.ATM 交易明細表(106 偵4823│
│ │ │午8 │ │105 年12月│18,985│ │ │ │ │ 卷第103至104頁)。 │
│ │ │時35│ │6 日上午12│元 │ │ │ │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分 │ │時8分 │ │ │ │ │ │ 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105 年12月│9,985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6 日上午12│元 │ │ │ │ │ (106 偵4823卷第79、80、88│
│ │ │ │ │時19分 │ │ │ │ │ │ 、93、106頁) 。 │
│ │ │ │ ├─────┼───┤ │ │ │ │4.黃羽岑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105 年12月│9,985 │ │ │ │ │ 、交易明細、提領紀錄(106 │
│ │ │ │ │6 日上午12│元 │ │ │ │ │ 偵8144卷第297 至300 頁, │
│ │ │ │ │時21分 │ │ │ │ │ │ 106 偵4823卷第105 頁)。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105 年12月│29,985│ │ │ │ │ 照片(106 偵4823卷第72、73│
│ │ │ │ │6 日上午12│元 │ │ │ │ │ 頁)。 │
│ │ │ │ │時39分 │ │ │ │ │ │ │
├─┼────┼──┼────┼─────┼───┼─────┼────┼─────┼────┼──────────────┤
│4 │周惠生 │105 │冒充女兒│105 年12月│250,0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周惠生之證述(106 偵48│
│ │(提告)│年12│佯稱需要│5 日下午1 │0元 │ │ │5 日下午1 │ │ 23卷第171 至173頁)。 │
│ │ │月2 │用錢,陷│時43分 │ │ │ │時43分後某│ │2.郵局無摺存款存款人收執聯(│
│ │ │日上│於錯誤而│ │ │ │ │時至6 日凌│ │ 106 偵4823卷第185 頁)。 │
│ │ │午某│匯款 │ │ │ │ │晨0 時42分│ │3.警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時 │ │ │ │ │ │ │ │ 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 │ │ │ │ │ │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106 偵4823卷第169 、170 、│
│ │ │ │ │ │ │ │ │ │ │ 174 至177 、188頁) 。 │
│ │ │ │ │ │ │ │ │ │ │4.黃羽岑台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106 偵8144卷第│
│ │ │ │ │ │ │ │ │ │ │ 297 至300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106 偵4823卷第162 、│
│ │ │ │ │ │ │ │ │ │ │ 163頁)。 │
└─┴────┴──┴────┴─────┴───┴─────┴────┴─────┴────┴──────────────┘
附表十八:(108年度訴字第34號)
┌─────────┬───────────────────────────────────────────────────┐
│經檢察官起訴之被告│賴冠菘 │
├─┬────┬──┼────┬─────┬───┬─────┬────┬─────┬────┬──────────────┤
│編│被害人 │詐騙│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匯入人 │提領車手│提款時間(│提款地點│ 證據 │
│號│ │時間│ │民國) │額(新│頭帳戶 │ │民國) │ │ │
│ │ │(民│ │ │臺幣)│ │ │ │ │ │
│ │ │國)│ │ │ │ │ │ │ │ │
├─┼────┼──┼────┼─────┼───┼─────┼────┼─────┼────┼──────────────┤
│1 │郭佳茵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2月│29,985│彰化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新北市中│1.證人郭佳茵之證述(桃檢106 │
│ │(提告)│年12│人員佯稱│1 日下午5 │元 │號000-0000│ │1 日下午5 │和區和平│ 偵8589卷第68至69頁)。 │
│ │ │月1 │須操作AT│時54分 │ │0000000000│ │時59分 │街38號AT│2.ATM 交易明細表(桃檢106 偵│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郭丞遠帳│ │ │M │ 8589第78頁)。 │
│ │ │午4 │款,陷於│ │ │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 │錯誤而匯│ │ │ │ │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款 │ │ │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
│ │ │ │ │ │ │ │ │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桃│
│ │ │ │ │ │ │ │ │ │ │ 檢106 偵8589卷第67、70、71│
│ │ │ │ │ │ │ │ │ │ │ 、74、75頁) 。 │
│ │ │ │ │ │ │ │ │ │ │4.郭丞遠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34頁及背面,本院卷五第│
│ │ │ │ │ │ │ │ │ │ │ 110至116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8 │
│ │ │ │ │ │ │ │ │ │ │ 頁)。 │
├─┼────┼──┼────┼─────┼───┼─────┼────┼─────┼────┼──────────────┤
│2 │周文傑 │105 │同上 │105 年12月│19,123│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台北市中│1.證人周文傑之證述(桃檢106 │
│ │(提告) │年12│ │1 日下午6 │元 │ │ │1 日下午6 │正區羅斯│ 偵8589卷第80至81頁)。 │
│ │ │月1 │ │時6分 │ │ │ │時15分 │福路2 段│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 │ │ │ │ │ │100號ATM│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午6 │ │ │ │ │ │ │ │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時 │ │ │ │ │ │ │ │ 單(桃檢106 偵8589卷第79、│
│ │ │ │ │ │ │ │ │ │ │ 82、86頁) 。 │
│ │ │ │ │ │ │ │ │ │ │3.郭丞遠彰化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34頁及背面,本院卷五第│
│ │ │ │ │ │ │ │ │ │ │ 110至116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8 │
│ │ │ │ │ │ │ │ │ │ │ 頁)。 │
├─┼────┼──┼────┼─────┼───┼─────┼────┼─────┼────┼──────────────┤
│3 │林欣慧 │105 │同上 │105 年12月│29,985│華南銀行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台北市中│1.證人林欣慧之證述(桃檢106 │
│ │(提告) │年12│ │2 日凌晨0 │元 │號000-0000│ │2 日凌晨0 │山區松江│ 偵8589卷第90至92頁)。 │
│ │ │月1 │ │時10分 │ │00000000號│ │時18分、19│路115 號│2.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檢106 │
│ │ │日下│ │ │ │郭丞遠帳戶│ │分 │ATM │ 偵8589卷第89頁) 。 │
│ │ │午11│ │ │ │ │ │ │ │3.郭丞遠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時14│ │ │ │ │ │ │ │ 、交易明細(桃檢106 偵8589│
│ │ │分前│ │ │ │ │ │ │ │ 卷第87、88頁,本院卷五第12│
│ │ │某時│ │ │ │ │ │ │ │ 0至124頁 )。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9 │
│ │ │ │ │ │ │ │ │ │ │ 頁)。 │
├─┼────┼──┼────┼─────┼───┼─────┼────┼─────┼────┼──────────────┤
│4 │廖紹涵 │105 │同上 │105 年12月│14,975│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 │1.證人廖紹涵證述(桃檢106 偵│
│ │(提告) │年12│ │1 日下午11│元 │ │ │2 日凌晨0 │ │ 8589卷第94至98頁)。 │
│ │ │月1 │ │時6分 │ │ │ │時2 分、3 │ │2.廖紹涵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 │ │日下│ ├─────┼───┤ │ │分 │ │ 本、(桃檢106 偵8589卷第10│
│ │ │午9 │ │105 年12月│15,025│ │ │ │ │ 6、107 頁)。 │
│ │ │時3 │ │1 日下午11│元 │ │ │ │ │3.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所陳報│
│ │ │分 │ │時8分 │ │ │ │ │ │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 │ │ │ ├─────┼───┤ │ │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 │ │ │ │105 年12月│14,975│ │ │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1 日下午11│元 │ │ │ │ │ (桃檢106 偵8589卷第93、99│
│ │ │ │ │時9分 │ │ │ │ │ │ 至101 、104 頁) 。 │
│ │ │ │ │ │ │ │ │ │ │4.郭丞遠華南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87、88頁,本院卷五第12│
│ │ │ │ │ │ │ │ │ │ │ 0至124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9 │
│ │ │ │ │ │ │ │ │ │ │ 頁)。 │
├─┼────┼──┼────┼─────┼───┼─────┼────┼─────┼────┼──────────────┤
│5 │甘琇甄 │105 │冒充友人│105 年12月│200,00│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桃園市桃│1.證人甘琇甄之證述(桃檢106 │
│ │(提告) │年12│借款,陷│29日上午9 │0元 │號000-0000│ │29日上午11│園區中正│ 偵8589卷第124 至127 頁)。│
│ │ │月21│於錯誤而│時30分 │ │0000000000│ │時14分 │二街15號│2.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桃檢10│
│ │ │日上│匯款 │ │ │號李明玉帳│ │ │ATM │ 6 偵8589卷第142 、152 、15│
│ │ │午11│ │ │ │戶 │ │ │ │ 4 頁)。 │
│ │ │時30│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分 │ │105 年12月│200,00│中華郵政帳│ │105 年12月│同上 │ 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28日下午2 │0元 │號000-0000│ │28日下午4 │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 │ │時 │ │0000000000│ │時18分 │ │ 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號王信傑帳│ │ │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戶 │ │ │ │ 單(桃檢106 偵8589卷第122 │
│ │ │ │ ├─────┼───┼─────┤ ├─────┼────┤ 、123 、143 、145 、153 、│
│ │ │ │ │105 年12月│250,00│渣打銀行帳│ │105 年12月│同上市區│ 155 、156 、168 、169 頁) │
│ │ │ │ │26日下午3 │0元 │號000-0000│ │27日上午12│中正路60│ 。 │
│ │ │ │ │時 │ │0000000000│ │時34分 │6號ATM │4.李明玉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號彭建澄帳│ │ │ │ 史交易清單(桃檢106 偵8589│
│ │ │ │ │ │ │戶 │ │ │ │ 卷第121 頁,本院卷五第130 │
│ │ │ │ │ │ │ │ │ │ │ 至134頁 )。 │
│ │ │ │ │ │ │ │ │ │ │5.王信傑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197 頁,本院卷五第126 │
│ │ │ │ │ │ │ │ │ │ │ 至128頁)。 │
│ │ │ │ │ │ │ │ │ │ │6.彭建澄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 │ │ │ 、交易明細(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240 頁,本院卷五第142 │
│ │ │ │ │ │ │ │ │ │ │ 至145頁)。 │
│ │ │ │ │ │ │ │ │ │ │7.甘琇甄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
│ │ │ │ │ │ │ │ │ │ │ 話紀錄(桃檢106 偵8589卷第│
│ │ │ │ │ │ │ │ │ │ │ 129 至138 頁)。 │
│ │ │ │ │ │ │ │ │ │ │8.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9 │
│ │ │ │ │ │ │ │ │ │ │ 、10頁)。 │
├─┼────┼──┼────┼─────┼───┼─────┼────┼─────┼────┼──────────────┤
│6 │李明鴻 │105 │冒充網站│105 年12月│13,251│中華郵政帳│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市區│1.證人李明鴻之證述(桃檢106 │
│ │(未提告)│年12│人員佯稱│29日下午7 │元 │號000-0000│ │29日下午8 │三民路2 │ 偵8589卷第199 至200 頁)。│
│ │ │月29│須操作AT│時49分 │ │0000000000│ │時18分 │段300 號│2.ATM 交易明細表(桃檢106 偵│
│ │ │日下│M 解除扣│ │ │號王信傑帳│ │ │ATM │ 8589卷第205 頁)。 │
│ │ │午7 │款,陷於│ │ │戶 │ │ │ │3.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時42│錯誤而匯│ │ │ │ │ │ │ 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分 │款 │ │ │ │ │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
│ │ │ │ │ │ │ │ │ │ │ 檢106 偵8589卷第198 、201 │
│ │ │ │ │ │ │ │ │ │ │ 至204 頁) 。 │
│ │ │ │ │ │ │ │ │ │ │4.王信傑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197 頁,本院卷五第126 │
│ │ │ │ │ │ │ │ │ │ │ 至128 頁)。 │
│ │ │ │ │ │ │ │ │ │ │5.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10│
│ │ │ │ │ │ │ │ │ │ │ 頁)。 │
├─┼────┼──┼────┼─────┼───┼─────┼────┼─────┼────┼──────────────┤
│7 │李彩榮 │105 │同上 │105 年12月│29,950│同上 │賴冠菘 │105 年12月│同上市區│1.證人李彩榮之證述(桃檢106 │
│ │(提告) │年12│ │29日下午8 │元 │ │ │29日下午8 │中正路 │ 偵8589卷第220 至223 頁)。│
│ │ │月29│ │時35分 │ │ │ │時35分後某│448號ATM│2.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所│
│ │ │日下│ │ │ │ │ │時 │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午7 │ │ │ │ │ │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時 │ │ │ │ │ │ │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 │ │ │ │ (桃檢106 偵8589卷第219 、│
│ │ │ │ │ │ │ │ │ │ │ 225 、228 、230 頁) 。 │
│ │ │ │ │ │ │ │ │ │ │3.王信傑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
│ │ │ │ │ │ │ │ │ │ │ 史交易清單(桃檢106 偵8589│
│ │ │ │ │ │ │ │ │ │ │ 卷第197 頁,本院卷五第126 │
│ │ │ │ │ │ │ │ │ │ │ 至128頁)。 │
│ │ │ │ │ │ │ │ │ │ │4.被告賴冠菘提款之監視器翻拍│
│ │ │ │ │ │ │ │ │ │ │ 照片(桃檢106 偵8589卷第10│
│ │ │ │ │ │ │ │ │ │ │ 頁)。 │
└─┴────┴──┴────┴─────┴───┴─────┴────┴─────┴────┴──────────────┘
附表十九:
┌─┬───────────────────┬──┬────────────────────────┐
│編│物品名稱 │數量│備註 │
│號│ │ │ │
├─┼───────────────────┼──┼────────────────────────┤
│1 │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含│1支 │被告蕭毓賢所有,106 年1 月25日在嘉義縣竹崎鄉沙坑│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村水坑43號扣得(見106 偵2417卷一第6 至15頁,106 │
├─┼───────────────────┼──┤偵7672卷一第57至61頁)。 │
│2 │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1支 │ │
│ │含門號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
├─┼───────────────────┼──┼────────────────────────┤
│3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 │1支 │被告黃開龍所有,106 年2 月14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 │ │ │署第12偵查庭扣得(見106 偵2417卷一第500-3 頁)。│
├─┼───────────────────┼──┼────────────────────────┤
│4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張│被告黃開龍所有,106 年5 月4 日在台北市中山區民權│
├─┼───────────────────┼──┤東路2 段9 號10樓之1 扣得(見106 偵2587卷第364 至│
│5 │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 張│370 頁)。 │
├─┼───────────────────┼──┤ │
│6 │中國聯通門號00000000000 號SIM 卡 │1 張│ │
├─┼───────────────────┼──┤ │
│7 │HTC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 │1 支│ │
├─┼───────────────────┼──┤ │
│8 │三星牌手機(S6)(IMEI:00000000000000│1支 │ │
│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9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1張 │被告黃武威所有,106年2月22日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
├─┼───────────────────┼──┤419 巷12號5 樓扣得(見106 偵2587卷第25至31頁)。│
│10│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1支 │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11│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 │1支 │ │
├─┼───────────────────┼──┤ │
│12│手機序號00000000000000000 號條碼。 │1張 │ │
├─┼───────────────────┼──┼────────────────────────┤
│13│蘋果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含│1支 │被告黃武威所有,106 年3 月31日上午11時10分在台北│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台北市中正區武昌街1段 │
├─┼───────────────────┼──┤69號)扣得(見106 偵10987 卷二第129 至135 頁)。│
│14│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含│1支 │ │
│ │遠傳4G000-0000-00000000 號SIM 卡1 張)│ │ │
├─┼───────────────────┼──┼────────────────────────┤
│15│白色HTC 手機(IMEI:序號00000000000000│1支 │被告洪育任所有,106年3月7日在新北市新莊區昌平街 │
│ │4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37號15樓扣得(見106 偵4284卷第15至31頁)。 │
├─┼───────────────────┼──┤ │
│16│桃黑色HTC 手機(雙卡IMEI:000000000000│1支 │ │
│ │812 、000000000000000 ) │ │ │
├─┼───────────────────┼──┤ │
│17│桃黑色HTC 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 │
│ │) │ │ │
├─┼───────────────────┼──┤ │
│18│中華電信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1張 │ │
├─┼───────────────────┼──┼────────────────────────┤
│19│筆記本 │2本 │被告藍偉青所有,106年7月5日在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 │
│ │ │ │路1 段617 巷187 號5 樓扣得(見106 偵10229 卷第55│
│ │ │ │至62頁)。 │
├─┼───────────────────┼──┼────────────────────────┤
│20│小米牌手機(雙卡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被告呂金成所有,106 年7 月5 日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
│ │、000000000000000 ) │ │路4 段30巷27弄21號1 樓扣得(見106 偵10225 卷第65│
├─┼───────────────────┼──┤至72頁)。 │
│21│華碩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含│1支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22│三星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 │1支 │ │
├─┼───────────────────┼──┼────────────────────────┤
│23│彭寶澤國民身分證(已發還) │1張 │除編號29為被告陳鈞毅所有外,餘均為其持有,106 年│
├─┼───────────────────┼──┤6 月1 日在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前扣得(│
│2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張恒瑋│1本 │107 偵6185卷三第224 至229 頁)。 │
│ │帳戶存摺 │ │ │
├─┼───────────────────┼──┤ │
│2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張恒瑋│1張 │ │
│ │帳戶金融卡 │ │ │
├─┼───────────────────┼──┤ │
│26│便條紙(書寫密碼00000000) │1張 │ │
├─┼───────────────────┼──┤ │
│27│吳強生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
│28│林明輝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
│29│蘋果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含│1支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30│信件封皮(人頭戶寄件用) │6個 │除編號72為被告陳鈞毅所有外,餘均為其持有,106 年│
├─┼───────────────────┼──┤6 月1 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5 樓之7 陳鈞毅│
│3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1160287109號吳思穎│1本 │住處扣得(見107 偵6185卷三第230 至241 頁)。 │
│ │帳戶存摺 │ │ │
├─┼───────────────────┼──┤ │
│3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1160287109號吳思穎│1張 │ │
│ │帳戶提款卡 │ │ │
├─┼───────────────────┼──┤ │
│33│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鄭曉│1本 │ │
│ │奷帳戶存摺 │ │ │
├─┼───────────────────┼──┤ │
│3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鄭曉│1張 │ │
│ │奷帳戶提款卡 │ │ │
├─┼───────────────────┼──┤ │
│35│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吳思穎│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36│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吳思穎│1張 │ │
│ │帳戶提款卡 │ │ │
├─┼───────────────────┼──┤ │
│37│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81153402號黃小真│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3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81153402號黃小真│1張 │ │
│ │帳戶提款卡 │ │ │
├─┼───────────────────┼──┤ │
│39│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小真│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40│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小真│1張 │ │
│ │帳戶提款卡 │ │ │
├─┼───────────────────┼──┤ │
│4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彭怡婷│1本 │ │
│ │正戶存摺 │ │ │
├─┼───────────────────┼──┤ │
│42│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邱智翔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43│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邱智翔帳│1張 │ │
│ │戶提款卡 │ │ │
├─┼───────────────────┼──┤ │
│4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2950296036號林智恆│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45│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2950296036號林智恆│1張 │ │
│ │帳戶提款卡 │ │ │
├─┼───────────────────┼──┤ │
│46│陽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蘇建峻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47│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林禹璇│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48│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黃舜逸│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49│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洪岳│1本 │ │
│ │廷帳戶存摺 │ │ │
├─┼───────────────────┼──┤ │
│50│日盛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李建德│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5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黃怡│1本 │ │
│ │貞帳戶存摺 │ │ │
├─┼───────────────────┼──┤ │
│52│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陳威瑀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53│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陳威瑀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5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朱玫樺│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55│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朱玫樺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56│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帳號000-0000000000000 │1本 │ │
│ │號翁振格帳戶存摺 │ │ │
├─┼───────────────────┼──┤ │
│57│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翁振格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58│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詹三驊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59│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詹三驊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60│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潘米│1本 │ │
│ │歆帳戶存摺 │ │ │
├─┼───────────────────┼──┤ │
│61│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潘米│1本 │ │
│ │歆帳戶存摺 │ │ │
├─┼───────────────────┼──┤ │
│62│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游│1本 │ │
│ │凱逸帳戶存摺 │ │ │
├─┼───────────────────┼──┤ │
│63│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游凱│1本 │ │
│ │逸帳戶存摺 │ │ │
├─┼───────────────────┼──┤ │
│64│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王怡人│1本 │ │
│ │帳戶存摺 │ │ │
├─┼───────────────────┼──┤ │
│65│台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王怡人帳│1本 │ │
│ │戶存摺 │ │ │
├─┼───────────────────┼──┤ │
│66│陳易揚全民健康保險卡 │1張 │ │
├─┼───────────────────┼──┤ │
│67│劉雅玲全民健康保險卡 │1張 │ │
├─┼───────────────────┼──┤ │
│68│馬筠筠全民健康保險卡 │1張 │ │
├─┼───────────────────┼──┤ │
│69│詹三驊全民健康保險卡 │1張 │ │
├─┼───────────────────┼──┤ │
│70│黃怡貞汽車駕駛執照 │1張 │ │
├─┼───────────────────┼──┤ │
│71│曾俊勝國民身分證 │1張 │ │
├─┼───────────────────┼──┤ │
│72│讀卡機 │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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